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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展行政救济的范围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对原有行政复议条例有较大扩展,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仍过于狭窄.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规章、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未作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