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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模式大热,共享经济为社会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逐渐呈现诸多问题。共享经济为社会带来了哪些益处?共享经济出现了哪些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分析这些问题就需要追溯共享经济的含义、共享经济的分类以及共享经济的实质。笔者将就以上问题在本文中提出浅见。
关键词:共享经济;早期共享经济;新型共享经济
一、什么是“共享經济”?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思.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其主要思想为:“共享经济”指个体借助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其中,交易者为个人,而非集体或企业;交易物品具有显著特性——“闲置”,物品是社会中已然存在的产品或资源,因其闲置并为获取一定报酬补偿而进行交换,而非为了交换而生产。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共享经济形式以“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项目出现,共享经济发展了新的含义——人们共享的物品可以不再是以个人为单位分散分布的、在产生交换意愿前已有的闲置物品或资源;同样,共享物品也可以是由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物品的共享的报酬补偿而特意进行采购的额外物品。譬如:共享单车便是由其所属公司统一设计、委托生产、购买所有权后,再将其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出售给社会公众以获取期望报酬补偿。所谓“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的共享,指的不是线下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其共享的概念更多的是指被租赁物品被使用的广泛性与任意性,即一辆单车既可以短时间内被此消费者使用,也可以在另一时间段内为彼消费者所使用。
二、“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现的共享经济产品,包括:Uber,Airbnb,滴滴打车,小猪短租,以及在2014年大火的OFO,摩拜,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相继呈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单以公共交通类别来看,颇具有代表性的滴滴打车及共享单车便对比呈现了截然不同的态势。其中,滴滴打车运营顺利,而共享单车则运营困难,多家公司相继破产亦或被无奈收购。究其原因,笔者注意到,滴滴打车的经济模式实际上属于“早期共享经济模式”,它主要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而“共享单车”则是后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其主要为了物品交易获取报酬而特意制造、购买商品。究其深层原因,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首先,若取“共享经济”之早期含义,则“共享经济”在排除外界不可抗因素后的绝大部分情况下均为盈利性经济。原因显而易见,完整度较高的闲置社会资源被再次使用时除交易成本之外不会产生其他额外成本,而在其被使用之前,闲置资源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也不具备创造任何价值的能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如今搭建网络平台的成本已经可以相较于闲置资源交易的收益而几乎忽略不计。因而,因交易闲置物品而获取的酬劳远大于交易成本,“原始共享经济模式”可判断为盈利性经济。
其次,若取“共享经济”今日之延伸义,则如若此包装过后的“租赁经济”无法达到与其购置、运营、维护成本相当或的营业收入,则此“新型共享经济模式”便极有可能成为为亏损性经济模式。而在此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大量涌入市场的环境下,企业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运营维护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因而,一些使用“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不佳。
放眼至今在中国仍然“风光”的共享经济产业,主要有“滴滴打车”、“小猪短租”等无需购置固定资产的“早期共享经济”企业,而一些需要购置大量资产的“共享单车”等“新型共享经济”企业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结合此经济现象,“共享经济”新模式值得企业进行深入思考。
三、探求“共享经济”实质
“共享经济”的新模式实际上是包装过后的“租赁经济”。共享品的提供方掌握着所有权与使用权,其通过转让出售一段时间内物品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交易主体从“早期共享经济”的“多对多”即“C2C”变为了“一对多”即“B2C”。在本质上,新旧“共享经济”都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加大分离程度,倾向以价值等价物索取“使用权”而非购买“所有权”。以上是新旧共享经济的共同本质。
上述的“使用权”阐释为对物品的“使用权”。而物品即包括有形物品及无形物品,有形物品中包含有资本,无形物品中包含有知识,品牌等。例如,资本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极大分离,用价值等价物购买资本的“使用权”,如债权融资(以固定利息购买资金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等,似乎同样也可称为“共享经济”。由此可见,“共享经济”的范畴极广,更多的共享经济模式及共享经济产品亟待开发。
那么归结到所谓的“共享经济”,其实质上是将资源的一元性——所有权与使用权为统一整体,拆分为了资源的二元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同时,其交易对象大部分为流动性极大的使用权,而非极为固定的所有权。
四、“共享经济”之意义
首先,因共享经济中权力的拆分与交易剔除了所有权的转移及所有权的成本,并且削弱了提供物品的卖方市场力量,其极大地加速了社会资源的流动程度,配置速度,使得资源需求者与资源提供者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进行交易。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增高,无疑将为个人、集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其次,从“早期共享经济”之含义来看,在每个国家在不同时间相继进入了“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不同阶层物质丰裕程度相差较大的时期,强调更为经济的使用权的共享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填补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甚至社会贫富差距。由于世界进入了“过剩经济”,“共享经济”是其一良好的过渡与调节形式。从这一点考虑,共享经经济意义重大。
最后,从“新型共享经济”来看,“新型共享经济”对其交易的产品进行了创新——交易产品短时间内的使用权;融入了“共享”“交际”“环保”“节能”等消费者教育理念元素,这使得人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享受更丰富的产品与服务,这提升人们的消费生活品质,增加了民众的幸福感。
“早期共享经济”并不直接导致社会财富的出现,而是通过社会闲置资源的交易使得闲置资源投入再生产,间接创造社会财富,可视为一个用来调节社会资源的工具。而如今 “新型共享经济”则会直接导致社会新产能和新财富的产生。如何使得其新创造的产能与资源能够物尽启用,能够使得其营业额能够担负其固定成本、维护费用,勿使新产能新财富无人问津变为“废铜烂铁”则是如今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杨国庆.《共享经济冰火两重天》.
[2]《共享经济-受益于“互联网 +”的租赁行为》.
作者简介:
袁斌(1997-),女,汉族,山东省东营人,西安邮电大学商务英语专业本科生。
关键词:共享经济;早期共享经济;新型共享经济
一、什么是“共享經济”?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思.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其主要思想为:“共享经济”指个体借助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其中,交易者为个人,而非集体或企业;交易物品具有显著特性——“闲置”,物品是社会中已然存在的产品或资源,因其闲置并为获取一定报酬补偿而进行交换,而非为了交换而生产。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共享经济形式以“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项目出现,共享经济发展了新的含义——人们共享的物品可以不再是以个人为单位分散分布的、在产生交换意愿前已有的闲置物品或资源;同样,共享物品也可以是由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物品的共享的报酬补偿而特意进行采购的额外物品。譬如:共享单车便是由其所属公司统一设计、委托生产、购买所有权后,再将其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出售给社会公众以获取期望报酬补偿。所谓“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的共享,指的不是线下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其共享的概念更多的是指被租赁物品被使用的广泛性与任意性,即一辆单车既可以短时间内被此消费者使用,也可以在另一时间段内为彼消费者所使用。
二、“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现的共享经济产品,包括:Uber,Airbnb,滴滴打车,小猪短租,以及在2014年大火的OFO,摩拜,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相继呈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单以公共交通类别来看,颇具有代表性的滴滴打车及共享单车便对比呈现了截然不同的态势。其中,滴滴打车运营顺利,而共享单车则运营困难,多家公司相继破产亦或被无奈收购。究其原因,笔者注意到,滴滴打车的经济模式实际上属于“早期共享经济模式”,它主要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而“共享单车”则是后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其主要为了物品交易获取报酬而特意制造、购买商品。究其深层原因,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首先,若取“共享经济”之早期含义,则“共享经济”在排除外界不可抗因素后的绝大部分情况下均为盈利性经济。原因显而易见,完整度较高的闲置社会资源被再次使用时除交易成本之外不会产生其他额外成本,而在其被使用之前,闲置资源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也不具备创造任何价值的能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如今搭建网络平台的成本已经可以相较于闲置资源交易的收益而几乎忽略不计。因而,因交易闲置物品而获取的酬劳远大于交易成本,“原始共享经济模式”可判断为盈利性经济。
其次,若取“共享经济”今日之延伸义,则如若此包装过后的“租赁经济”无法达到与其购置、运营、维护成本相当或的营业收入,则此“新型共享经济模式”便极有可能成为为亏损性经济模式。而在此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大量涌入市场的环境下,企业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运营维护成本必然居高不下。因而,一些使用“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目前的盈利状况不佳。
放眼至今在中国仍然“风光”的共享经济产业,主要有“滴滴打车”、“小猪短租”等无需购置固定资产的“早期共享经济”企业,而一些需要购置大量资产的“共享单车”等“新型共享经济”企业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结合此经济现象,“共享经济”新模式值得企业进行深入思考。
三、探求“共享经济”实质
“共享经济”的新模式实际上是包装过后的“租赁经济”。共享品的提供方掌握着所有权与使用权,其通过转让出售一段时间内物品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交易主体从“早期共享经济”的“多对多”即“C2C”变为了“一对多”即“B2C”。在本质上,新旧“共享经济”都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加大分离程度,倾向以价值等价物索取“使用权”而非购买“所有权”。以上是新旧共享经济的共同本质。
上述的“使用权”阐释为对物品的“使用权”。而物品即包括有形物品及无形物品,有形物品中包含有资本,无形物品中包含有知识,品牌等。例如,资本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极大分离,用价值等价物购买资本的“使用权”,如债权融资(以固定利息购买资金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等,似乎同样也可称为“共享经济”。由此可见,“共享经济”的范畴极广,更多的共享经济模式及共享经济产品亟待开发。
那么归结到所谓的“共享经济”,其实质上是将资源的一元性——所有权与使用权为统一整体,拆分为了资源的二元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分离。同时,其交易对象大部分为流动性极大的使用权,而非极为固定的所有权。
四、“共享经济”之意义
首先,因共享经济中权力的拆分与交易剔除了所有权的转移及所有权的成本,并且削弱了提供物品的卖方市场力量,其极大地加速了社会资源的流动程度,配置速度,使得资源需求者与资源提供者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进行交易。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增高,无疑将为个人、集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其次,从“早期共享经济”之含义来看,在每个国家在不同时间相继进入了“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不同阶层物质丰裕程度相差较大的时期,强调更为经济的使用权的共享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填补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生活水平差距甚至社会贫富差距。由于世界进入了“过剩经济”,“共享经济”是其一良好的过渡与调节形式。从这一点考虑,共享经经济意义重大。
最后,从“新型共享经济”来看,“新型共享经济”对其交易的产品进行了创新——交易产品短时间内的使用权;融入了“共享”“交际”“环保”“节能”等消费者教育理念元素,这使得人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享受更丰富的产品与服务,这提升人们的消费生活品质,增加了民众的幸福感。
“早期共享经济”并不直接导致社会财富的出现,而是通过社会闲置资源的交易使得闲置资源投入再生产,间接创造社会财富,可视为一个用来调节社会资源的工具。而如今 “新型共享经济”则会直接导致社会新产能和新财富的产生。如何使得其新创造的产能与资源能够物尽启用,能够使得其营业额能够担负其固定成本、维护费用,勿使新产能新财富无人问津变为“废铜烂铁”则是如今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杨国庆.《共享经济冰火两重天》.
[2]《共享经济-受益于“互联网 +”的租赁行为》.
作者简介:
袁斌(1997-),女,汉族,山东省东营人,西安邮电大学商务英语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