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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论是从幼儿教育的制度背景、价值取向,还是从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性来看,政府都应该是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社会、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的“主体责任”主要就是扩大投资,引导社会、家庭力量来分担责任。
【关键词】幼儿教育 责任主体 政府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总则中规定,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但是,自“幼儿教育社会化”以来,各地不断涌现转、卖、并、购等现象,幼儿教育责任主体严重缺失。这在幼儿教育膨胀发展的今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学前教育责任主体缺失的历史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市场化改革就像一场流行疾病一样蔓延全球。这一时期,出现了所谓的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即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学前教育政策时将学前教育部分或完全推向市场,以市场规律来配置资源,进行竞争与运作的方式。
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教委出台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幼儿教育社会化本是为了促进幼儿教育公平以及解决幼儿教育资源投资乏力的问题。但不少人却认为“幼儿园以社会为依托,就再也不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导了,有的地方政府正是以此为理由,推脱和转嫁自己应有的责任”。
二、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探究
明确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是解决当前幼儿教育中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从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幼儿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公平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它涉及程序、过程的公平以及结果的公平。从幼儿教育的视角来看,公平一方面是指幼儿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要重视教育结果的平等。要实现幼儿教育公平,就需要扩大办学规模,保证幼儿在入学机会上的平等;要提升教育质量,重视教育过程的平等;要发展家庭和社区幼儿教育,保证幼儿教育背景的平等。而这些都需要以政府为主体。
(二)从我国幼儿教育的经济制度背景来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来决定的。目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的经济制度从公平和效率两个维度规定着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一方面要实行幼儿教育的公平,必须坚持以政府为教育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要提高幼儿教育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就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办校。
(三)从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效益来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只有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效益才能有效探究它的责任主体。
一方面,无论是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儿童早期的教育和发展对儿童成长都具有独特的、无与伦比的作用;另一方面,幼儿教育政策关系到幼儿母亲的工作性质、工作压力及工作情绪,良好的幼儿教育对幼儿母亲和家庭有着极大的正外部性。幼儿教育对国家和家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国家可以拥有优异的后备人才和更好、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家庭则可以有优良的后代和幸福的家庭生活。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探究,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或者说政府,应该成为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同时,要体现幼儿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最大程度发挥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性效益,还需要社会和家庭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三、政府应如何承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
以上探讨得出了“政府在幼儿教育中应承担主体责任”这一结论。问题的关键是,“主体责任”的内涵是什么,政府应如何承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政府应扩大幼儿教育投资,发挥投资乘数作用
“责任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应该是财政投资的主要力量。政府加大投资不仅有益于扩大办学规模,更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投资的乘数作用,带动家庭力量投资幼儿教育。由于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意义还不是很认同,所以幼儿教育价格的变动对其需求量的影响很大,也就是需求价格弹性较大。当幼儿教育价格较高时,家庭会大大减少甚至放弃投资;当政府加大投资,降低幼儿教育价格时,家庭也会扩大投资。
(二)政府应适当进行救济,保证幼儿教育的结果公平
“责任主体”还意味着政府应在幼儿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上保证公平。近年来,在幼儿教育方面我国政府尽力实现公平。但是,仅仅在制度和程序上保证地区、城乡之间的公平还是远远不够的。不同的起点、不同的环境最终会导致在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结果。基于此,国家应加大对落后地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幼儿教育进行救济,在政策、资金上偏向这些地区的儿童。
【参考文献】
[1]杰夫·惠迪等.教育中的放权与择校:学校、政府与市场[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9.
[2]王海英.常识的颠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5.
[3]蔡迎旗.“幼儿教育社会化”政策的解析[J]. 事业发展与管理,2005(1).
[4]蔡迎旗.政府财政投资幼儿教育的合理性[J]. 比较教育研究,2007(4).
【关键词】幼儿教育 责任主体 政府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总则中规定,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但是,自“幼儿教育社会化”以来,各地不断涌现转、卖、并、购等现象,幼儿教育责任主体严重缺失。这在幼儿教育膨胀发展的今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学前教育责任主体缺失的历史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市场化改革就像一场流行疾病一样蔓延全球。这一时期,出现了所谓的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即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发展学前教育政策时将学前教育部分或完全推向市场,以市场规律来配置资源,进行竞争与运作的方式。
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教委出台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幼儿教育社会化本是为了促进幼儿教育公平以及解决幼儿教育资源投资乏力的问题。但不少人却认为“幼儿园以社会为依托,就再也不需要政府的管理和引导了,有的地方政府正是以此为理由,推脱和转嫁自己应有的责任”。
二、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探究
明确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是解决当前幼儿教育中各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从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幼儿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公平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它涉及程序、过程的公平以及结果的公平。从幼儿教育的视角来看,公平一方面是指幼儿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要重视教育结果的平等。要实现幼儿教育公平,就需要扩大办学规模,保证幼儿在入学机会上的平等;要提升教育质量,重视教育过程的平等;要发展家庭和社区幼儿教育,保证幼儿教育背景的平等。而这些都需要以政府为主体。
(二)从我国幼儿教育的经济制度背景来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教育政策、教育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来决定的。目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样的经济制度从公平和效率两个维度规定着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一方面要实行幼儿教育的公平,必须坚持以政府为教育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要提高幼儿教育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就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办校。
(三)从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效益来看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只有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效益才能有效探究它的责任主体。
一方面,无论是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还是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儿童早期的教育和发展对儿童成长都具有独特的、无与伦比的作用;另一方面,幼儿教育政策关系到幼儿母亲的工作性质、工作压力及工作情绪,良好的幼儿教育对幼儿母亲和家庭有着极大的正外部性。幼儿教育对国家和家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国家可以拥有优异的后备人才和更好、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家庭则可以有优良的后代和幸福的家庭生活。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探究,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或者说政府,应该成为幼儿教育的责任主体;同时,要体现幼儿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最大程度发挥幼儿教育的正外部性效益,还需要社会和家庭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三、政府应如何承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
以上探讨得出了“政府在幼儿教育中应承担主体责任”这一结论。问题的关键是,“主体责任”的内涵是什么,政府应如何承担幼儿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政府应扩大幼儿教育投资,发挥投资乘数作用
“责任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应该是财政投资的主要力量。政府加大投资不仅有益于扩大办学规模,更重要的是能够发挥投资的乘数作用,带动家庭力量投资幼儿教育。由于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意义还不是很认同,所以幼儿教育价格的变动对其需求量的影响很大,也就是需求价格弹性较大。当幼儿教育价格较高时,家庭会大大减少甚至放弃投资;当政府加大投资,降低幼儿教育价格时,家庭也会扩大投资。
(二)政府应适当进行救济,保证幼儿教育的结果公平
“责任主体”还意味着政府应在幼儿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上保证公平。近年来,在幼儿教育方面我国政府尽力实现公平。但是,仅仅在制度和程序上保证地区、城乡之间的公平还是远远不够的。不同的起点、不同的环境最终会导致在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结果。基于此,国家应加大对落后地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幼儿教育进行救济,在政策、资金上偏向这些地区的儿童。
【参考文献】
[1]杰夫·惠迪等.教育中的放权与择校:学校、政府与市场[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9.
[2]王海英.常识的颠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学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5.
[3]蔡迎旗.“幼儿教育社会化”政策的解析[J]. 事业发展与管理,2005(1).
[4]蔡迎旗.政府财政投资幼儿教育的合理性[J]. 比较教育研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