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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错的菜,要埋单吗?
问:前天,我给儿子庆祝生日,在酒楼摆了一桌酒席。席间,服务员跑来说,她将别人点的一盘海鲜送到我们桌子上了,但菜已被我们吃光。饭后埋单时,酒楼让我为那盘上错的菜埋单,我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我息事宁人,付了钱。请问,按法律规定,我该不该为那盘上错的菜埋单?
田迪(河南濮阳)
律师意见:这种事在餐饮场所经常发生,它涉及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受益人为恶意的,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酒楼上错的菜,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您的返还责任已被免除,所以您不需要为这盘菜埋单。
业主欠费,能否断供?
问:我是一个小区的业主。因为我对小区实行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有异议,多次交涉未果,我拒交物业管理费,至今已有半年时间。昨天,物业公司强行拆除了我家的水表和电表,造成断水断电。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实施切断水电供应的处罚吗?
王志鹏(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拆除水表、电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供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电、供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分别是电力公司和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电断水情形,有权利实施的只能是电力公司和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
其次,物业公司向业主催交管理费,应采取合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业主必须依约缴纳。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业主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违法协议,没有效力
问:我是一名农村妇女,6年前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为保障孩子利益,我和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二人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前年,我再婚,去年生下一女。前夫得知,要求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应该按照当年的那份协议支付违约金?
郭爱芝(安徽淮南)
律师意见:您与前夫所签订的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协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如果您遵守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就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向您前夫支付违约金。
女工怀孕,待遇不变
问: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我结婚,不久怀孕。怀孕的事,我及时向领导汇报了。这几个月,我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领导的说法是,我经常请假去做产前检查,需要扣工资,而且近期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所以降低了我的基本工资。请问,女工怀孕以后,待遇是否发生改变?
张丽娟(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据此,您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能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降低您的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您可以根据以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维持原待遇不变,必要时要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彤】
问:前天,我给儿子庆祝生日,在酒楼摆了一桌酒席。席间,服务员跑来说,她将别人点的一盘海鲜送到我们桌子上了,但菜已被我们吃光。饭后埋单时,酒楼让我为那盘上错的菜埋单,我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我息事宁人,付了钱。请问,按法律规定,我该不该为那盘上错的菜埋单?
田迪(河南濮阳)
律师意见:这种事在餐饮场所经常发生,它涉及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受益人为恶意的,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酒楼上错的菜,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被食用,已不存在,因此,您的返还责任已被免除,所以您不需要为这盘菜埋单。
业主欠费,能否断供?
问:我是一个小区的业主。因为我对小区实行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有异议,多次交涉未果,我拒交物业管理费,至今已有半年时间。昨天,物业公司强行拆除了我家的水表和电表,造成断水断电。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实施切断水电供应的处罚吗?
王志鹏(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拆除水表、电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电、供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电、供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分别是电力公司和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电断水情形,有权利实施的只能是电力公司和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
其次,物业公司向业主催交管理费,应采取合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业主必须依约缴纳。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业主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违法协议,没有效力
问:我是一名农村妇女,6年前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为保障孩子利益,我和赵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二人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前年,我再婚,去年生下一女。前夫得知,要求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应该按照当年的那份协议支付违约金?
郭爱芝(安徽淮南)
律师意见:您与前夫所签订的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协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如果您遵守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就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向您前夫支付违约金。
女工怀孕,待遇不变
问: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0月我结婚,不久怀孕。怀孕的事,我及时向领导汇报了。这几个月,我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领导的说法是,我经常请假去做产前检查,需要扣工资,而且近期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所以降低了我的基本工资。请问,女工怀孕以后,待遇是否发生改变?
张丽娟(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据此,您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公司不能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降低您的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您可以根据以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维持原待遇不变,必要时要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