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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5岁的儿子在一家幼儿园就读。幼儿园出于招揽生源,给出了让家长免于接、送孩子的优惠,即专门自备了校车用来接送孩子上、下学。四个月前的下午放学时,校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3名孩子受伤。我儿子即为其中之一,且伤情最重,先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当我要求幼儿园赔偿时,幼儿园表示主要责任在小车方,要我向小车方要去。而小车方则提出我儿子是在校车上受伤的,是幼儿园没有确保我儿子安全,故与其无关。也就是说,双方在互相“踢皮球”。请问:我究竟应当找谁埋单?
读者 褚菲
褚菲读者:
幼儿园和小车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提供的校车当属校园的自然延伸,其作为优惠服务项目的开展者,具有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照管好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在孩子因校车遭受人身损害时,也就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车方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意味着幼儿园需承担次要责任,即幼儿园因未能尽到自身管理职责,自然应当按照责任大小,与小车方分摊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案事故的发生虽然与外在的小车方有着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小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即使不按责任大小与小车方分摊赔偿责任,至少也必须承担补充责任,即对小车方无力承担部分担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我5岁的儿子在一家幼儿园就读。幼儿园出于招揽生源,给出了让家长免于接、送孩子的优惠,即专门自备了校车用来接送孩子上、下学。四个月前的下午放学时,校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3名孩子受伤。我儿子即为其中之一,且伤情最重,先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当我要求幼儿园赔偿时,幼儿园表示主要责任在小车方,要我向小车方要去。而小车方则提出我儿子是在校车上受伤的,是幼儿园没有确保我儿子安全,故与其无关。也就是说,双方在互相“踢皮球”。请问:我究竟应当找谁埋单?
读者 褚菲
褚菲读者:
幼儿园和小车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提供的校车当属校园的自然延伸,其作为优惠服务项目的开展者,具有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照管好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在孩子因校车遭受人身损害时,也就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车方应负主要责任,也就意味着幼儿园需承担次要责任,即幼儿园因未能尽到自身管理职责,自然应当按照责任大小,与小车方分摊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案事故的发生虽然与外在的小车方有着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小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即使不按责任大小与小车方分摊赔偿责任,至少也必须承担补充责任,即对小车方无力承担部分担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