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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法的理念变迁,可以发现财产法强化了人文主义理念。在早期社会,人的生存依赖于私有财产,财产法以财产权利为绝对中心,拜物教观念盛行,独立于财产的人的因素被淡化,正如耶林所言:“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生存更多依赖于社会关联性,一些人的生存依赖于他人的财产(如雇员对雇主),一些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可能影响他人的生存环境(如环境污染),因此,私人财产权也需要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