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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有其一定的特性。现做以下梳理和解读,并以例题的方式加以解析,提醒增值税事项会计处理的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