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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建改[2008]77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