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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69岁)。因为我年龄大且有腰间盘突出和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我们家5口人的生活就靠我儿子在乡里的企业打工,靠儿媳妇养猪和种5亩承包地来维持。不幸的是,去年5月,我儿子在帮助邻居盖房子的过程中又摔伤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孙子涛涛(17周岁)和读初中二年级的孙女丽丽(14周岁)都要放弃学业去进城打工,但最后还是涛涛说服了妹妹丽丽,到城里的一家洗车厂当了洗车工。自涛涛洗车后,每个月都能给家里寄回钱来。今年三月底,涛涛回家看望我们,他带回了1万元钱,说是去年的奖金、加班费。涛涛回到城里洗车单位的第三天,我们家里就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通知,说是涛涛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我们从洗车厂的老板处了解到是涛涛在洗车时偷了车主放在车内的1万元钱。我和涛涛的班主任老师带着1万元钱赶到城里,先通过洗车厂的老板找到了洗车的失主,我们将1万元钱返还给失主,涛涛的班主任老师还向失主介绍了涛涛在学校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家庭的困难使他毅然挑起了家庭的重担,恳求失主能原谅,以挽救涛涛和涛涛的家庭。失主当即表示原谅并愿意帮助涛涛和我们这个家庭,失主真诚地表示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到公安机关去撤回报案。事后我们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处了解到,失主确实向公安机关办案人说了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要求撤回报案。但公案机关并没有释放涛涛。请问,像涛涛这种情况,先偷了钱,事后失主主动将被偷的钱送给偷钱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读者 田大力
田大力读者:
要回答你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盗窃罪和盗窃罪的构成问题。盗窃罪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条件有: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仍然还希望并坚持这样做;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窃取到了数额较大的财产;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结果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以上述构成盗窃罪条件对照涛涛的所实施的取得失主1万元的行为,可见涛涛的行为是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你可能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本案失主在事后同意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愿意撤回报案,这样不就谈不上涛涛的行为是侵犯失主的财产所有权了吗。以最后的结果失主同意将被偷的钱赠送给偷钱的人,失主的财产所有权最终没有被侵犯的观点看问题,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犯罪同其他然后行为一样都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实施和完成的,认定犯罪也必须以一定的时间节点为准,在涛涛取得这1万元的那一时刻,他实施的是秘密窃取行为,失主也并没有同意他占有其1万元,他的窃取行为侵犯了失主即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楚且没有争议的。尽管失主在事后知道了涛涛和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后,同意将被偷的这1万元赠送给涛涛,但这并不影响涛涛当初的行为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可以以失主或者其他案件的被害人事后的态度来认定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话,这样就等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权决定国家的刑罚权了,这就谈不上国家对犯罪的制裁了。但是,虽然失主事后原谅的行为不影响定罪却可以影响到刑罚的轻重的,从本案涛涛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及失主原谅的情况看,涛涛的盗窃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福建省武夷学院律师 周玉文
我是一名农民(69岁)。因为我年龄大且有腰间盘突出和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我们家5口人的生活就靠我儿子在乡里的企业打工,靠儿媳妇养猪和种5亩承包地来维持。不幸的是,去年5月,我儿子在帮助邻居盖房子的过程中又摔伤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孙子涛涛(17周岁)和读初中二年级的孙女丽丽(14周岁)都要放弃学业去进城打工,但最后还是涛涛说服了妹妹丽丽,到城里的一家洗车厂当了洗车工。自涛涛洗车后,每个月都能给家里寄回钱来。今年三月底,涛涛回家看望我们,他带回了1万元钱,说是去年的奖金、加班费。涛涛回到城里洗车单位的第三天,我们家里就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通知,说是涛涛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我们从洗车厂的老板处了解到是涛涛在洗车时偷了车主放在车内的1万元钱。我和涛涛的班主任老师带着1万元钱赶到城里,先通过洗车厂的老板找到了洗车的失主,我们将1万元钱返还给失主,涛涛的班主任老师还向失主介绍了涛涛在学校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家庭的困难使他毅然挑起了家庭的重担,恳求失主能原谅,以挽救涛涛和涛涛的家庭。失主当即表示原谅并愿意帮助涛涛和我们这个家庭,失主真诚地表示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到公安机关去撤回报案。事后我们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处了解到,失主确实向公安机关办案人说了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要求撤回报案。但公案机关并没有释放涛涛。请问,像涛涛这种情况,先偷了钱,事后失主主动将被偷的钱送给偷钱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读者 田大力
田大力读者:
要回答你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盗窃罪和盗窃罪的构成问题。盗窃罪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条件有: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这样做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仍然还希望并坚持这样做;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并窃取到了数额较大的财产;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结果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以上述构成盗窃罪条件对照涛涛的所实施的取得失主1万元的行为,可见涛涛的行为是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你可能一定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本案失主在事后同意将涛涛偷的1万元赠送给涛涛并愿意撤回报案,这样不就谈不上涛涛的行为是侵犯失主的财产所有权了吗。以最后的结果失主同意将被偷的钱赠送给偷钱的人,失主的财产所有权最终没有被侵犯的观点看问题,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犯罪同其他然后行为一样都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实施和完成的,认定犯罪也必须以一定的时间节点为准,在涛涛取得这1万元的那一时刻,他实施的是秘密窃取行为,失主也并没有同意他占有其1万元,他的窃取行为侵犯了失主即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楚且没有争议的。尽管失主在事后知道了涛涛和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后,同意将被偷的这1万元赠送给涛涛,但这并不影响涛涛当初的行为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可以以失主或者其他案件的被害人事后的态度来认定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话,这样就等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有权决定国家的刑罚权了,这就谈不上国家对犯罪的制裁了。但是,虽然失主事后原谅的行为不影响定罪却可以影响到刑罚的轻重的,从本案涛涛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及失主原谅的情况看,涛涛的盗窃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福建省武夷学院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