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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8年里,作为WTO上诉机构7个国际成员之一,我在日内瓦度过了我的大部分时间。
在过去的8年里,我曾经根据由WTO成员政府设立的规则,帮助上诉机构使其口头听证程序的大门对公众保持关闭。现在我第一次可以自由地说出我曾经一直想说的话了:我们必须敞开这扇大门并且让公众监督之光照射进来。
也许没有任何一个重要国际组织比总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受到更多的误解。并且,也许没有任何一项WTO的重要工作比其处理贸易争端解决的方式受到更多的误解。
与WTO争端解决有关的问题之所以经常成为头条新闻和全世界争论的话题,可部分地归因于这种误解。目前有一种普遍的认识,即WTO是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组织,并且它能使成员政府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事务方面任意提出出价。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WTO并不是什么贸易中的“全球性怪物”。它只不过是146个成员选择用以在贸易问题方面共同开展工作的一种框架。
WTO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任意的。所有措施都是受协定义务约束的。而这些协定需要经过所有成员的协商一致并经成员方事先接受。这些措施包括为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采取的措施。WTO成员已经同意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他们所有的与协定有关的争端,并且遵守有关裁决。
这是很多关于WTO的争论的产生原因。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WTO才获得了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支撑全球贸易的国际框架的大部分效力。在过去的8年里,作为WTO上诉机构7个国际成员之一,我在日内瓦度过了我的大部分时间。上诉机构是负责WTO争端解决中的最后上诉程序的机构。既然我已经完成了我在上诉机构的最后任期,我现在可以更加自由地就WTO争端解决的许多一般性方面进行评论了。
我的第一个观点是,WTO必须让这个组织变得更加透明。在过去的8年里,我曾经根据由WTO成员政府设立的规则,帮助上诉机构使其口头听证程序的大门对公众保持关闭。现在我第一次可以自由地说出我曾经一直想说的话了:我们必须敞开这扇大门并且让公众监督之光照射进来。
我们必须让WTO的服务对象,即全世界50亿人民,看到运转中的WTO。如果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WTO成员政府将无法赢得在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中使其共同利益最大化所需的公众支持。只有使大门更加开放,我们才能实现关于更加开放的贸易的目标。
特别一提的是,我们必须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的口头听证程序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对于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和所有其他WTO主要理事会的会议,我们也必须同样做到这一点。
我并不是建议专家组或上述机构对案件的评议程序应该公开。世界上没有哪个司法体系是这样做的。我也不是建议那些独立于不同的WTO理事会会议的贸易谈判应该公开进行。没有哪个曾经参加过贸易协定谈判的人会赞成这样做。
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建议其他的WTO程序向社会公众开放。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批评者就可以置疑WTO的可信性并将其称为“秘密的”或“袋鼠”法庭(一种违反公认的法律程序设立的模拟法庭)。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就有人怀疑WTO的决策程序可能与WTO协定的规定不一致。
如果WTO的门是敞开的,那么全世界都将看到:那些被赋予协助解决贸易争端职责的人士正在正确地和谨慎地履行这种职责。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独立、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并且在审查任何争端所引起的任何问题的任何细微的差别方面都是绝对没有遗漏的。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相反地联想。
“只有使大门更加开放,我们才能实现所有为了更加开放的贸易的目标”。
也许敞开WTO大门的最大受益者将是成员政府本身。大部分WTO成员甚至还从未见过上诉机构的审理程序。这是因为只有成为某个争端的当事方和第三方才被允许参加WTO上诉中的口头听证程序。打开这扇门,将使许多成员得以第一次看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关闭大门对于WTO来说无异于弄巧成拙。这样做,正好助长了那些关于WTO的虚幻的偏执狂情绪。而这种情绪盛行于那些反全球化主义者、铁杆儿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和所有其他反对WTO成员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的团体中。
可以肯定,在打開大门的第一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无疑将会引来几个身着海龟装束或者以其他标志表示其反对WTO政策的示威者。但是,第一天发生的这种新鲜事将很快让人感到腻烦。尽管有些人曾经耐着性子听完关于30000多页的WTO“适用协定”中一个单独注解的意思的无止境的讨论,我相信,在几天之后将只剩下那少数几个甲壳最硬的海龟了。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在WTO中不应该拥有正式身份,只有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才拥有此权利)”。
我当然不是建议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团体应该成为争端解决程序或贸易谈判的当事方,或者它们应该在WTO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正式身份。WTO必须保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其成员只能是国家和其他单独关税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不是政府,所以不应享有政府的权利。然而,我们应该为那些处于WTO之外而又与WTO活动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团体找到他们可以说话的途径。在我们打开大门的时候,我们还必须打开窗户。
这种开放可在国家的层面实现,比如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要求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必须听取许多不同的观点。它也可在国际层面实现。在WTO中,在促使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更加紧密地参与进行中的全球贸易决策过程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须继续在审理程序中接受“法庭之友”的陈述,并且他们必须在争端解决中更多地利用这种陈述。提交这种陈述的机会可以给予来自外部世界的人们一个说话的渠道,并且这样做根本不会影响争端解决程序属于政府间性质的本质。“法庭之友”可以提供附加的和有价值的观点,正如他们在全世界的司法制度中所做到的一样。
WTO成员经常表示的对于“法庭之友”陈述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法庭之友”的陈述不会控制或支配争端解决机制。此类陈述的作者对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与应被限制在提交其陈述方面。就像在其他司法体系中一样,对此类陈述的采用应遵守合理的规则。
WTO成员应该理解:如果他们再不通过新的规则,那么“法庭之友”的陈述将在现有的程序下继续在争端解决中被采用。并且可能很快就会出现一个更加明显地使用此类陈述的案件。
对于这些问题以及其他许多与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我们的思想。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同类机制中是历史上最为成功的。不过,尽管该体制是建立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工作的基础之上,但它毕竟才有短短不到10岁的年龄。WTO协定中的大多数条款还根本没有被解释过。甚至有的整个协定至今仍然未由上诉机构解释过。因此,在某些方面,实际上WTO发生的每一个案件都仍然是律师们所称的“第一印象案件”。
为此,我们应当谨慎地避免对少数几个己经解决的争端的结果进行笼统地归纳。WTO争端解决是一项进行中的工作,我们将逐步取得进展。该机制将通过一条条的规则和一个个的案件逐步地向前发展。
许多其他改革也值得我们考虑。这其中有些正在接受审议,而其他的则还未被审议。基于许多原因,我们在WTO争端解决中需要关于证据的规则和关于透露(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透露事实真相或有关文件)的规则。比如,有一个原因是:我们急需找到一种有效的途径以平衡专家组寻找事实的需要与政府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一种适用于WTO专家组程序所有环节的综合性的标准工作程序,类似于我们从WTO上诉机制建立伊始就制定的标准“上诉审查工作程序”。
对于在争端解决特别是贸易救济方面的争端解决中设定适当的审查标准的问题,我们需要所有WTO成员对此有更好的理解和更强烈的一致。WTO协定中所规定的对某些贸易救济的审查标准,与华盛顿某些人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并不总是一致的。
对于WTO成员在协定中所寻求的在他们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利与他们通过市场准入从贸易减让中获益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一个更强的协商一致。
关于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贸易与健康、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贿赂以及贸易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适当关系,我们需要在协议中明文载入更多和更好的规则。
“我们需要为‘法庭之友’的陈述制定合理的新规则,正如在其他司法体系中一样”。
从理论上说,这些问题中任何一个都不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所有这些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问题以及其他许多有着相似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的问题,都应由能导致通过具有条约义务性质的规则的政府间谈判加以解决。但世界将不再等待。如果这些问题不能由谈判加以明确地解决,那么这其中许多问题都将必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关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我们也必须解放思想。有两个提案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第一个是欧盟提出的关于需要建立常设专家机构的提案。第二个提案的内容是我们应该尽快将常设上诉机构这个全球贸易法庭从兼职性质改为专职性质。
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这些问题包括:上诉机构将案件发回重申的权利的需要、“中期审查”的年代错误问题以及增加第三方权利的需要。我们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澄清“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可获性,并且需要为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中主张他们的权利方面提供更多的援助。我们需要更多的资源以支持争端解决工作。我们还必须处理诸如那些涉及贸易争端中的“损失”和“救济”的问题等模糊问题。
然而,在争端解决中,我们最需要的不是对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改革。我们需要在争端解决之外的所有其他WTO领域的改革。不管我们在争端解决方面需要开放什么大门、窗户和思想,WTO中最大的困难并不在这个领域。我们最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通过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在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方面同样有效的体制。
在建立WTO的时候,我们希望它将成为一个关于就许多新发生的和已经出现的贸易问题而正在进行的谈判的论坛。我们希望WTO成员能有一个关于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永久性回合”。然而,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许多方面与前面的八轮谈判极为相似。
我当然相信,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完成是高于一切的事情。但是,在我们进行工作以实现这个目标的时候,必须记住我们对于WTO的最初设想。我们必须继续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寻找一条能共同工作以达成正确规则的更好的道路。
我们还必须为实现下面目标而工作,即能使WTO成为一个在各国之间实现民主和合作自治的最好典范。如果我们在所有这些方面取得成功,那么我相信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将作为整个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适当的和有效的部分而继续取得成功。
如果我们敞开大门、窗户和我们的思想,我们就能开辟出一条建立和维持关于追求更加开放贸易的全球共识的道路。如果我们拥有更加开放的贸易,我们将能拥有更加开放的社会,并且我们将能拥有由更加开放的社会所带来的更多自由。
(译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在过去的8年里,我曾经根据由WTO成员政府设立的规则,帮助上诉机构使其口头听证程序的大门对公众保持关闭。现在我第一次可以自由地说出我曾经一直想说的话了:我们必须敞开这扇大门并且让公众监督之光照射进来。
也许没有任何一个重要国际组织比总部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受到更多的误解。并且,也许没有任何一项WTO的重要工作比其处理贸易争端解决的方式受到更多的误解。
与WTO争端解决有关的问题之所以经常成为头条新闻和全世界争论的话题,可部分地归因于这种误解。目前有一种普遍的认识,即WTO是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组织,并且它能使成员政府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事务方面任意提出出价。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WTO并不是什么贸易中的“全球性怪物”。它只不过是146个成员选择用以在贸易问题方面共同开展工作的一种框架。
WTO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任意的。所有措施都是受协定义务约束的。而这些协定需要经过所有成员的协商一致并经成员方事先接受。这些措施包括为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所采取的措施。WTO成员已经同意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他们所有的与协定有关的争端,并且遵守有关裁决。
这是很多关于WTO的争论的产生原因。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WTO才获得了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支撑全球贸易的国际框架的大部分效力。在过去的8年里,作为WTO上诉机构7个国际成员之一,我在日内瓦度过了我的大部分时间。上诉机构是负责WTO争端解决中的最后上诉程序的机构。既然我已经完成了我在上诉机构的最后任期,我现在可以更加自由地就WTO争端解决的许多一般性方面进行评论了。
我的第一个观点是,WTO必须让这个组织变得更加透明。在过去的8年里,我曾经根据由WTO成员政府设立的规则,帮助上诉机构使其口头听证程序的大门对公众保持关闭。现在我第一次可以自由地说出我曾经一直想说的话了:我们必须敞开这扇大门并且让公众监督之光照射进来。
我们必须让WTO的服务对象,即全世界50亿人民,看到运转中的WTO。如果我们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WTO成员政府将无法赢得在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中使其共同利益最大化所需的公众支持。只有使大门更加开放,我们才能实现关于更加开放的贸易的目标。
特别一提的是,我们必须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的口头听证程序向媒体和公众开放。对于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和所有其他WTO主要理事会的会议,我们也必须同样做到这一点。
我并不是建议专家组或上述机构对案件的评议程序应该公开。世界上没有哪个司法体系是这样做的。我也不是建议那些独立于不同的WTO理事会会议的贸易谈判应该公开进行。没有哪个曾经参加过贸易协定谈判的人会赞成这样做。
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建议其他的WTO程序向社会公众开放。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批评者就可以置疑WTO的可信性并将其称为“秘密的”或“袋鼠”法庭(一种违反公认的法律程序设立的模拟法庭)。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就有人怀疑WTO的决策程序可能与WTO协定的规定不一致。
如果WTO的门是敞开的,那么全世界都将看到:那些被赋予协助解决贸易争端职责的人士正在正确地和谨慎地履行这种职责。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独立、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并且在审查任何争端所引起的任何问题的任何细微的差别方面都是绝对没有遗漏的。仅仅是因为WTO的大门对公众关闭,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相反地联想。
“只有使大门更加开放,我们才能实现所有为了更加开放的贸易的目标”。
也许敞开WTO大门的最大受益者将是成员政府本身。大部分WTO成员甚至还从未见过上诉机构的审理程序。这是因为只有成为某个争端的当事方和第三方才被允许参加WTO上诉中的口头听证程序。打开这扇门,将使许多成员得以第一次看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关闭大门对于WTO来说无异于弄巧成拙。这样做,正好助长了那些关于WTO的虚幻的偏执狂情绪。而这种情绪盛行于那些反全球化主义者、铁杆儿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和所有其他反对WTO成员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的团体中。
可以肯定,在打開大门的第一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无疑将会引来几个身着海龟装束或者以其他标志表示其反对WTO政策的示威者。但是,第一天发生的这种新鲜事将很快让人感到腻烦。尽管有些人曾经耐着性子听完关于30000多页的WTO“适用协定”中一个单独注解的意思的无止境的讨论,我相信,在几天之后将只剩下那少数几个甲壳最硬的海龟了。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在WTO中不应该拥有正式身份,只有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才拥有此权利)”。
我当然不是建议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团体应该成为争端解决程序或贸易谈判的当事方,或者它们应该在WTO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正式身份。WTO必须保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其成员只能是国家和其他单独关税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不是政府,所以不应享有政府的权利。然而,我们应该为那些处于WTO之外而又与WTO活动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团体找到他们可以说话的途径。在我们打开大门的时候,我们还必须打开窗户。
这种开放可在国家的层面实现,比如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要求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必须听取许多不同的观点。它也可在国际层面实现。在WTO中,在促使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利益团体更加紧密地参与进行中的全球贸易决策过程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须继续在审理程序中接受“法庭之友”的陈述,并且他们必须在争端解决中更多地利用这种陈述。提交这种陈述的机会可以给予来自外部世界的人们一个说话的渠道,并且这样做根本不会影响争端解决程序属于政府间性质的本质。“法庭之友”可以提供附加的和有价值的观点,正如他们在全世界的司法制度中所做到的一样。
WTO成员经常表示的对于“法庭之友”陈述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法庭之友”的陈述不会控制或支配争端解决机制。此类陈述的作者对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与应被限制在提交其陈述方面。就像在其他司法体系中一样,对此类陈述的采用应遵守合理的规则。
WTO成员应该理解:如果他们再不通过新的规则,那么“法庭之友”的陈述将在现有的程序下继续在争端解决中被采用。并且可能很快就会出现一个更加明显地使用此类陈述的案件。
对于这些问题以及其他许多与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我们的思想。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同类机制中是历史上最为成功的。不过,尽管该体制是建立在GATT近半个世纪的工作的基础之上,但它毕竟才有短短不到10岁的年龄。WTO协定中的大多数条款还根本没有被解释过。甚至有的整个协定至今仍然未由上诉机构解释过。因此,在某些方面,实际上WTO发生的每一个案件都仍然是律师们所称的“第一印象案件”。
为此,我们应当谨慎地避免对少数几个己经解决的争端的结果进行笼统地归纳。WTO争端解决是一项进行中的工作,我们将逐步取得进展。该机制将通过一条条的规则和一个个的案件逐步地向前发展。
许多其他改革也值得我们考虑。这其中有些正在接受审议,而其他的则还未被审议。基于许多原因,我们在WTO争端解决中需要关于证据的规则和关于透露(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透露事实真相或有关文件)的规则。比如,有一个原因是:我们急需找到一种有效的途径以平衡专家组寻找事实的需要与政府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一种适用于WTO专家组程序所有环节的综合性的标准工作程序,类似于我们从WTO上诉机制建立伊始就制定的标准“上诉审查工作程序”。
对于在争端解决特别是贸易救济方面的争端解决中设定适当的审查标准的问题,我们需要所有WTO成员对此有更好的理解和更强烈的一致。WTO协定中所规定的对某些贸易救济的审查标准,与华盛顿某些人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并不总是一致的。
对于WTO成员在协定中所寻求的在他们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利与他们通过市场准入从贸易减让中获益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一个更强的协商一致。
关于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贸易与健康、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贿赂以及贸易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的适当关系,我们需要在协议中明文载入更多和更好的规则。
“我们需要为‘法庭之友’的陈述制定合理的新规则,正如在其他司法体系中一样”。
从理论上说,这些问题中任何一个都不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所有这些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问题以及其他许多有着相似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的问题,都应由能导致通过具有条约义务性质的规则的政府间谈判加以解决。但世界将不再等待。如果这些问题不能由谈判加以明确地解决,那么这其中许多问题都将必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关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我们也必须解放思想。有两个提案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第一个是欧盟提出的关于需要建立常设专家机构的提案。第二个提案的内容是我们应该尽快将常设上诉机构这个全球贸易法庭从兼职性质改为专职性质。
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这些问题包括:上诉机构将案件发回重申的权利的需要、“中期审查”的年代错误问题以及增加第三方权利的需要。我们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澄清“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可获性,并且需要为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中主张他们的权利方面提供更多的援助。我们需要更多的资源以支持争端解决工作。我们还必须处理诸如那些涉及贸易争端中的“损失”和“救济”的问题等模糊问题。
然而,在争端解决中,我们最需要的不是对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改革。我们需要在争端解决之外的所有其他WTO领域的改革。不管我们在争端解决方面需要开放什么大门、窗户和思想,WTO中最大的困难并不在这个领域。我们最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通过成功的多边贸易谈判,在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方面同样有效的体制。
在建立WTO的时候,我们希望它将成为一个关于就许多新发生的和已经出现的贸易问题而正在进行的谈判的论坛。我们希望WTO成员能有一个关于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永久性回合”。然而,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许多方面与前面的八轮谈判极为相似。
我当然相信,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完成是高于一切的事情。但是,在我们进行工作以实现这个目标的时候,必须记住我们对于WTO的最初设想。我们必须继续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寻找一条能共同工作以达成正确规则的更好的道路。
我们还必须为实现下面目标而工作,即能使WTO成为一个在各国之间实现民主和合作自治的最好典范。如果我们在所有这些方面取得成功,那么我相信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将作为整个世界贸易体系的一个适当的和有效的部分而继续取得成功。
如果我们敞开大门、窗户和我们的思想,我们就能开辟出一条建立和维持关于追求更加开放贸易的全球共识的道路。如果我们拥有更加开放的贸易,我们将能拥有更加开放的社会,并且我们将能拥有由更加开放的社会所带来的更多自由。
(译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