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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历经各个国家和地区私法的继受与发展,已构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本文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性质、法律构成、法律效力等角度,作一些探讨,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 获得利益 请求权 给付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其法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发端于罗马法上的“返还诉权”,该诉权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属于“准契约”的一种。经过漫长的演变,返还诉权于近代发展为概括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得到各国法律普遍承认。
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律规定的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即不当得利作为引发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在民法学界历来颇受争议。通说则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理由在于,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而发生,也有基于事实而发生,还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发生。尽管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取得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能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不当得利既是法律事件,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一方受有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成立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如果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而使一方财产总额有所增加。财产总额的增加,有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表现形态。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的范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2)占有的取得;(3)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4)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它通常包括:(1)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或少承担的;(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少支出的;(3)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条件。所谓的他方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又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如所有权的丧失,担保物权的消灭等;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因此,只要某人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因他人受益而未得到,即属于受有损失。
(三)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利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关于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法学界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我国学者的通说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其不当利益的获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两个原因事实引起获利和受损,出于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也应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基于引起获利和受损原因的复杂性,笔者同意受益与受损之间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说。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调节个别当事人之间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发生的财产权益的变动,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并无直接的妨碍,而且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可以充分实现不当得利制度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故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较为切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正当利益,正是因为该项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没有合法的依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性条件。所谓没有合法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合法原因,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返还标的。
即为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形态表现为两种:一为原受利益,二为本于原受利益而取得的利益。原受利益为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表现为积极得利和消极得利。本于原受利益而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原所受利益而产生,包括以下三类:原物的用益,包括原物的孳息;基于权利而有所得,如原物为债权而取得的利益;原物之代偿,如原物因毁损侵夺所得补偿。
(二)返还之方法。
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两种返还的方法:一为原物返还,二为价额偿还。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依所受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之利益的形态及性质等而有所不同。一般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补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关键词:不当得利 获得利益 请求权 给付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其法律性质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当得利发端于罗马法上的“返还诉权”,该诉权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属于“准契约”的一种。经过漫长的演变,返还诉权于近代发展为概括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得到各国法律普遍承认。
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律规定的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关于不当得利的性质,即不当得利作为引发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在民法学界历来颇受争议。通说则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理由在于,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而发生,也有基于事实而发生,还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发生。尽管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取得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能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不当得利既是法律事件,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一方受有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成立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如果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而使一方财产总额有所增加。财产总额的增加,有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表现形态。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的范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2)占有的取得;(3)财产权利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4)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它通常包括:(1)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或少承担的;(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少支出的;(3)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条件。所谓的他方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又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如所有权的丧失,担保物权的消灭等;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因此,只要某人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因他人受益而未得到,即属于受有损失。
(三)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利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关于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法学界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我国学者的通说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即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其不当利益的获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有两个原因事实引起获利和受损,出于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也应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基于引起获利和受损原因的复杂性,笔者同意受益与受损之间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说。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调节个别当事人之间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发生的财产权益的变动,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并无直接的妨碍,而且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可以充分实现不当得利制度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故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较为切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正当利益,正是因为该项利益的获得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没有合法的依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性条件。所谓没有合法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合法原因,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返还标的。
即为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形态表现为两种:一为原受利益,二为本于原受利益而取得的利益。原受利益为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表现为积极得利和消极得利。本于原受利益而取得的利益是基于原所受利益而产生,包括以下三类:原物的用益,包括原物的孳息;基于权利而有所得,如原物为债权而取得的利益;原物之代偿,如原物因毁损侵夺所得补偿。
(二)返还之方法。
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两种返还的方法:一为原物返还,二为价额偿还。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依所受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之利益的形态及性质等而有所不同。一般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补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