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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农村居民难以和城镇居民一样均等地享受到医疗、养老、失业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作为典型的保障性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担着社会保障的部分职能。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特点与人役权的特点具有较多的契合,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应以生存保障作为其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