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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因受到当事人知情权和被申请主体资格等限制,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这与我国回避制度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和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化有密切关系。我国立法应当与司法改革的成果相适应,适当扩大回避对象的范围,并从程序性质的重新界定、告知制度的细化、制度之间的衔接等方面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