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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01年11月10日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迎来了自身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给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在此,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面对入世后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最新形势这一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在我国入世后的发展问题。
关键词WTO 透明性规则 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6-02
WTO透明性規则,原文叫TRANSPARENCY,它贯穿于整个WTO的法律框架中,渗透到WTO的法律精神之中。它指的是WTO的每一成员方必须保证自身的国家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且这些制度必须是公开而容易了解的。其中,WTO透明性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制度的统一实施。即WTO各成员方的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必须是统一实施的。它是WTO透明性规则的前提内容。第二,制度信息的公开。也就是指WTO成员方的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方面的信息必须以指定的方式、场所公开。否则,不可对未依规定程序公开的制度予以实施。第三,制度信息的可获得性。即指WTO成员必须按规定向WTO的有关部门报告或备案有关其国家制度信息,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信息。那么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发展有什么重要的影响呢?我们检察机关又该如何随之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呢?
一、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发展的影响
正由于WTO透明性规则的重要性,所以致使有关WTO透明性规则的谈判由始至终都贯穿在我国入世谈判的整个过程,并被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WTO透明性规则的重要程度。其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影响深远,表现为:
首先,WTO透明性规则贯彻与否关系到我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能否真正享有。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则的违反随时会导致成员权利的丧失和削减。WTO透明性规则成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其它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均衡的重要指导原则。如果我国要真正而充分地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那么贯彻WTO透明性规则势在必行。
再者,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与否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形象的树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而WTO透明性规则中制度统一实施,制度信息公开及制度信息可获得性等三个方面在发展方向上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一致的。可以说,贯彻WTO透明性规则正成为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的统一实施可以使依法治国更为规范、有序。制度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也必然会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知、掌握国家制度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治理国家。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过程中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一定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坚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又与世界的法治发展同步,从而更好地树立起法治国家的形象。
二、WTO透明性规则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的发展机遇
贯彻WTO透明性规则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所以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对于检察机关今后的发展也关系密切。我们可以这样说,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主要是:
第一,WTO透明性规则有力地说明了我国检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使检察机关的发展赢得更为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结合中国实际和吸取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是建立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规则之一,代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制度建设方向的WTO透明性规则有力地说明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所反映的要求本身与WTO透明性规则不谋而合。我国检察制度从其产生的第一天起便肩负起了监督国家法律是否被严格遵守的重大责任。它的建立反映了我国法律必须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统一化、公开化的必然产物。这和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相一致。由于WTO透明性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各成员方制度建设的要求,代表着今天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所以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所反映的要求与WTO透明性规则的不谋而合有力地说明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不但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且还具有其与当今世界法治建设方向一致的合理性。这为我国检察机关发展赢得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第二,WTO透明性规则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发展赢得了新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反映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法律监督职能和其地位、性质不相一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被偏重在刑事领域,并未包含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应有的全部职能。这显然与我国入世形势不相适应。怎样解决?检察机关的职能发展可以在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过程中赢得新的发展空间。因为在入世的形势下,我国需要认真地履行WTO透明性规则,确实做到制度的统一实施、制度信息公开及制度信息可获得等要求,这必然相应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与世界发展同步。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职能已有向“法律守护”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将目前被局限了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地发展成为“法律守护”职能。通过守护法律的统一、守护法律的公开性、守护法律为公众所熟知和遵守来达到守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从而为检察机关的职能真正赢得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检察机关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赋予了新的内涵。我国的检察机关从组建至今一直具有忠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优良传统,始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的国家机关性质作为自身发展的立足点,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入世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祖国的繁荣统一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了当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贯彻WTO透明性规则是实现党和人民这一根本利益的关键一步。是否真正实现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成为人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这一检察工作成效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为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必须大力发扬忠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优良传统,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入世大局出发,为党和人民根本利益服务。这就是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检察机关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赋予的新的内涵。
三、应对入世挑战,实施素质强检
既然入世,尤其是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对我国的发展前景意义重大,并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那么我们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便是如何正视机遇,迎接挑战。笔者认为,从大局出发,走强检之路正是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发展措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促进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同时,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实行素质强检;必须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是检察机关素质强检的核心;必须提高检察人员文化素质,这是检察机关素质强检的保障。
第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实行机制强检。机制就是检察机关的机构和制度。由于历史等众多原因,导致目前检察机关体系并非真正实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双重领导机制,而是实行多重领导机制。即在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服从地方权力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的基础上,还要在人、财、物管理上屈从于地方行政机关意志,在组织上屈从于地方党委意志。由此造成了检察机关条块分割、地方保护意识强烈的机制现状,不利于其对国家法律进行统一、有效地监督,更不符合我们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实行机制强检。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目的就是要构建、完善检察机关纵横结合、内部缜密的法律监督体系,籍此增强法律监督的机制活力,最终实现机制强检。
第三,拓展、完备法律监督领域,实行业务强检。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入世后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形势需要,拓展、完备具体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领域,实行业务强检。首先,在刑事检察业务上,我们应立足于原已确立的诉讼监督,并因时度势将其拓展至法律监督领域。其次,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在法律监督领域应打防并举,不断发展、完备。再者,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业务中,我们要正视其法律监督领域相对滞后的局面,积极探索、拓展新的路子。
第四,改善法律监督手段,实行科技强检。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充分地利用科学技术。只有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并将其运用到改善法律监督手段中,才能为检察机关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1)我们要努力实现检察机关日常办公自动化,以便将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集中到具体的检察业务中,形成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的人力、物力优势。(2)我们要力求做到检察业务的现代化,使检察业务科学技术含量与社会发展相适应。(3)我们要积极实现检察机关信息的网络化,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成信息优势。办公自动化、业务现代化、信息网络化可以说是科技强检中的“三化”。它能极大地改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节省资源耗费、提高工作效率、造就发展优势,从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以科学技术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加强。
我国入世,尤其WTO透明性规则贯彻的要求是检察机关发展的机遇。能否正视机遇,迎接挑战,真正地从入世的大局出发,脚踏实地走强检之路,这确确实实是我们检察机关今后发展的一大课题。我们只有认真探索,积极实践,才能使检察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通报程序的决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二条最惠国清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曾东红副教授主讲.《经济法学专题(之四)——WTO与中国涉外经济法》讲义.
[5]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WTO 透明性规则 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6-02
WTO透明性規则,原文叫TRANSPARENCY,它贯穿于整个WTO的法律框架中,渗透到WTO的法律精神之中。它指的是WTO的每一成员方必须保证自身的国家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且这些制度必须是公开而容易了解的。其中,WTO透明性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制度的统一实施。即WTO各成员方的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必须是统一实施的。它是WTO透明性规则的前提内容。第二,制度信息的公开。也就是指WTO成员方的制度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方面的信息必须以指定的方式、场所公开。否则,不可对未依规定程序公开的制度予以实施。第三,制度信息的可获得性。即指WTO成员必须按规定向WTO的有关部门报告或备案有关其国家制度信息,尤其是对外贸易制度信息。那么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发展有什么重要的影响呢?我们检察机关又该如何随之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呢?
一、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发展的影响
正由于WTO透明性规则的重要性,所以致使有关WTO透明性规则的谈判由始至终都贯穿在我国入世谈判的整个过程,并被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WTO透明性规则的重要程度。其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影响深远,表现为:
首先,WTO透明性规则贯彻与否关系到我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能否真正享有。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规则的违反随时会导致成员权利的丧失和削减。WTO透明性规则成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其它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均衡的重要指导原则。如果我国要真正而充分地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那么贯彻WTO透明性规则势在必行。
再者,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与否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形象的树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而WTO透明性规则中制度统一实施,制度信息公开及制度信息可获得性等三个方面在发展方向上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一致的。可以说,贯彻WTO透明性规则正成为依法治国根本方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的统一实施可以使依法治国更为规范、有序。制度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也必然会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知、掌握国家制度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治理国家。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过程中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一定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坚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又与世界的法治发展同步,从而更好地树立起法治国家的形象。
二、WTO透明性规则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的发展机遇
贯彻WTO透明性规则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所以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对于检察机关今后的发展也关系密切。我们可以这样说,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主要是:
第一,WTO透明性规则有力地说明了我国检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使检察机关的发展赢得更为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结合中国实际和吸取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是建立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规则之一,代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制度建设方向的WTO透明性规则有力地说明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所反映的要求本身与WTO透明性规则不谋而合。我国检察制度从其产生的第一天起便肩负起了监督国家法律是否被严格遵守的重大责任。它的建立反映了我国法律必须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统一化、公开化的必然产物。这和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相一致。由于WTO透明性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各成员方制度建设的要求,代表着今天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所以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所反映的要求与WTO透明性规则的不谋而合有力地说明了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不但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且还具有其与当今世界法治建设方向一致的合理性。这为我国检察机关发展赢得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第二,WTO透明性规则使检察机关的职能发展赢得了新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反映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导致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法律监督职能和其地位、性质不相一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被偏重在刑事领域,并未包含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应有的全部职能。这显然与我国入世形势不相适应。怎样解决?检察机关的职能发展可以在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过程中赢得新的发展空间。因为在入世的形势下,我国需要认真地履行WTO透明性规则,确实做到制度的统一实施、制度信息公开及制度信息可获得等要求,这必然相应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与世界发展同步。目前,世界各国检察机关职能已有向“法律守护”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将目前被局限了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地发展成为“法律守护”职能。通过守护法律的统一、守护法律的公开性、守护法律为公众所熟知和遵守来达到守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从而为检察机关的职能真正赢得了新的发展空间。
第三,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检察机关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赋予了新的内涵。我国的检察机关从组建至今一直具有忠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优良传统,始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的国家机关性质作为自身发展的立足点,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入世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祖国的繁荣统一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了当今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贯彻WTO透明性规则是实现党和人民这一根本利益的关键一步。是否真正实现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成为人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这一检察工作成效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为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必须大力发扬忠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优良传统,在贯彻WTO透明性规则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入世大局出发,为党和人民根本利益服务。这就是WTO透明性规则对我国检察机关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赋予的新的内涵。
三、应对入世挑战,实施素质强检
既然入世,尤其是WTO透明性规则的贯彻对我国的发展前景意义重大,并给我国检察机关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那么我们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便是如何正视机遇,迎接挑战。笔者认为,从大局出发,走强检之路正是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发展措施。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促进我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同时,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实行素质强检;必须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是检察机关素质强检的核心;必须提高检察人员文化素质,这是检察机关素质强检的保障。
第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实行机制强检。机制就是检察机关的机构和制度。由于历史等众多原因,导致目前检察机关体系并非真正实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双重领导机制,而是实行多重领导机制。即在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服从地方权力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的基础上,还要在人、财、物管理上屈从于地方行政机关意志,在组织上屈从于地方党委意志。由此造成了检察机关条块分割、地方保护意识强烈的机制现状,不利于其对国家法律进行统一、有效地监督,更不符合我们希望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实行机制强检。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目的就是要构建、完善检察机关纵横结合、内部缜密的法律监督体系,籍此增强法律监督的机制活力,最终实现机制强检。
第三,拓展、完备法律监督领域,实行业务强检。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入世后贯彻WTO透明性规则的形势需要,拓展、完备具体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领域,实行业务强检。首先,在刑事检察业务上,我们应立足于原已确立的诉讼监督,并因时度势将其拓展至法律监督领域。其次,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在法律监督领域应打防并举,不断发展、完备。再者,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业务中,我们要正视其法律监督领域相对滞后的局面,积极探索、拓展新的路子。
第四,改善法律监督手段,实行科技强检。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充分地利用科学技术。只有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成果,并将其运用到改善法律监督手段中,才能为检察机关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1)我们要努力实现检察机关日常办公自动化,以便将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集中到具体的检察业务中,形成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的人力、物力优势。(2)我们要力求做到检察业务的现代化,使检察业务科学技术含量与社会发展相适应。(3)我们要积极实现检察机关信息的网络化,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成信息优势。办公自动化、业务现代化、信息网络化可以说是科技强检中的“三化”。它能极大地改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节省资源耗费、提高工作效率、造就发展优势,从而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以科学技术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加强。
我国入世,尤其WTO透明性规则贯彻的要求是检察机关发展的机遇。能否正视机遇,迎接挑战,真正地从入世的大局出发,脚踏实地走强检之路,这确确实实是我们检察机关今后发展的一大课题。我们只有认真探索,积极实践,才能使检察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通报程序的决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二条最惠国清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4]曾东红副教授主讲.《经济法学专题(之四)——WTO与中国涉外经济法》讲义.
[5]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