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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要求,除城乡居民生活电用、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商业照明用电等价格不作调整外,其他行业的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2.6分,大工业的基本电价也相应适当调整.提价部分主要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以及原统配电厂亏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