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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生是现代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是当代高职院校通识教育的核心内容。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法律技术的教习。高职学校展开这种教习实践活动之必要性在于,就宏观层面而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基本要求,就微观层面而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亦为健全高职生个人人格、保证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为有效推进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高职学校应当灵活采用课堂教学方法和社会实践化教学方法。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作者简介:杜红梅,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40-02
法律意识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认识、评价等情感体验和理性体验的综合体。理性的法律意识,不仅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结晶,亦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现代社会,法律意识之培养是公民教育的必修科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途径。高职生作为当代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方式,是现代高职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本内容
现代高职生法律教育之目标不仅在于培养掌握一定法律应用技能的技术性人才,更在于培养具有宪法意识的现代公民,因而,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法律技术的教习。
(一)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与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及与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公民意识之核心要素在于对国家权力义务的认知和对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的认同。法律教育是宣扬公民意识的重要场所。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市民社会与行政国家二元分化格局形成背景来看,公民的产生与现代意义之法律的出现具有密切联系。与“公民”相对应这概念为“臣民”,公民差别于臣民之重要特质在于公民是自由的象征,其相对于国家而言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社会主体,具有自主之意志和自由之精神。而“公民”之自由品质的存在,有赖于现代意义之法律的施行,法律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基于此,法律教育之根本目的即在于帮助学生梳理清晰“自由——法律——国家”之关系,确立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之理念,培养现代公民之独立意识。另一方面,从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法律中包含有公民与国家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条件和民主选举的基本程序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现代公民必可不少之政治技巧和民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对这些知识的讲授本质上即为对高职生公民意识之培育。
基于此,高职生法律知识教学实质上可以作为训练现代公民之重要途径。
(二)法律适用技能的教习
严格来说,法律技术之掌握并不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法律意识”之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为社会主体对法律及其现象的认知状态,这种状态存在于社会主体之主观世界,而法律技术则表明社会主体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通过物质载体而得以体现,并且可以运用外在的评价标准加以衡量。然而,我们认为,高职生对法律技能之获得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将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进而培育其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高职教育之目标在于培养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实用性是高职教育的基本特征,高职生之就业流向更多地倾向于知识适用性的工作岗位而非理论研究之部门。基于此,高职生法律教育一方面确有以培养现代公民为其目标取向之需要,更有培育高职生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之实用技能的现实要求。换言之,高职生法律教育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将着力点放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实践的训练促使意识的形成。具体而言,高职生法律适用技能之教习应当围绕解决法律问题之逻辑思维能力而进行。在法律适用之范域,解决法律问题之基本思维模式为法律关系模式,在面对某一案例时,法律职业人首先剖析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确定违反义务的行为并提出权利回复之解决方案。这种法律思维模式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套路。对高职生而言,实用性是其获取知识的重要目标,因而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注重塑造其面对法律问题时运用权利义务关系之思维进行分析的能力。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之必要性
高职生法律教育之对象为全体高职生,本质上属于通识教育。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之所以作为通识教育而存在,高职学校之所以针对不同专业之高职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其原因在于,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之需要,也是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一)依法治国的需求
所谓依法治国,即是指人民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治理。依法治国的推进绝不仅仅是政府责任,法治社会的建构,需要有具有理性、公平、正义之精神的公民社会作为其基础。公民对依法治国进程之推进作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其一是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将在整个社会形成守法的风尚,这是法律得以施行、法治得以实现的群众性基础。其二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在现代社会,公民民主权利之行使对法治的推动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特别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享有提出申诉、控诉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将对国家机关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保障国家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序运行——这始为法治国家之根本涵义。正因如此,高职生法律教育之必要性即在于通过法律知识的讲授和法律理念的宣扬提高高职生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培养其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从而使其能够从内心认同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每个个人的绵薄之力推进法治国家之进程。
(二)高职生健康成长之需
一般而言,高职生在中学阶段在学习上遇到较多的挫折,存在较多的困难,学习成绩不理想,久而久之,则容易产生心理脆弱、自我控制能力差、敏感、冲动等状况。更有甚者,部分学生自我定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予以有效维护,甚至有意无意地去损害害别人的正当权益。
而法律以理性著称,法律“乃是累积的理性力量,而这些力量则是从不同的但却通常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经验的领域中获得的。”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首先应当将法律之理性与平和的精神灌输于高职生之头脑之中,从而能够健全其心智,使其保持平和的心态,以理性的态度看待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另外,法治理念的宣扬和法律知识的教学还能提高高职生对其权利义务的认知能力,促使高职生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走向违法犯罪。尤其是近年来,一些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盗窃、抢劫、斗殴等行为在校园内屡见不鲜。由于法律意识之提高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别的功效,高职生法律意识之提高对降低乃至消除高职生违法犯罪之现象具有重要意义。“高职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仅是完善知识结构的需要,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之方式
高职生作为在校学生,课堂教学仍然为其接受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基本途径。当然,在教育改革大潮下,创新教学方法,引入实践教学方法亦应当成为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方式。
(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最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中,信息传输具有单向性,老师恒为知识的输出者,而学生恒为知识的接受者。这种模式一方面使得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接触更多新知识,别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交流之单向度原因,这种教学模式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抵消教学效果。基于此,我们认为,在课堂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内,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可以尝试进行创新。在教学方式的创新上,可以尝试互动式教学方法,由学生自主选取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将其带到课堂中讨论,教师不参与讨论,仅对讨论之结果做最后点评,引出新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启发学生在更高的层次上感悟法律之精神与理念。在教学内容创新上,则可以更倾向于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具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如对贸易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教授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更多地教授行政法知识,对建筑学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教授建筑法知识,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则更多地教授劳动法知识。在此过程中,还应当注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案例带入课堂教学中,让学生明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对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实践化
实践是意识的来源,也是提高认识水平的重要方式,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特别是高职教育作为训练学生就业技能的专门性教育,高职生作为专业性技术人才,实用性是其获取知识的最终目标。而实用性知识获取在更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实践而实现。基于此,对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注重以实践为其目标和方式,教学方式与社会接轨,与实践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职生之法律技能水平,使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增强其对法律之信服和信仰。具体而言,对于有条件的高职学校,法律意识之培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实践性途径实现:其一是引导学生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举行,这就为高职生旁听法庭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高职生通过旁听法庭审理,能够更多真切地感受到法庭气氛的肃穆,认识到违法行为之法律后果,从而可以增强守法意识和增加对法律权威之信服度。其二是引导学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组织高职生联合专门的法学院系学生走上街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学生参与这样的活动一方面表明其公民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学生在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感染他人而提高自己。其三,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组织模拟审判活动让学生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之身体给其带来的职业自豪感,增强其对法律之神圣性的感悟。
注释: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任瑞娟.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提高.现代企业教育.2011(10).
廖萍蓉.重视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职教论坛.2002(20).
参考文献:
[1]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袁振国.当代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3]黄济,王策三.现代教育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4]叶澜.教育概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5]丁建军.谈高职法律课培养大学生宪法意识.中国成人教育.2004(10).
[6]李杰.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书育人.2007(4).
[7]郭嘉汾,余平.论高职生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3).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作者简介:杜红梅,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40-02
法律意识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认识、评价等情感体验和理性体验的综合体。理性的法律意识,不仅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结晶,亦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现代社会,法律意识之培养是公民教育的必修科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途径。高职生作为当代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方式,是现代高职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本内容
现代高职生法律教育之目标不仅在于培养掌握一定法律应用技能的技术性人才,更在于培养具有宪法意识的现代公民,因而,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民意识的培育和法律技术的教习。
(一)公民意识的培养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其在国家与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及与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公民意识之核心要素在于对国家权力义务的认知和对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的认同。法律教育是宣扬公民意识的重要场所。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市民社会与行政国家二元分化格局形成背景来看,公民的产生与现代意义之法律的出现具有密切联系。与“公民”相对应这概念为“臣民”,公民差别于臣民之重要特质在于公民是自由的象征,其相对于国家而言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社会主体,具有自主之意志和自由之精神。而“公民”之自由品质的存在,有赖于现代意义之法律的施行,法律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基于此,法律教育之根本目的即在于帮助学生梳理清晰“自由——法律——国家”之关系,确立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之理念,培养现代公民之独立意识。另一方面,从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法律中包含有公民与国家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条件和民主选举的基本程序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现代公民必可不少之政治技巧和民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对这些知识的讲授本质上即为对高职生公民意识之培育。
基于此,高职生法律知识教学实质上可以作为训练现代公民之重要途径。
(二)法律适用技能的教习
严格来说,法律技术之掌握并不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法律意识”之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为社会主体对法律及其现象的认知状态,这种状态存在于社会主体之主观世界,而法律技术则表明社会主体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通过物质载体而得以体现,并且可以运用外在的评价标准加以衡量。然而,我们认为,高职生对法律技能之获得和对法律的熟练运用,将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进而培育其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高职教育之目标在于培养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实用性是高职教育的基本特征,高职生之就业流向更多地倾向于知识适用性的工作岗位而非理论研究之部门。基于此,高职生法律教育一方面确有以培养现代公民为其目标取向之需要,更有培育高职生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之实用技能的现实要求。换言之,高职生法律教育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将着力点放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实践的训练促使意识的形成。具体而言,高职生法律适用技能之教习应当围绕解决法律问题之逻辑思维能力而进行。在法律适用之范域,解决法律问题之基本思维模式为法律关系模式,在面对某一案例时,法律职业人首先剖析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确定违反义务的行为并提出权利回复之解决方案。这种法律思维模式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套路。对高职生而言,实用性是其获取知识的重要目标,因而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注重塑造其面对法律问题时运用权利义务关系之思维进行分析的能力。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之必要性
高职生法律教育之对象为全体高职生,本质上属于通识教育。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之所以作为通识教育而存在,高职学校之所以针对不同专业之高职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其原因在于,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之需要,也是高职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一)依法治国的需求
所谓依法治国,即是指人民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治理。依法治国的推进绝不仅仅是政府责任,法治社会的建构,需要有具有理性、公平、正义之精神的公民社会作为其基础。公民对依法治国进程之推进作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其一是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将在整个社会形成守法的风尚,这是法律得以施行、法治得以实现的群众性基础。其二是公民权利的行使。在现代社会,公民民主权利之行使对法治的推动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特别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享有提出申诉、控诉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将对国家机关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保障国家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序运行——这始为法治国家之根本涵义。正因如此,高职生法律教育之必要性即在于通过法律知识的讲授和法律理念的宣扬提高高职生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培养其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从而使其能够从内心认同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每个个人的绵薄之力推进法治国家之进程。
(二)高职生健康成长之需
一般而言,高职生在中学阶段在学习上遇到较多的挫折,存在较多的困难,学习成绩不理想,久而久之,则容易产生心理脆弱、自我控制能力差、敏感、冲动等状况。更有甚者,部分学生自我定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予以有效维护,甚至有意无意地去损害害别人的正当权益。
而法律以理性著称,法律“乃是累积的理性力量,而这些力量则是从不同的但却通常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经验的领域中获得的。”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首先应当将法律之理性与平和的精神灌输于高职生之头脑之中,从而能够健全其心智,使其保持平和的心态,以理性的态度看待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另外,法治理念的宣扬和法律知识的教学还能提高高职生对其权利义务的认知能力,促使高职生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走向违法犯罪。尤其是近年来,一些青年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盗窃、抢劫、斗殴等行为在校园内屡见不鲜。由于法律意识之提高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别的功效,高职生法律意识之提高对降低乃至消除高职生违法犯罪之现象具有重要意义。“高职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仅是完善知识结构的需要,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之方式
高职生作为在校学生,课堂教学仍然为其接受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基本途径。当然,在教育改革大潮下,创新教学方法,引入实践教学方法亦应当成为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方式。
(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最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中,信息传输具有单向性,老师恒为知识的输出者,而学生恒为知识的接受者。这种模式一方面使得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地接触更多新知识,别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交流之单向度原因,这种教学模式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抵消教学效果。基于此,我们认为,在课堂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内,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可以尝试进行创新。在教学方式的创新上,可以尝试互动式教学方法,由学生自主选取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将其带到课堂中讨论,教师不参与讨论,仅对讨论之结果做最后点评,引出新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启发学生在更高的层次上感悟法律之精神与理念。在教学内容创新上,则可以更倾向于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具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如对贸易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教授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更多地教授行政法知识,对建筑学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教授建筑法知识,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则更多地教授劳动法知识。在此过程中,还应当注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案例带入课堂教学中,让学生明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对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实践化
实践是意识的来源,也是提高认识水平的重要方式,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特别是高职教育作为训练学生就业技能的专门性教育,高职生作为专业性技术人才,实用性是其获取知识的最终目标。而实用性知识获取在更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实践而实现。基于此,对高职生法律意识之培养应当注重以实践为其目标和方式,教学方式与社会接轨,与实践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职生之法律技能水平,使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增强其对法律之信服和信仰。具体而言,对于有条件的高职学校,法律意识之培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实践性途径实现:其一是引导学生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举行,这就为高职生旁听法庭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高职生通过旁听法庭审理,能够更多真切地感受到法庭气氛的肃穆,认识到违法行为之法律后果,从而可以增强守法意识和增加对法律权威之信服度。其二是引导学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组织高职生联合专门的法学院系学生走上街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学生参与这样的活动一方面表明其公民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学生在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感染他人而提高自己。其三,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组织模拟审判活动让学生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之身体给其带来的职业自豪感,增强其对法律之神圣性的感悟。
注释: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任瑞娟.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提高.现代企业教育.2011(10).
廖萍蓉.重视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职教论坛.2002(20).
参考文献:
[1]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袁振国.当代教育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3]黄济,王策三.现代教育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4]叶澜.教育概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5]丁建军.谈高职法律课培养大学生宪法意识.中国成人教育.2004(10).
[6]李杰.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书育人.2007(4).
[7]郭嘉汾,余平.论高职生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