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自媒体时代微电影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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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联合大学艺术学院,北京 100101)
  【摘要】:本文立足于移动自媒体时代的传播特点,分析探讨微电影传播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关键词】:移动自媒体;微电影;管理
  一、移动自媒体时代的传播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 传播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地发展着。媒体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更新换代,从以前的纸媒到现在的网络媒体,信息的制作权和传播权逐渐过渡到受众手中,模糊了信息源与信宿的界限。如今, 移动社交媒体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而成就了一个“人人都是媒体”的自媒体传播时代。
  1.去中心化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中,传播的主动权掌握在媒体手中,媒体是传播活动的中心,它通过信息平台向受众传播同一信息。而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人们不再满足于仅仅做信息的接受者,而是参与信息的创造、传播与评论过程中,既是信息传递者,又是信息接受者。伴随着个人影响技术与器材的普及,移动自媒体从信息传播的渠道转变成了信息制造、发布、共享、反馈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微电影的生产与传播。
  2.碎片化
  在移动自媒体时代,碎片化传播的典型表现是受众接受信息时间的碎片化,受众可以随时随地从移动终端接收信息,原来在传统媒体中整段接收信息的情况已经日趋减少。
  二、微电影管理机制的形成和演变
  移动自媒体时代,微电影以其传播便捷性、互动性、娱乐性及成本低廉的魅力保持着蓬勃发展的态势。
  (一)微电影监管的必要性
  自媒体环境日渐成熟,在其催化作用下以用户自创为主要模式的网络视听节目蓬勃发展,但制作水平良莠不齐。尽管移动自媒体发展环境和节目形态的创新带来了网络短剧、微电影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但节目数量的庞大仍不能与精品节目划上等号。“个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社会责任意识、文化担当意识不强,导致部分节目存在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的管理滞后于发展,还比较薄弱,亟需加强。”
  微电影自身的低门槛、低成本的特质,使其在大行其道的同时,需要加强管理,形成相应的监管机制。
  (二)微电影管理的主体
  长期以来,国新办、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十余部委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站的审批、经营项目及内容管理等,分工不明,权属混乱。 201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打破了这一局面,其成立后集中统一“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管理权限和部门的整合统一,有利于操作上的统筹协调和实际监管中效率的提高。从具体职责上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
  (三)微电影管理从政府公审到企业自审
  2007年,广电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至今。《规定》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运营和提供商为监管对象,明确提出了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概念并提及播客和视频分享内容,明确其责任负责方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同时,《办法》首次提出了“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概念,认可该类视听服务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但指出提供该服务的机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据2007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2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互联网视听内容当中的网络剧和微电影拆分出来,专门就此出台审核和管理规范,制度上的针对性和延续性得到体现。
  《通知》着重对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内容的把关责任进行了细化:“一是互聯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二是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三是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业 务 开 办 主 体 进 行 准 入 和 退 出 管理。”
  对网络自制剧和微电影服务行业而言,《通知》所提出的自审原则是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的下放,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也将带来行业系统的资源整合和行业格局的清晰化。
  三、微电影管理中的问题
  现有的移动自媒体传播时代下的微电影市场,不乏有优秀的作品涌现,愉悦我们的身心同时促进了新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并且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传播内容不够合理、健康,违背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的内容,带来难于管理的问题。
  1、对行业的引导有待加强
  《通知》明确了先审后播的机制,也确立了审查的统一标准的主体——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有利于规范视频网站的自制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自審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有利于激发创作主体的积极性,但微电影的监管不能止于自审,过于依赖自审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宏观的积极引导显得很有必要。
  2、若“微电影”也是电影,微电影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规范电影制作、发行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电影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根据该规定,只要“微电影”是电影,那其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就应当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电影的制作、发行、进出口、放映活动均应当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批;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均不得公映。而事实上,诸多微电影的制作、发行、放映均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更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据此,網上存在的大量的“微电影”视频可能都存在“違法制作、违法放映”的嫌疑,均有纳入“禁片”的可能。
  四、微电影的科学监管
  (一)面对传播中的问题,监管体系需要调动政策和法规手段
  针对过度商业带来的微电影概念的泛滥、宣传低俗化和泡沫化等问题,监管体系可以调动起市场管理政策和法规,逐步做出规范化、标准化。“商业”原罪将会在相应的范围内被限制,并在微电影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创作、发布之后,泡沫自然会逐步消失。
  (二)对于监管体系中管理的问题,需要加快政策法规的制定
  1.加快完善“有害信息”的认定。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的管理规定了“十不准”的内容,划定了发布和传播内容的界限,但并没有采取针对不同观众的分级制度。《通知》的出台明确指出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实行“先审后播”的办法,然而对于审核尺度《通知》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执行标准,导致在自审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标准和尺度的不同。
  互联网传播的有害信息是各国在新媒体的内容监管中重点管理的对象,而其前提是完善有害信息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制,对有害信息进行限定,更重要的是应鼓励网络服务商自律。
  2.解决网络服务商自律问题的关键则是调动激励机制。
  鼓励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商和自媒体受众对各自的传播内容进行自律性控制,是政府管理的补充,也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可以发布有关不良信息的标准及示例,从而减少媒介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培养高素质人才
  对移动自媒体传播环境下,对微电影的监管工作中毫无疑问要大力依靠技术手段。注重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内容监管人才,切实担负起两方面的任务:第一,着眼于监管实践,负责解决监控技术落后于新媒体技术带来的种种难题,提出细致的技术需求和方案;第二,实实在在地完成当前技术条件下,对微电影等网络视听新媒体繁重的日常监管任务,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但真正的执行与自律不仅靠政府管理与行业规范,同样需要每一个公民的自觉参与和正面宣扬,才能消除现有的负面影响,迎来微电影真正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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