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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卢济灼等和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金乐君等分别在《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6年第2期和《中华医学与健康》2006年第1、2期发表文章,各自介绍了一起因处罚主体不当而被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作者认为,两起案件的案情都并不复杂,执法者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等方面也都是认真的,但由于处罚主体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类似的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值得我们反思。本刊特予转载,望同行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