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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就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创新之处之一的包容性进行分析,重申了条例制定以来在自学考试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说明《暂行条例》作为考试制度领域法制建设的一次创举,对现实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暂行条例》 社会助学 包容性
【中图分类号】G72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8-0078-02
一、《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
《孟子•离娄上》上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确,任何一种事物现象的合理存在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加以约束规范。一种制度的健康存在,也需要这样一种“方圆”。
1978年的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自考制度以来,为了满足人民大众渴望接受教育的基本需求,并且配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及知识的要求,我国自考制度正逐渐由萌芽走向成熟。当前自考制度已成为国家考试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为了保障自考制度的有效运行,当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于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就应运而生了。
这部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于1988年3月3日,它是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制定的,是我国当代考试法规制定中的一次创举,它的创立不仅为我国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提供了强大的立法保障,而且对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走人力资源强国之路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二、创新之包容性分析
《暂行条例》从讨论、起草、修改再到颁布,凝聚了一代人的智慧和汗水。其中所包含的,无论是过程中的艰辛,还是条例中的内涵都值得我们去深深回味。既然是作为自学考试方面颁布的首部条例法规,其本身就是一次开创性举措,在条例之中也就必然有许多创新之处,包括前瞻性、实用性、系统性、领先性和包容性等几个方面。
本文就其中的包容性这一创新之处进行评价。
1.包容性的体现
在《暂行条例》中,包容性这一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的社会助学方面。条例中说:“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我们说包容性主要体现在社会助学方面,那么就先要清楚什么是社会助学。
2.社会助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就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函授、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为自学考生创造学习条件,进行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的活动。社会助学的组织机构一般要向所在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注册。
3.包容性分析
自考群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种是以升学为目的的学生,一种是以进修为目的的在职员工。而这两部分中,又以后者居多。因此我们主要以从业者的进修学习形式来讨论。
在职者在学习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资金、时间、兴趣和目的。
资金方面,对于收入颇丰的上班族来说可能不是问题,但还存在大部分工薪阶层,他们渴望接受再教育,迫切希望提高自己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但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时间方面,工作的人面临着工作的压力,基本的休闲娱乐时间都很少,更何况是旷日持久的学习进修,因此,在时间方面非常窘迫。激烈的竞争迫使他们不得不寻找提升竞争力的出路,闲时充电是最好的方式,但也恰恰是这种激烈的竞争,让他们不敢远离自己的岗位,以防被取而代之。这种矛盾的生存状态也让他们非常痛苦。
至于兴趣爱好和目的,这也是从时间和资金方面引申出来的。不能满足自己的学习欲求,自然就不能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有时的学习目的也并非是出于兴趣,而是激烈的竞争或资金限制。
总之,成人继续学习过程中困难重重,这就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而社会助学恰恰让我们惊喜的看到了希望之光!
社会助学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业务部门统一助学,如由开考专业委托委、局组织的行业内部助学,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助学和地域性统一助学;从上到下落实助学机构、助学范围。
(2)单位助学;单位组织职工学习进修,有的单位甚至让职工带薪进修,这种做法其实是达到了单位与个人的双赢,而且有效的解决了成人学习时的时间和资金问题。
(3)业余课程辅导,如各类普通高校自考辅导班,可对不同需要、不同程度的考生进行帮助,即面授、刊授、函授等;这种助学方式是一种辅助学习形式。自考考生以往大多自己学习备考,但是现在通过多种形式的授课形式,可以更有效的学习。
(4)全日制助学辅导,如民办高校脱产自考班,即开办全日制辅导学校,采取课堂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课程讲授。
多种形式的社会助学使在职人员能更有效的学习进修。员工可以直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如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学习,也可以在职学习,接受函授、刊授等远程教育形式。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助学机构及助学形式非常多元化,通过这些多元化的社会助学,我们得以把在职教育和非在职教育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正体现了条例包容性创新之所在。
三、我们的期许
对于《暂行条例》,我们需要认真地去学习思考。前人植树,后人乘凉,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乐享其成,而是要以此为起点,攀登更高的山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部条例不可能永葆青春,作为教育学习者、研究者的我们,应该认清形势的发展,不断思考如何改进完善我们的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生生不息,条例保障日趋完善。这才是我们真正想看到的,想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李笑月.论自学考试教育与职业能力教育的结合[J].教育与职业,2000(9)
2 郭光明.自学考试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3(2)
3 边星灿.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的比较和启示[J].远程教育杂志,1998(4)
4 胡 斌、张玉凤.论如何在全球产业链中提升我国体育产业的竞争力[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4)
5 李品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J].成人教育,2006(3)
6 许建领.浅论自考机构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管理[J].吉林教育科学,1996(1)
7 高洪军.加强社会助学完善自学考试教育体制[J].中国考试(研究版),2006(5)
8 王建英.谈谈营造社会助学价值工程[J].教育与职业,1996(4)
9 http://baike.baidu.com/view/2098108.htm?fr=ala0_1
【关键词】《暂行条例》 社会助学 包容性
【中图分类号】G72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8-0078-02
一、《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
《孟子•离娄上》上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确,任何一种事物现象的合理存在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加以约束规范。一种制度的健康存在,也需要这样一种“方圆”。
1978年的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自考制度以来,为了满足人民大众渴望接受教育的基本需求,并且配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及知识的要求,我国自考制度正逐渐由萌芽走向成熟。当前自考制度已成为国家考试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为了保障自考制度的有效运行,当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于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就应运而生了。
这部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于1988年3月3日,它是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制定的,是我国当代考试法规制定中的一次创举,它的创立不仅为我国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提供了强大的立法保障,而且对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走人力资源强国之路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二、创新之包容性分析
《暂行条例》从讨论、起草、修改再到颁布,凝聚了一代人的智慧和汗水。其中所包含的,无论是过程中的艰辛,还是条例中的内涵都值得我们去深深回味。既然是作为自学考试方面颁布的首部条例法规,其本身就是一次开创性举措,在条例之中也就必然有许多创新之处,包括前瞻性、实用性、系统性、领先性和包容性等几个方面。
本文就其中的包容性这一创新之处进行评价。
1.包容性的体现
在《暂行条例》中,包容性这一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的社会助学方面。条例中说:“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我们说包容性主要体现在社会助学方面,那么就先要清楚什么是社会助学。
2.社会助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就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函授、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为自学考生创造学习条件,进行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的活动。社会助学的组织机构一般要向所在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注册。
3.包容性分析
自考群体主要分为两部分:一种是以升学为目的的学生,一种是以进修为目的的在职员工。而这两部分中,又以后者居多。因此我们主要以从业者的进修学习形式来讨论。
在职者在学习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资金、时间、兴趣和目的。
资金方面,对于收入颇丰的上班族来说可能不是问题,但还存在大部分工薪阶层,他们渴望接受再教育,迫切希望提高自己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但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时间方面,工作的人面临着工作的压力,基本的休闲娱乐时间都很少,更何况是旷日持久的学习进修,因此,在时间方面非常窘迫。激烈的竞争迫使他们不得不寻找提升竞争力的出路,闲时充电是最好的方式,但也恰恰是这种激烈的竞争,让他们不敢远离自己的岗位,以防被取而代之。这种矛盾的生存状态也让他们非常痛苦。
至于兴趣爱好和目的,这也是从时间和资金方面引申出来的。不能满足自己的学习欲求,自然就不能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有时的学习目的也并非是出于兴趣,而是激烈的竞争或资金限制。
总之,成人继续学习过程中困难重重,这就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而社会助学恰恰让我们惊喜的看到了希望之光!
社会助学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业务部门统一助学,如由开考专业委托委、局组织的行业内部助学,其中包括全国统一助学和地域性统一助学;从上到下落实助学机构、助学范围。
(2)单位助学;单位组织职工学习进修,有的单位甚至让职工带薪进修,这种做法其实是达到了单位与个人的双赢,而且有效的解决了成人学习时的时间和资金问题。
(3)业余课程辅导,如各类普通高校自考辅导班,可对不同需要、不同程度的考生进行帮助,即面授、刊授、函授等;这种助学方式是一种辅助学习形式。自考考生以往大多自己学习备考,但是现在通过多种形式的授课形式,可以更有效的学习。
(4)全日制助学辅导,如民办高校脱产自考班,即开办全日制辅导学校,采取课堂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课程讲授。
多种形式的社会助学使在职人员能更有效的学习进修。员工可以直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如企业组织的员工培训学习,也可以在职学习,接受函授、刊授等远程教育形式。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助学机构及助学形式非常多元化,通过这些多元化的社会助学,我们得以把在职教育和非在职教育完美的结合起来,这正体现了条例包容性创新之所在。
三、我们的期许
对于《暂行条例》,我们需要认真地去学习思考。前人植树,后人乘凉,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乐享其成,而是要以此为起点,攀登更高的山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部条例不可能永葆青春,作为教育学习者、研究者的我们,应该认清形势的发展,不断思考如何改进完善我们的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生生不息,条例保障日趋完善。这才是我们真正想看到的,想实现的!
参考文献
1 李笑月.论自学考试教育与职业能力教育的结合[J].教育与职业,2000(9)
2 郭光明.自学考试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3(2)
3 边星灿.电大教育与自学考试教育的比较和启示[J].远程教育杂志,1998(4)
4 胡 斌、张玉凤.论如何在全球产业链中提升我国体育产业的竞争力[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4)
5 李品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J].成人教育,2006(3)
6 许建领.浅论自考机构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管理[J].吉林教育科学,1996(1)
7 高洪军.加强社会助学完善自学考试教育体制[J].中国考试(研究版),2006(5)
8 王建英.谈谈营造社会助学价值工程[J].教育与职业,1996(4)
9 http://baike.baidu.com/view/2098108.htm?fr=ala0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