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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了作者的修改权,其含义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是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得到承认的权利,但适用十多年来,修改权的含义始终被误读。按照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的惯常理解,修改权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只是保持作品完整权的附庸而已。为澄清误解,正确地保护修改权,本文将探求"修改权"之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