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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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担保权益 担保物范围 登记完善
  作者简介:许菁菁,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4-02
  在美国,商事立法权主要属于各州,但各州商法的规定并不相同,这严重阻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为了协调美国各州及之间不协调的商事立法,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并先后制定了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933年的《统一信托收据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等法律,随后,这些法律被各州采行。但根据美国宪法,这些法典对各州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性效力,因此尚有許多州没有采行这些立法,采纳这些立法的州又在不同程度上做了改动。因此,所谓的“统一法”在各州表现已是面目全非,其功能也大大削弱。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成立了《统一商法典》起草委员会,与1952年公布了《统一商法典》,并向各州推荐采纳。后来对该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1998年正式文本,并在全美各州获得通过。
  美国《统一商法典》通过后,获得了广泛好评。甚至有人认为“该法典已经成为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它在精神上是现代化的,处理方案是切实可靠的,概念上是综合性的。”豍而统一商法典的第九编动产担保法被认为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最成功的一编。动产担保法中所包括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充分体现了简化、功效、灵活的立法理念,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动产担保法规的立法基础。有学者概括了第九编的主要特点: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制度创新性与规则任意性。豎第九编克服了传统担保立法重形式轻实效,重安全轻成本,形式散乱繁杂,内容繁多的弊端,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担保交易的生成形式的创新
  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担保权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适用于“以合同在动产上或不动产上附着物上创设担保物权的交易,而不考虑该交易的形式如何。”豏担保权益的核心是“存在于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上的担保支付或债务履行的权益。”不难发现,担保权益是区别于法定的担保物权(lines)豐,是一种依合意创设在动产或不动产上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的这一创新完全突破了传统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枷锁,有学者认为使用“担保权益”一词涵盖所有的动产担保是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最大的特点之一。
  “不管动产权益归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本编均适用。”豑这种规定完全从市场交易要求出发,起到了化繁为简的作用,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这些规定并不是一定适用于中国,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更多的是学习一种创新的思维而不是死搬教条。这些创新性的规定既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又灵活的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符合交易规律,这对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方面有很大启示。
  二、可设定动产担保权益的担保物范围
  第九编依据担保财产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担保规则,而不是依据担保形式或担保交易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法律进行规范,避免了立法上的重复;未依据所有权利论及占有理论对动产担保进行规范,避免各州对此问题规范的冲突。根据担保物的性质或用途将担保物分成三大类豒,各类别又分成若干小类。第一大类为动产,一般说来在其担保权设立时是可以移动的产品,从本质上看,动产是一类有形物品。第二大类是权利凭证,包括证券(instruments)、可让与权状(negotiabledocument)和动产质据,这些动产形式所组成的权利可以某一形式的具体记录形式来具体表现。组成权利凭这一类动产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可流通性。第三类是无形财产(intangibles),其价值不以物质的存在为基础,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储蓄账款、商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金钱给付权、软件等。无形,意味着受让人可以对这些权利的凭证进行有效占有。
  物品和无形财产是两类物理属性上相反的动产财物,而权利凭证又是介于两者之间,兼有两者的特性,这种分类比较严密,充分体现美国商法典对担保物分类的创新。第九编中动产的范围是很广的,几乎包含了我国目前立法中包括权利抵押甚至是债券请求权的内容,基本满足了包括融资的交易中所有的范畴。同时宽泛灵活的规定也适应了动产种类不断增多的现实,具有可预见性,且实用性强,这对我国目前动产抵押物规定范围狭窄、概念模糊、预见性差具有重要启示。并且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对担保物的分类与融资报告中对担保物的分类描述有关,两者在形式上实现了完美的对接,两者的对应关系就如钥匙与锁一般,极大的便利了商事主体融资的需要。
  三、动产担保权益的登记制度的完善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关于动产担保登记主要记载于第五章,登记机关分为中央登记制与地方登记制,规定了以中央登记制为原则,同时保留了与不动产相关的担保物的地方登记,另外,还规定了关于运输事业的特殊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是一份担保声明书,声明书的内容决定了动产担保登记的内容,担保声明书上应当记载债务人的名称或姓名、债权人或其代表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该担保声明书所附着的担保物。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主要规定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统一商法典》,如登记内容主要是《动产抵押登记书》,相当于美国商法典的担保声明书。但具体而言美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与我国动产登一记制度有较大区别。   一是登记机关不同,登记的效力也不同。我国大大小小的登记机构纷芜庞杂,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车辆抵押登记与船舶抵押登记机关就截然不同。加上我国采取的是物之原产权登记机关所在地原则,其登记效力也参差不齐。二是登記期限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一般担保有效期为5年,我国对抵押登记期间没有统一约定,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抵押登记没有失效时间。三是登记内容不同。美国的动产担保登记以担保声明书所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登记内容,我国则是以具体的财产为核心。
  我国在《物权法》中创新性的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市场中库存品积压的问题。对于法律制度的移植,我国法学界已经有了很深的探索,笔者也认为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过程,因此我们进行制度的移植本属正常现象。但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及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否则,法律移植很可能是立法者的游戏。豓上文我在论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时,仅仅停留在制度本身。美国统一商法典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法典所反映出的能动式的动产担保权益立法,这为所有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崭新的思路。我国在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的过程中,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前进步伐,在原本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制度,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解决渠道,进而成功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注释: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高圣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法》与中国物权法;刘保玉.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U.C.C.—109(a)(1).
  Line的含义是很广泛的,凡以财产提供担保,而该财产上所存在之负担,均可称为lines。其既可由当事人设定产生,亦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可以说是担保物权的总称,包括法定的担保物权与约定的担保物权。
  U.C.C.—202(a)(5).
  U.C.C.—102(a)(2)告诉我们:物品如果物品的使用和购买目的主要是为个人、家庭或家属使用,则其为消费品。从这一规定可以推知,不是物品的性质而是物品的用途或者其购买目的决定了其分类。
  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北方法学.2007(3).
  参考文献:
  [1]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潘琪译.美国统一商法典.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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