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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也规定:“……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对我们检察工作和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和新希望,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三个统一的认识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职业道德 检察工作 三个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2
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根本一致性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秉承“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通过法律的适用,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保障绝大多数守法群众的利益,规范指引人们行为,其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政治效果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法律实施的过程、结果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实际上,这三个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它也是将人民群众的意识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在这三个效果中,笔者认为法律效果是基础,法律效果的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无从谈起。因为,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的意志体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就是对政权的捍卫、对人民利益的保障。社会效果是最终价值目标,法律的执行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以社会效果的实现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目标。而政治效果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大方向,一部良法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必定是一脉相承的,政治效果之精髓在于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只有严格依法办案,不偏不倚,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在根本上的一致的,其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那种认为三者相互对立,无法共存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冲突性
虽然三个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我们在检察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所冲突的情况。比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严格依照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秉公执法,当事人却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甚至引发上访,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该如何处理?又比如经济危机之际,对涉企案件的办理在严格依法和服务大局之间如何灵活把握?
之所以在办案中遭遇冲突,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立法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必定以先前出现的行为或事实为依据,所以立法行为总是在后。同时,立法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但时事却在不断的变化。而且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可避免造成一定的滞后,所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或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时间距离。所以现实中法律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经常出现的,办案时也存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的情况,如果我们不去认真考察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而仍然适用滞后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那就必然没有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2)执法人员自身因素。执法人员的错误观念直接影响着办案效果,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做到严格秉承法律,政治层面和社会满意度是政府机关应该考虑的事而非司法部门。有些执法人员平日学习不主动,敷衍了事,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导致办案水平低下,无法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法律法规,无法洞悉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质,造成冤假错案。有的执法人员自身优越感甚强,对待当事人简单粗暴,引起群众不满。甚至有的同志屈服于地方利益的压力,受人情、權力的干扰,拜金主义和功利思想滋生膨胀,致使案件处理不公。(3)当事人因素。我国经历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而提出依法治国仅仅是近十来年,且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当匮乏,对有些法律规定在感情上无法接受。比如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退查处理或是作存疑不诉,往往被害方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权益被损却讨不到说法,对检察机关解释根本听不进去,认为是有意包庇被犯罪分子。法律效果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社会公众对公正的理解却往往基于自身的利弊和效率等方面。在对目标的合理期待失落之后,便会出现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如何在办案中平衡三个效果的关系,实现有机统一
(一)正本清源、敢破敢立
“三个效果”虽然评价角度不同,但都是衡量检察执法效果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我们要克服以下几种错误观念:(1)就案论案的书生执法。以僵化、呆板的思维理解法律,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照搬照抄、机械适用,遇到问题时不从立法原意、司法精神角度理解把握,而单纯从个案角度来处理,忽视了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以至查办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2)陷入一味追求社会效果的极端。偏执理解“群众”和“当事人”的概念,狭隘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办案中不能够坚持原则,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只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3)曲解政治效果的庸俗化。将领导个人与政治要求混为一谈,在个案上放弃法律精神,主动寻求法定程序以外的、非正常的解决方式,以牺牲法律的代价来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对领导的违法要求和行为不敢监督、不敢碰硬。迫于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利益的压力,以无原则的妥协为求得一时的稳定局面,造成工作被动。
要确保执法效果的三统一,必须从肃清源头、解放思想、革新举措、与时俱进:(1)树立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实践,时刻关注最新形势,关注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关注影响和谐稳定的新问题,紧紧围绕中央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树立心系群众的民生意识。检察工作根基在于人民,血脉在于人民。基层检察院是最贴近群众的一线,能够更直接更快速明确群众诉求,身为“父母官”的基层检察干警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重要指标。(3)树立统筹兼顾的发展意识。检察办案中要以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筹兼顾,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和谐统筹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兼顾,既考虑到个案的公正处理,又考虑到该案对类似案件的指导、借鉴作用。
(二)修身养性、推陈出新
第一,着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加强政治学习,深刻理解领会党中央、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精神,准确把握当前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能够透过纷繁芜杂的表象审视案件矛盾根源。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仅考虑法律本身适用,更要结合时事政局来处理。比如2009年上半年的经济危机,对国内经济造成了重创,外贸企业出口下滑,工人无事可做,失业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涉企案件的处理妥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对企业主犯罪的案件,如果不分情况,直接从重从快处理,法律效果确实是得到了保障,但整个企业将陷入慌乱,动荡不安因素加大。在依法办案和服务经济之间寻找一个支点,把握尺度,就是考验我们的法律政治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能力。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规定庞杂而不系统的情形下,难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智慧,权衡利弊,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判断。同时法律的规定也处于不断变化、更新之中,这也需我们第一时间掌握吃透各种最新规定,运用到办案中去。在平日执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效率。
第二,坚持自身品性的修炼。“忠诚、公正、廉洁、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执法干警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直接影响了一个人的前程,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责任重大,使命崇高,不可不慎。一名优秀的检察官除了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检察官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淡泊名利,甘于奉献,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忍得住委屈,只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才能以中立态度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同时,检察官还应该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不仅在上班时间保持行为规范,就是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礼仪。
第三,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坚持将依法办案与保障民生相结合,把解决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的民生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推行外来人员平等办理机制,在逮捕、公诉、判决等阶段实现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平等。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貫彻轻缓刑事政策,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注重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调解情况,落实刑事和解。坚持依法办案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创新工作机制,比如量刑建议改革工作,在检察公诉时提出案件的量刑建议,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确保判决公正。坚持依法办案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切实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待人,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给予详细法律解答,释其疑惑。
(三)普法宣传,重塑权威
针对当前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外来人口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现状,亟须加强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和风尚。同时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以演讲、文艺演出、案例说法、电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好达到教育效果。组织开展法律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法律文化。充分发挥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改变民众认为法律属于专业人员的错误观念,开展各种培训,鼓励学习法律,在遭遇侵害时能够用基础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努力做好宣传,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规章制度透明,通过各种途径让民众了解、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秉公执法,力求程序、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
总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考虑群众需求、社会价值取求和变化的局势,权衡取舍,要打破常规、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在经济发展、保障稳定、维护和谐的伟大进程中,检察机关任重道远,大有可为。
关键词职业道德 检察工作 三个统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2
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根本一致性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秉承“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通过法律的适用,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保障绝大多数守法群众的利益,规范指引人们行为,其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政治效果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法律实施的过程、结果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实际上,这三个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它也是将人民群众的意识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在这三个效果中,笔者认为法律效果是基础,法律效果的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无从谈起。因为,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的意志体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就是对政权的捍卫、对人民利益的保障。社会效果是最终价值目标,法律的执行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治犯罪,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以社会效果的实现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目标。而政治效果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大方向,一部良法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必定是一脉相承的,政治效果之精髓在于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只有严格依法办案,不偏不倚,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说,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在根本上的一致的,其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那种认为三者相互对立,无法共存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冲突性
虽然三个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我们在检察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所冲突的情况。比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严格依照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秉公执法,当事人却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甚至引发上访,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该如何处理?又比如经济危机之际,对涉企案件的办理在严格依法和服务大局之间如何灵活把握?
之所以在办案中遭遇冲突,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立法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必定以先前出现的行为或事实为依据,所以立法行为总是在后。同时,立法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但时事却在不断的变化。而且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可避免造成一定的滞后,所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或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时间距离。所以现实中法律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经常出现的,办案时也存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的情况,如果我们不去认真考察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而仍然适用滞后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那就必然没有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2)执法人员自身因素。执法人员的错误观念直接影响着办案效果,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做到严格秉承法律,政治层面和社会满意度是政府机关应该考虑的事而非司法部门。有些执法人员平日学习不主动,敷衍了事,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导致办案水平低下,无法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法律法规,无法洞悉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质,造成冤假错案。有的执法人员自身优越感甚强,对待当事人简单粗暴,引起群众不满。甚至有的同志屈服于地方利益的压力,受人情、權力的干扰,拜金主义和功利思想滋生膨胀,致使案件处理不公。(3)当事人因素。我国经历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而提出依法治国仅仅是近十来年,且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当匮乏,对有些法律规定在感情上无法接受。比如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退查处理或是作存疑不诉,往往被害方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权益被损却讨不到说法,对检察机关解释根本听不进去,认为是有意包庇被犯罪分子。法律效果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社会公众对公正的理解却往往基于自身的利弊和效率等方面。在对目标的合理期待失落之后,便会出现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如何在办案中平衡三个效果的关系,实现有机统一
(一)正本清源、敢破敢立
“三个效果”虽然评价角度不同,但都是衡量检察执法效果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我们要克服以下几种错误观念:(1)就案论案的书生执法。以僵化、呆板的思维理解法律,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照搬照抄、机械适用,遇到问题时不从立法原意、司法精神角度理解把握,而单纯从个案角度来处理,忽视了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以至查办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2)陷入一味追求社会效果的极端。偏执理解“群众”和“当事人”的概念,狭隘认为“群众满意就是当事人满意”,办案中不能够坚持原则,违背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只强调表面的、暂时的、个案的稳定。(3)曲解政治效果的庸俗化。将领导个人与政治要求混为一谈,在个案上放弃法律精神,主动寻求法定程序以外的、非正常的解决方式,以牺牲法律的代价来满足某些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对领导的违法要求和行为不敢监督、不敢碰硬。迫于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利益的压力,以无原则的妥协为求得一时的稳定局面,造成工作被动。
要确保执法效果的三统一,必须从肃清源头、解放思想、革新举措、与时俱进:(1)树立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实践,时刻关注最新形势,关注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关注影响和谐稳定的新问题,紧紧围绕中央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树立心系群众的民生意识。检察工作根基在于人民,血脉在于人民。基层检察院是最贴近群众的一线,能够更直接更快速明确群众诉求,身为“父母官”的基层检察干警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重要指标。(3)树立统筹兼顾的发展意识。检察办案中要以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筹兼顾,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和谐统筹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兼顾,既考虑到个案的公正处理,又考虑到该案对类似案件的指导、借鉴作用。
(二)修身养性、推陈出新
第一,着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加强政治学习,深刻理解领会党中央、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精神,准确把握当前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能够透过纷繁芜杂的表象审视案件矛盾根源。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仅考虑法律本身适用,更要结合时事政局来处理。比如2009年上半年的经济危机,对国内经济造成了重创,外贸企业出口下滑,工人无事可做,失业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涉企案件的处理妥否成为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对企业主犯罪的案件,如果不分情况,直接从重从快处理,法律效果确实是得到了保障,但整个企业将陷入慌乱,动荡不安因素加大。在依法办案和服务经济之间寻找一个支点,把握尺度,就是考验我们的法律政治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能力。立法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规定庞杂而不系统的情形下,难免有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或存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智慧,权衡利弊,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判断。同时法律的规定也处于不断变化、更新之中,这也需我们第一时间掌握吃透各种最新规定,运用到办案中去。在平日执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效率。
第二,坚持自身品性的修炼。“忠诚、公正、廉洁、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执法干警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直接影响了一个人的前程,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责任重大,使命崇高,不可不慎。一名优秀的检察官除了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检察官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淡泊名利,甘于奉献,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忍得住委屈,只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才能以中立态度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同时,检察官还应该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不仅在上班时间保持行为规范,就是在“八小时”以外,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衣着礼仪。
第三,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坚持将依法办案与保障民生相结合,把解决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的民生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推行外来人员平等办理机制,在逮捕、公诉、判决等阶段实现本地人与外地人的平等。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貫彻轻缓刑事政策,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注重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调解情况,落实刑事和解。坚持依法办案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创新工作机制,比如量刑建议改革工作,在检察公诉时提出案件的量刑建议,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确保判决公正。坚持依法办案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切实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待人,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给予详细法律解答,释其疑惑。
(三)普法宣传,重塑权威
针对当前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外来人口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现状,亟须加强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和风尚。同时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以演讲、文艺演出、案例说法、电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好达到教育效果。组织开展法律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法律文化。充分发挥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改变民众认为法律属于专业人员的错误观念,开展各种培训,鼓励学习法律,在遭遇侵害时能够用基础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努力做好宣传,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规章制度透明,通过各种途径让民众了解、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秉公执法,力求程序、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
总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考虑群众需求、社会价值取求和变化的局势,权衡取舍,要打破常规、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在经济发展、保障稳定、维护和谐的伟大进程中,检察机关任重道远,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