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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并非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