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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