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根本目标所在。但由于公共执行机构出于自利动机,运用反垄断法进行利益寻租,致使反垄断法的执行结果严重偏离了其公益初衷,导致了对消费者福利目标的异化。只有明了执行机构在从事反垄断公务活动中同时追求自身利益,才有可能对此进行限制并相应地改革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