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视权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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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视权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前妻生活,我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6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另外,我享有每周探望女儿一次的权利。今年6月,我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两年。期间,我没有时间探望女儿,父母打电话跟我说,他们非常想念孙女,但前妻以我父母没有探视权为由拒绝他们看孩子。请问,我父母有没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如果没有,我可以委托他们代为行驶探视权吗?
  浙江 林国欣
  林国欣先生: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不能委托父母行使探视权。理由如下:
  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视孙子孙女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其权利行使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该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后悔将孩子送养,能否要求解除送养协议
  
  2000年5月,我与丈夫赵某结婚,一年后我们的女儿小燕出生。不幸的是,2004年6月,丈夫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由于给丈夫治病欠了不少钱,加上我没有固定收入,我们母女俩的生活十分困难。无奈,我就把孩子交给韦某抚养,并签订了送养协议。最近,我的经济条件有所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十分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韦某解除送养协议并要回孩子?
  四川 韩冬梅
  韩冬梅女士: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送养人若想要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协商不成时,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如果你同收养人韦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而韦某又不同意解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医院“小病大治”,患者能要求赔偿吗
  
  前几天,我因肚子疼到某医院就医。我向医生说自己有慢性胆囊炎史,医生根据我的陈述让我做了B超,检查结果是“胆囊壁增厚,欠光滑”,随后医生又让我验血验尿,并做了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检查,并说是为了进一步确诊。这些检查结出来后,均显示“未出现异常”。最后,医生确诊我是因胆囊发炎而引起的疼痛,给我开了一些治疗胆囊炎的药,药费仅为56元,但我因检查却花费近2000元。请问,医院让我做这些不必要的检查合法吗?我能否要求赔偿?
  江苏 吴飞燕
  吴飞燕读者:
  我国施行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不必要检查”是指过度检查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退费、赔偿损失。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陈述有慢性胆囊炎史,医生也根据你的陈述,通过B超检查,发现你胆囊异常,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应该根据患者的陈述以及疼痛的位置、表现形式等,结合检查结果来综合判断。其在未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的情况下,利用医患双方在医疗设备使用上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知识掌握上的不对称,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经济目的而又让你相继做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辅助性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行为,属于典型的“小病大治”,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原则,侵犯了你作为患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起诉要求医院退费并赔偿损失。但在诉讼前要注意保存好各种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和处方及收费单据等。
  
  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父亲曾是一名纪检干部,因其一向廉洁奉公得罪过一些人。近日,我父亲因病逝世,曾被我父亲处理过的某单位干部刘某乘我家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粪便泼到我父亲的遗体上,后又到处散布谣言说我父亲跟某卖淫女有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私生女。此事给我和我母亲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致使我母亲生病住院。我认为刘某侵犯了我父亲的名誉权,想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请问,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福建葛 海波
  葛海波读者:
  名誉权针对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死者。在法律上,死者的名誉权被称作为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可见,你和你母亲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的,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从你反应的情况来看,刘某采用粪便泼你父亲的遗体,并到处散布你父亲跟卖淫女不正当关系,致使你母亲生病住院,应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你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刘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可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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