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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评价是利用所有可行的评价技术,对音乐教学所预期的一切效果给于价值上的判断,它是音乐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在文章中我进行了阐述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走出不足的途径以改变音乐教学中学生评价的现状,发挥学生评价的真正作用。
一、 评价内容应注重知识技能与综合素质并重
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是指《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生经过学习应达到的演唱、演奏、识谱视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在教材内容少的情况下,音乐知识和技能教学内容就更被大多数教师所强调。教师往往会以试卷的形式来检测学生的音乐知识;让学生单个分别演唱、演奏、读谱视唱的形式来检测学生的音乐技能。虽然现在实施新课程,但还是不乏一些教师延用旧思想旧理念,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的任务,不是为了培养音乐的专门人才,因此普通中小学音乐教育从属于音乐审美教育,为审美教育服务,其内容和要求都是从感受与表现音乐的情感需要出发,适应音乐实践活动的需要。
二、评价主体应注重学生与教师并重
传统意义上的音乐教学更多地强调以教师为评价主体,任何结果都必须由教师一人来评判,教师是学生发展及其学习状况的“裁判员”或者“法官”,教师评价的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这样的评价,缺乏探讨性和激励性,毫无意义。“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可以说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根本。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不是一系列考试的消极应付者,而应该是主动参与者,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大胆地评价、了解、鼓励自己或他人。这样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充分展示了学生的个性。当然,学生也有权评价教师,教师虽是课堂教学过程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亲密伙伴。轻松、愉悦、平等的师生关系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同时也有利于师生的共同提高。在这样一个愉悦、和谐、平等的环境中,老师和学生共同懂得了怎样更好地来学习音乐。这样的评价体系是立体的,交互的,开放的。
三、评价标准应注重共性与差异性并重
音乐评价标准是指为了衡量评定学生在音乐方面的价值而制定的标准。每位音乐教师对于如何评价学生,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标准,大多数教师在评价时往往一视同仁,用同一标准去衡量学生的学习情况等,不管学生的基础有何异同,不管学生进步与否。这样的评价过多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个性差异和个性化发展的价值,因此,运用怎样的标准去衡量学生的音乐学习就变的至关重要。例如:对于那些不太令人满意的学生,我们可以用发展的眼光去评价,看他原有的基础怎样,有没有进步,进步了多少去决定。
四、评价方式应注重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重
以前的评价受科学主义的影响,多采用标准测验等量化评价方式。定量评价具有比较标准、便于实施等优点,被广泛的运用,量化评价方式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但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因为有许多因素是无法进行准确定量的,但还是有很多教师选择定量评价。而相对的说定性评价是音乐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兴趣爱好、情感反应、参与态度、交流合作、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等整体性的情况,用较为准确、形象的文字进行评价,从而给学生一弹性化、人性化的发展空间,但这种评价方法对评价者要求相当高,工作量大,實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大多数教师并不喜欢用这种方式。采用定性的评语进行描述性的评价和进行测量的定量评价两种评价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为了使评价的各项原则能够更好得以实现,是评价更加科学、真实、准确,并更便于实际操作,必须尽可能地将两种方法相互结合起来,使其利弊互补。
音乐的美丽是保持生命激情的原动力,音乐教育需要用多变的音乐手法、旋律和各种音乐的元素结构生活的虚像,探讨人性的本真,持续性地感受音乐,才能激活真情实感,触动人的内心世界。
一、 评价内容应注重知识技能与综合素质并重
音乐知识与音乐技能是指《音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生经过学习应达到的演唱、演奏、识谱视唱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在教材内容少的情况下,音乐知识和技能教学内容就更被大多数教师所强调。教师往往会以试卷的形式来检测学生的音乐知识;让学生单个分别演唱、演奏、读谱视唱的形式来检测学生的音乐技能。虽然现在实施新课程,但还是不乏一些教师延用旧思想旧理念,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的任务,不是为了培养音乐的专门人才,因此普通中小学音乐教育从属于音乐审美教育,为审美教育服务,其内容和要求都是从感受与表现音乐的情感需要出发,适应音乐实践活动的需要。
二、评价主体应注重学生与教师并重
传统意义上的音乐教学更多地强调以教师为评价主体,任何结果都必须由教师一人来评判,教师是学生发展及其学习状况的“裁判员”或者“法官”,教师评价的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这样的评价,缺乏探讨性和激励性,毫无意义。“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可以说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根本。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不是一系列考试的消极应付者,而应该是主动参与者,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大胆地评价、了解、鼓励自己或他人。这样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充分展示了学生的个性。当然,学生也有权评价教师,教师虽是课堂教学过程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亲密伙伴。轻松、愉悦、平等的师生关系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同时也有利于师生的共同提高。在这样一个愉悦、和谐、平等的环境中,老师和学生共同懂得了怎样更好地来学习音乐。这样的评价体系是立体的,交互的,开放的。
三、评价标准应注重共性与差异性并重
音乐评价标准是指为了衡量评定学生在音乐方面的价值而制定的标准。每位音乐教师对于如何评价学生,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标准,大多数教师在评价时往往一视同仁,用同一标准去衡量学生的学习情况等,不管学生的基础有何异同,不管学生进步与否。这样的评价过多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略了个性差异和个性化发展的价值,因此,运用怎样的标准去衡量学生的音乐学习就变的至关重要。例如:对于那些不太令人满意的学生,我们可以用发展的眼光去评价,看他原有的基础怎样,有没有进步,进步了多少去决定。
四、评价方式应注重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重
以前的评价受科学主义的影响,多采用标准测验等量化评价方式。定量评价具有比较标准、便于实施等优点,被广泛的运用,量化评价方式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但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因为有许多因素是无法进行准确定量的,但还是有很多教师选择定量评价。而相对的说定性评价是音乐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兴趣爱好、情感反应、参与态度、交流合作、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等整体性的情况,用较为准确、形象的文字进行评价,从而给学生一弹性化、人性化的发展空间,但这种评价方法对评价者要求相当高,工作量大,實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大多数教师并不喜欢用这种方式。采用定性的评语进行描述性的评价和进行测量的定量评价两种评价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为了使评价的各项原则能够更好得以实现,是评价更加科学、真实、准确,并更便于实际操作,必须尽可能地将两种方法相互结合起来,使其利弊互补。
音乐的美丽是保持生命激情的原动力,音乐教育需要用多变的音乐手法、旋律和各种音乐的元素结构生活的虚像,探讨人性的本真,持续性地感受音乐,才能激活真情实感,触动人的内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