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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今日我国的法治现状较多年前已有极大改观,同时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国情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对法治进程的参与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二是现阶段的法治现状更多呈现为公权与私权的较量。法治国情这两个特点在中国最能被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推行所引发的法治效应体现。媒体的发展使得民众越来越能通过刑事个案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讨论当中,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规范公安、检察院、法院权力的性质更是符合当前法治国情中限制公权力的要求。
关键词 民众参与 限权思维 律师 精英路线
作者简介:王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二年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45-03
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往往是维护封建统治以及特权阶级的产物,法律制定之初缺少民众的参与,其实施过程也大多为统治阶级的强制执行,民众缺乏起码的话语权。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几经波折,法治建设的土壤匮乏是一方面重要原因,领导阶层法治观念的淡薄更是为反法治的大潮推波助澜。
1996年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法治中国的进程缓步开始。
而从如今的法治发展中可以看出,最不能避免社会关注的法律即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时对法治环境影响最大的同样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宪法在可见的未来可能还无法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继续引领法治的潮流,决定法治改革的基础。固然法治非只包括刑事诉讼改革此一方面,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及引发的关注将是现阶段中国最能决定法治国情,也是最能体现法治国情的重要因素。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与民众参与融合
目前的中国随着媒体及互联网的发展,伴随着各种法律界人士在网络中的宣传与推动,刑事诉讼从过去的“秘密”审判,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而随着法治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逐渐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不可割裂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运行所能具有的改变运转的能力。当然公民参与所形成的社会舆论之所以对刑事司法活动可能带来正面影响主要源于公民的监督功能。
社会的发展,信息流通的变快使人们每天能接受与处理的事务爆炸式增长。人们的关注点从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事情,轉移到与自身间接相关、甚或关系极为低微的事情中来。当然这一效应同时也因信息传播的变快,人们往往更能清楚的分析出非自己直接参与的事物与自身的联系有关。过去人们认为刑事诉讼毫不关己,认为自己可能终一生都不会参与到任何一起刑事诉讼之中,因此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毫无关注。其次即使认为刑事诉讼制度不公,但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自身力量的渺小与无组织,民众对制度的发展改变只能听之任之。
但如今主客观条件的改变促使着民众对法治参与程度的改变,在经历了多年不合理刑事诉讼制度后,眼下各种能走入公众视野的刑事冤案使得民众对刑事诉讼有了一种具象化的认知,而这样的认知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客观情况下自身话语权被信息网络的放大构成了民众对合理刑事诉讼制度的极度诉求。法治一词对民众是个过于模糊且抽象的概念,群体是很难理解这样一个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变化意思的词语。但通过参与刑事个案的讨论互动,民众真切感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的息息相关,同时也认为自己在其中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发言权。这样的情况使得民众有一种在抽象的法治中尝到甜头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民众愈发参加到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实施的讨论中来。
这即是目前刑事诉讼所体现的民众参与的特点。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保障刑事司法活动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一特点历来为法律制定机关、法律执行机关所忽视。长久的从上至下的法律统治者意志论及由于历史原因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所导致的精英法律论使得民众的法治参与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正视这一状态将大幅改变目前的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发展与限制公权力的诉求相符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其调整对象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从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涉及公权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权力边际及公民等私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畴,而正是因为这样的范畴与社会公众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其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和受到的关注也是超乎其他法律法规的。而目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民众对公权力追诉犯罪时的权力边界更为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发展时间并不长,从1979年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如今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刑事诉讼不仅是关系到法律程序的法律,其解答的司法权力制衡问题、话语权力平衡问题已经大大超出刑事诉讼的范畴,呼应着社会转型时期对法治发展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性质使得刑事诉讼法注定不能独善其身,不能在法律逻辑内部闭门造车,其必然被捆绑在经济、文化、社会的变迁之路上,必然与法治的国情息息相关。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近些年来刑事诉讼法范围极大的一次修改,修改涉及原文100多处,条文总数达到290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力的主张得到了回应。公权的限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侦查权力的限制;一是对诉讼中公民、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张。目前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1)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更好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2)针对律师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通过完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权,加强了对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3)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增加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控告权。(4)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一步遏制了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5)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促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以上可以归纳为两点,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权衡有重大的思维改变,种种对侦查权的限制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张都表现了这一点。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得以彰显,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反对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 虽目前改变未使刑事诉讼得到极大的改变,但写入法律的条款必然对当前限制公权力的思维是一种促进。其次刑事诉讼法通过强化律师的职能使得在刑事犯罪的追诉中多出了一个能以民众身份制衡公权的角色。律师权利的扩大不仅是对刑事诉讼种种个案形成监督,其社会身份更是将对刑事诉讼的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融合。这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两大重点,而这两大重点都无一例外的与限制公权力的诉求契合。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程序方面的修改,其也间接对限制公检法权力,发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起到了作用,但整个修改中最重要的方面仍是以上的五点。而这五点充分展现了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思路,即规范公安、检察、法院的权力界限和权力运用规则,同时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行了拓展。这既体现了当前法治国情中对限制公权力的诉求,同时也是对限制公权力诉求的回应。
三、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与民众参与的紧张关系
民众参与已成为目前法治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必须得到正视,切不能继续走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法治道路抑或是精英主导的法治道路。法治道路中一重要的标志即是限权,而妄图通过统治阶级的自我约束实现限权的法治目标完全是不可信的。针对精英法治路线,我们抛开精英的产生问题及挑选问题。的确法律的制定,具体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需要的专业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精神,但此不能抹杀法律原本的社会属性。法律是社会规则的有挑选的抽象总结,而这样的社会规则必然是扎根于社会,源于民众的需求。精英能形成策略,但却不能形成意见。只有民众才能承担形成意见的重任。凭空制造出的脱离民众意见的法律只能被束之高阁。同时现时的法治要求是有所侧重的,过去法治道路过于缺乏民众的参与,如今正是矫枉之时。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英主义进路,使得讨论局限于专门机关和专家学者,缺乏对基层民众声音的倾听和吸纳,而在与公民利益的關联上,刑事诉讼法并不比物权法、婚姻法这些民事基本法弱。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更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来主张权利。精英主义会使社会大众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情不高,关心不够,也会导致修改的动力不够强劲。
目前虽客观情况是精英主义路线日益遭到摒弃,但缺乏法治传统熏陶的民众在参与过程中体现弱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何况民众作为群体出现在法治舞台上其秉持的法律观总是异常的朴素与简单。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现象,民愤与民怜有共同的显著特点:主观性、非理性、不确定性及难以估量性。 司法现代性进程中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之间整合出现了断裂。
冤假错案在近些年的曝光在民众心中激起千层浪,人人都认为自身处于危险之中。民众通过媒体形成“意见洪流”,其对刑事诉讼个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媒体的发展放大了民众的话语权,同时可以一种平衡高层决策群体与底层民众力量的方式影响法律的决定,推动制度的变革。但媒体自身对法律粗浅的理解与媒体追求关注的属性使得媒体一方面简单套用西方成熟的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司法现实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不断妖魔化司法的黑暗,过度诠释司法不公的现象。新闻领域法律规制缺乏,现状是只针对极个别领域的采访进行了限制,而关于媒体采访的属性却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众往往对超前的制度设计报以强烈幻想,而不顾现实的实践情况。而这样的缺乏实证研究与法律资源支持的理想图景,却经常被描绘出来供民众“追寻”。
民众在目前法治语境中通常具有足有个案的力量,而这样报道煽动人心,往往使得民众失去评判的方向与标准。媒体却能在这样的报道中形成意见领袖的形象。“药家鑫案”便是典型一列,这即是民众无度无法参与个案的惨烈后果。民众的神经极其敏感,而刑事诉讼已成为民众敏感情绪释放最频繁的区域。
四、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与限制公权力思维的冲突
刑事诉讼修改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些都涉及公检法机关的权力分配,涉及司法改革的诸多方面,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对一些体制性障碍进行修理或清除,同样也不能具体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权力,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诉讼的终端检验机构,但由于以往一直缺少这方面的监督,也缺少具体的规定,所以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名单监督职能却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其次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的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与目前层出不穷的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龃龉。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共识就是进一步限制国家权力,其实也就是限制侦查权力。但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多发,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往往又依赖于侦查权力的充分行使。如不加区分的将侦查权力限制,那么对现实中社会稳定是危害极大的。
如何在限制公权力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如果只把思维拘泥于对侦查权力的限制,而忽视社会转型时期对侦查权力的特殊需求,只会使法律与实践割裂。限制侦查权力,必须给予其另一种出路,捆扎公权力左手,必须解绑其右手。如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手段应当成为现阶段打击现代化犯罪的有效手段,当然其实施的深度与广度必须受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严密规制与监督。在限制公权力的思维下,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观二者之间冲突的平衡。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满足社会转型的要求并非等同与目前所错误倡导的维稳。目前的中国依然存在一种反法治的现象,即“维稳”。 维稳对法治道路有多重阻碍。维稳在司法中的表现一般体现为一种“和谐司法”,但目前我们需要对和谐司法重新定义。和谐司法中的案结事了不等于案街理平。不可让法律的随意成为目前维稳的代价,法外因素的干扰不能成为刑事诉讼随意的借口。我们应当倡导的和谐应是在公开透明下的适度求同存异,是以提高整体刑事诉讼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不能再个案之中寻求特定的和谐。
五、对目前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呈现之特点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现实中民众对刑事诉讼缺乏正确引导的诉求,现阶段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公权机关与公众之间树立一个中间人,以求得意见的调和。而这个中间人就目前的制度设计看来最适合由律师担当。让律师成为公众的意见领导者。同时应继续扩充律师的个人资源配置,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把律师武装起来,一方面可以制衡公权力,另一方面其对公权力的抗衡处于法律和理性的许可范围内。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面镜子,反映出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程度,而律师介入诉讼的程度则是判断刑事辩护制度现代化的标准之一。 如此社会身份依然是公民的律师会在社会中成为一种“对抗”公权力的存在,自然受公众的推崇。而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对律师行为的规范相对要比公众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要更加实际与有效。
随着保障人权的条款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成为了目前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其也符合了目前对刑事诉讼的追求。一方面我们在修改及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将保障人权的目的置于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本正当程序的强调与引导,将其与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吻合,并使其符合国家公共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法能符合目前法治国情的要求,使其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效能。刑事诉讼法的法治思维在此时因以避免公共權力的滥用为指导,避免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作为价值取向,在目前限权的法治环境下,应转变思维发展正当程序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打击犯罪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运用正当程序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不仅能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更合理的概括,同时也是对公权力限制的正确方式,对于改变公权力行使的思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注释:
汪明亮.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9页.
熊秋红.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参与.法学研究.1999(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汪明亮.媒体对定罪量刑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作用机制.现代法学.2006(6).
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法律适用.2007(1).
阎伟.呼唤新闻法.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第10页.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樊崇义,白俊华.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23).
关键词 民众参与 限权思维 律师 精英路线
作者简介:王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二年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45-03
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往往是维护封建统治以及特权阶级的产物,法律制定之初缺少民众的参与,其实施过程也大多为统治阶级的强制执行,民众缺乏起码的话语权。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几经波折,法治建设的土壤匮乏是一方面重要原因,领导阶层法治观念的淡薄更是为反法治的大潮推波助澜。
1996年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法治中国的进程缓步开始。
而从如今的法治发展中可以看出,最不能避免社会关注的法律即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时对法治环境影响最大的同样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宪法在可见的未来可能还无法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继续引领法治的潮流,决定法治改革的基础。固然法治非只包括刑事诉讼改革此一方面,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及引发的关注将是现阶段中国最能决定法治国情,也是最能体现法治国情的重要因素。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与民众参与融合
目前的中国随着媒体及互联网的发展,伴随着各种法律界人士在网络中的宣传与推动,刑事诉讼从过去的“秘密”审判,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而随着法治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逐渐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不可割裂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运行所能具有的改变运转的能力。当然公民参与所形成的社会舆论之所以对刑事司法活动可能带来正面影响主要源于公民的监督功能。
社会的发展,信息流通的变快使人们每天能接受与处理的事务爆炸式增长。人们的关注点从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事情,轉移到与自身间接相关、甚或关系极为低微的事情中来。当然这一效应同时也因信息传播的变快,人们往往更能清楚的分析出非自己直接参与的事物与自身的联系有关。过去人们认为刑事诉讼毫不关己,认为自己可能终一生都不会参与到任何一起刑事诉讼之中,因此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毫无关注。其次即使认为刑事诉讼制度不公,但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自身力量的渺小与无组织,民众对制度的发展改变只能听之任之。
但如今主客观条件的改变促使着民众对法治参与程度的改变,在经历了多年不合理刑事诉讼制度后,眼下各种能走入公众视野的刑事冤案使得民众对刑事诉讼有了一种具象化的认知,而这样的认知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客观情况下自身话语权被信息网络的放大构成了民众对合理刑事诉讼制度的极度诉求。法治一词对民众是个过于模糊且抽象的概念,群体是很难理解这样一个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变化意思的词语。但通过参与刑事个案的讨论互动,民众真切感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的息息相关,同时也认为自己在其中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发言权。这样的情况使得民众有一种在抽象的法治中尝到甜头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民众愈发参加到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实施的讨论中来。
这即是目前刑事诉讼所体现的民众参与的特点。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保障刑事司法活动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一特点历来为法律制定机关、法律执行机关所忽视。长久的从上至下的法律统治者意志论及由于历史原因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所导致的精英法律论使得民众的法治参与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正视这一状态将大幅改变目前的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发展与限制公权力的诉求相符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其调整对象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从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涉及公权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权力边际及公民等私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畴,而正是因为这样的范畴与社会公众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其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和受到的关注也是超乎其他法律法规的。而目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民众对公权力追诉犯罪时的权力边界更为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发展时间并不长,从1979年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如今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刑事诉讼不仅是关系到法律程序的法律,其解答的司法权力制衡问题、话语权力平衡问题已经大大超出刑事诉讼的范畴,呼应着社会转型时期对法治发展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性质使得刑事诉讼法注定不能独善其身,不能在法律逻辑内部闭门造车,其必然被捆绑在经济、文化、社会的变迁之路上,必然与法治的国情息息相关。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近些年来刑事诉讼法范围极大的一次修改,修改涉及原文100多处,条文总数达到290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力的主张得到了回应。公权的限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侦查权力的限制;一是对诉讼中公民、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张。目前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1)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更好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2)针对律师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通过完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权,加强了对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3)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增加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控告权。(4)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进一步遏制了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5)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促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以上可以归纳为两点,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权衡有重大的思维改变,种种对侦查权的限制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张都表现了这一点。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得以彰显,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反对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 虽目前改变未使刑事诉讼得到极大的改变,但写入法律的条款必然对当前限制公权力的思维是一种促进。其次刑事诉讼法通过强化律师的职能使得在刑事犯罪的追诉中多出了一个能以民众身份制衡公权的角色。律师权利的扩大不仅是对刑事诉讼种种个案形成监督,其社会身份更是将对刑事诉讼的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融合。这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两大重点,而这两大重点都无一例外的与限制公权力的诉求契合。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程序方面的修改,其也间接对限制公检法权力,发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起到了作用,但整个修改中最重要的方面仍是以上的五点。而这五点充分展现了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思路,即规范公安、检察、法院的权力界限和权力运用规则,同时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行了拓展。这既体现了当前法治国情中对限制公权力的诉求,同时也是对限制公权力诉求的回应。
三、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与民众参与的紧张关系
民众参与已成为目前法治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必须得到正视,切不能继续走统治阶级意志论的法治道路抑或是精英主导的法治道路。法治道路中一重要的标志即是限权,而妄图通过统治阶级的自我约束实现限权的法治目标完全是不可信的。针对精英法治路线,我们抛开精英的产生问题及挑选问题。的确法律的制定,具体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需要的专业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精神,但此不能抹杀法律原本的社会属性。法律是社会规则的有挑选的抽象总结,而这样的社会规则必然是扎根于社会,源于民众的需求。精英能形成策略,但却不能形成意见。只有民众才能承担形成意见的重任。凭空制造出的脱离民众意见的法律只能被束之高阁。同时现时的法治要求是有所侧重的,过去法治道路过于缺乏民众的参与,如今正是矫枉之时。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英主义进路,使得讨论局限于专门机关和专家学者,缺乏对基层民众声音的倾听和吸纳,而在与公民利益的關联上,刑事诉讼法并不比物权法、婚姻法这些民事基本法弱。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任何人更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来主张权利。精英主义会使社会大众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情不高,关心不够,也会导致修改的动力不够强劲。
目前虽客观情况是精英主义路线日益遭到摒弃,但缺乏法治传统熏陶的民众在参与过程中体现弱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何况民众作为群体出现在法治舞台上其秉持的法律观总是异常的朴素与简单。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现象,民愤与民怜有共同的显著特点:主观性、非理性、不确定性及难以估量性。 司法现代性进程中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之间整合出现了断裂。
冤假错案在近些年的曝光在民众心中激起千层浪,人人都认为自身处于危险之中。民众通过媒体形成“意见洪流”,其对刑事诉讼个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媒体的发展放大了民众的话语权,同时可以一种平衡高层决策群体与底层民众力量的方式影响法律的决定,推动制度的变革。但媒体自身对法律粗浅的理解与媒体追求关注的属性使得媒体一方面简单套用西方成熟的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司法现实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不断妖魔化司法的黑暗,过度诠释司法不公的现象。新闻领域法律规制缺乏,现状是只针对极个别领域的采访进行了限制,而关于媒体采访的属性却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众往往对超前的制度设计报以强烈幻想,而不顾现实的实践情况。而这样的缺乏实证研究与法律资源支持的理想图景,却经常被描绘出来供民众“追寻”。
民众在目前法治语境中通常具有足有个案的力量,而这样报道煽动人心,往往使得民众失去评判的方向与标准。媒体却能在这样的报道中形成意见领袖的形象。“药家鑫案”便是典型一列,这即是民众无度无法参与个案的惨烈后果。民众的神经极其敏感,而刑事诉讼已成为民众敏感情绪释放最频繁的区域。
四、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与限制公权力思维的冲突
刑事诉讼修改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些都涉及公检法机关的权力分配,涉及司法改革的诸多方面,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对一些体制性障碍进行修理或清除,同样也不能具体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程监督权力,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诉讼的终端检验机构,但由于以往一直缺少这方面的监督,也缺少具体的规定,所以虽然法律中规定了名单监督职能却不能得到充分行使。
其次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的理念中限制公权力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与目前层出不穷的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龃龉。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共识就是进一步限制国家权力,其实也就是限制侦查权力。但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多发,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往往又依赖于侦查权力的充分行使。如不加区分的将侦查权力限制,那么对现实中社会稳定是危害极大的。
如何在限制公权力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如果只把思维拘泥于对侦查权力的限制,而忽视社会转型时期对侦查权力的特殊需求,只会使法律与实践割裂。限制侦查权力,必须给予其另一种出路,捆扎公权力左手,必须解绑其右手。如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手段应当成为现阶段打击现代化犯罪的有效手段,当然其实施的深度与广度必须受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严密规制与监督。在限制公权力的思维下,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观和正当程序的价值观二者之间冲突的平衡。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满足社会转型的要求并非等同与目前所错误倡导的维稳。目前的中国依然存在一种反法治的现象,即“维稳”。 维稳对法治道路有多重阻碍。维稳在司法中的表现一般体现为一种“和谐司法”,但目前我们需要对和谐司法重新定义。和谐司法中的案结事了不等于案街理平。不可让法律的随意成为目前维稳的代价,法外因素的干扰不能成为刑事诉讼随意的借口。我们应当倡导的和谐应是在公开透明下的适度求同存异,是以提高整体刑事诉讼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不能再个案之中寻求特定的和谐。
五、对目前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呈现之特点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现实中民众对刑事诉讼缺乏正确引导的诉求,现阶段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公权机关与公众之间树立一个中间人,以求得意见的调和。而这个中间人就目前的制度设计看来最适合由律师担当。让律师成为公众的意见领导者。同时应继续扩充律师的个人资源配置,赋予律师充分的权利。把律师武装起来,一方面可以制衡公权力,另一方面其对公权力的抗衡处于法律和理性的许可范围内。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面镜子,反映出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程度,而律师介入诉讼的程度则是判断刑事辩护制度现代化的标准之一。 如此社会身份依然是公民的律师会在社会中成为一种“对抗”公权力的存在,自然受公众的推崇。而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对律师行为的规范相对要比公众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要更加实际与有效。
随着保障人权的条款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成为了目前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其也符合了目前对刑事诉讼的追求。一方面我们在修改及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将保障人权的目的置于核心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本正当程序的强调与引导,将其与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吻合,并使其符合国家公共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法能符合目前法治国情的要求,使其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效能。刑事诉讼法的法治思维在此时因以避免公共權力的滥用为指导,避免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作为价值取向,在目前限权的法治环境下,应转变思维发展正当程序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打击犯罪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运用正当程序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论不仅能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更合理的概括,同时也是对公权力限制的正确方式,对于改变公权力行使的思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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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白俊华.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侦查程序的完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