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仍沿用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在实务中,如果开发产品以此标准来认定完工与否并进行所得税汇算,将可能出现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构想和应对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