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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5日,南宁市人夏某和宁某到崇左市城区欲寻找作案目标进行诈骗。第二天,夏某“钓”到了发廊女即受害人韦某,当晚两人到崇左市某宾馆开房住宿。7月17日早晨,夏某电话约同伙人宁某来到宾馆,宁某假意来还夏某钱,并故意向受害人韦某展露外层是100元真币的几扎冥币。随后夏某、宁某在宾馆内以赌瓜子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能控制输赢结果的情况下,言语刺激、引诱被害人韦某参加“赌博”。夏、宁二人在“赢得”韦某现金5000元后找了个借口逃之夭夭,当逃至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争议:该案经江州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时意见有分歧,少数委员认为构成赌博罪,理由是,最高院在《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多数委员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事先共同计议,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还准备了欺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冥币,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并且,决定财物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是参加赌博人所不能预知的,才可能构成赌博罪,如果参加赌博的某一方对偶然事实之结果完全预知,而其他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事实之一方实无异以赌博之名而行诈骗之实,所以应构成诈骗罪。
【法理评析】
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圈套型赌博,还是赌博型诈骗。我们先弄清楚这两个概念:所谓圈套型赌博,就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一种行为。赌博型诈骗则是指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或者说是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一种诈骗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赌博行为与欺诈行为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特别是对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来说,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要一目了然地把两者区分开来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着如何认定的困境。笔者认为,要对两罪作一个明确的区分,准确地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罪中的欺诈内容、欺诈时间以及欺诈目的等几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两罪所实施的欺诈内容不同。从所实施的欺诈内容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参加赌博。当被害人同意参赌后,欺诈内容即已实现,欺诈行为即告结束,此后受骗者处分其财物并没有受到欺诈。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则必须使受骗者产生错误而导致其实施处分财物。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在具体内容上更广泛。
其次,两罪实施欺诈的时间范围不同。从实施欺诈的时间范围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停止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时,在此后的行为中就不再有欺诈的行为。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虽然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前,但它必须要延续到赌博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最后,两罪实施欺诈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不同。从实施欺诈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来看,圈套型赌博罪的目的一是诱使他人参赌,二是在他人参赌后,凭个人的运气和牌技,进行营利活动。在赌博型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目的就是骗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为了赌博营利而赌博。这是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是为赌博而赌博还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赌博这一点上把两罪区分开来。由此,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352200)
2009年7月15日,南宁市人夏某和宁某到崇左市城区欲寻找作案目标进行诈骗。第二天,夏某“钓”到了发廊女即受害人韦某,当晚两人到崇左市某宾馆开房住宿。7月17日早晨,夏某电话约同伙人宁某来到宾馆,宁某假意来还夏某钱,并故意向受害人韦某展露外层是100元真币的几扎冥币。随后夏某、宁某在宾馆内以赌瓜子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能控制输赢结果的情况下,言语刺激、引诱被害人韦某参加“赌博”。夏、宁二人在“赢得”韦某现金5000元后找了个借口逃之夭夭,当逃至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争议:该案经江州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时意见有分歧,少数委员认为构成赌博罪,理由是,最高院在《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多数委员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事先共同计议,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还准备了欺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冥币,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并且,决定财物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是参加赌博人所不能预知的,才可能构成赌博罪,如果参加赌博的某一方对偶然事实之结果完全预知,而其他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事实之一方实无异以赌博之名而行诈骗之实,所以应构成诈骗罪。
【法理评析】
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圈套型赌博,还是赌博型诈骗。我们先弄清楚这两个概念:所谓圈套型赌博,就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一种行为。赌博型诈骗则是指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或者说是以赌博为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一种诈骗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赌博行为与欺诈行为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特别是对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来说,两者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要一目了然地把两者区分开来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着如何认定的困境。笔者认为,要对两罪作一个明确的区分,准确地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罪中的欺诈内容、欺诈时间以及欺诈目的等几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两罪所实施的欺诈内容不同。从所实施的欺诈内容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参加赌博。当被害人同意参赌后,欺诈内容即已实现,欺诈行为即告结束,此后受骗者处分其财物并没有受到欺诈。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则必须使受骗者产生错误而导致其实施处分财物。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在具体内容上更广泛。
其次,两罪实施欺诈的时间范围不同。从实施欺诈的时间范围来看,圈套型赌博罪中的欺诈,停止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时,在此后的行为中就不再有欺诈的行为。而赌博型诈骗罪中的欺诈虽然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同意参赌之前,但它必须要延续到赌博行为进行的过程中。
最后,两罪实施欺诈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不同。从实施欺诈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来看,圈套型赌博罪的目的一是诱使他人参赌,二是在他人参赌后,凭个人的运气和牌技,进行营利活动。在赌博型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目的就是骗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为了赌博营利而赌博。这是一种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从行为人是为赌博而赌博还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赌博这一点上把两罪区分开来。由此,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3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