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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南京将在2014年举办第二届青年奥运会,这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其中必然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认真研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的经验,对于落实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从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隐性营销问题和域名抢注问题三个方面对青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了前瞻性的研究。
关键词: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隐性营销;域名抢注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6-0012-03
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是一项专为年轻人设立的体育赛事。2010年2月11日,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22次会议上,中国南京以47票战胜申办对手波兹南,成功获得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的承办权。南京市政府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在获取青奥会主办权的当年12月便发布了《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笔者参加了“青奥会标识商业运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课题小组,通过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结合南京现阶段对青奥会已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课题小组的前期问卷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围绕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隐性营销问题和恶意抢注问题,对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做了几点前瞻性研究。
1 侵犯青奥知识产权问题
1.1 问题的提出
现今的大型体育赛事常常与巨大的市场利益联系在一起。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收入给北京奥运组委会的分成约为10~13亿美元,北京奥运组委会市场开发收入约为6~8亿美元,也就是说,承办2008年奥运会给中国带来近20亿美元的收入。其中,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和百年奥运一脉相承、在赛事规格上堪称“小奥运”的青奥会所蕴藏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法商家绞尽脑汁通过各种方式利用青奥会在南京举办的契机来获取不当利益。此类行为一旦出现,不仅严重侵害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影响了青奥会的品牌价值和国际形象。
1.2 北京奥运会期间处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经验对保
护青奥会知识产权具有借鉴意义
就北京奥运来看,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后的前两年,共有144起违反该条例的不法行为被查处,累计罚款10.1万美元。从侵权范围看,涉及生活用品、体育用品、工业用品各个产业;从侵权时间看,历时6年之久;从侵权地点看,遍布全国各个大街小巷,侵权范围之广令人咋舌。面对广范围、大数量的侵权行为,违法者远远多于执法者,有关部门的执法任务很重,难免在执法时有疏漏之处,这种情况极易滋生商家侥幸心理。部分商家为了高额的利益,很可能不惜赌上一把,冒险侵权。
总结北京奥运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本文认为,侵权范围广、以及执法上的疏漏是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应该是我们在研究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3 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市场调研结论
为了更好地研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笔者所在的“青奥会标识商业运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课题小组专门设计了有关青奥会知识的问卷,共向不同年龄段的市民发放了800份问卷。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群众对青奥会有一定关注和了解,其中14~45年龄段内的人群对于青奥的了解程度和支持热情较高,而这个年龄段正是最具消费力的群体;同时82.3%的消费者愿意购买带有青奥会标识的商品,其原因大多出于对青奥会本身的信赖,但他们大多对于所购买商品是否与青奥会有实质性的联系却不在意。
课题组还对商家进行了走访,目的在于了解商家在此期间打算如何利用青奥会提高自己商品的销量。调查发现,65%左右的商家并不知道自己在店门口擅自打出:“某某店为青奥会喝彩”之类的标语或者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擅自印青奥会商标、吉祥物的行为构成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侵犯。而有10%左右的表示商家知道,但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认为大家都这么干,自己不干就吃亏了。
调研结果表明,消费者对青奥会标识的商品较信赖,但辨别标识真伪的意识淡薄,而大部分商家甚至未认识到自己擅自使用青奥会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青奥会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我们在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时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1.4 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行为的建议
①基层工商机关应尽早启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严执法。北京奥运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最大的不足在于执法的疏漏。以此为鉴,南京的基层工商机关应尽早启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严执法。
首先,应加强风险控制。基层工商机关应在事前了解、分析可能突发性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事件,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在最短时间控制局面,减小损失。
其次,完善巡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基层工商机关可以加强对青奥会特许零售商店、青奥会标识印制单位的监管,同时严格化涉奥广告登记审查,并拓宽监督渠道,将青奥会标识保护工作与12315工作结合起来。在商场、市场、高校、农村、景区、社区建立起工商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监管网络。
最后,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平台。基层工商机关对于本区域内的青奥会特许经营点予以公布,鼓励群众对于自己知晓范围内的不属于特许经营的销售侵权商品现象,及时向工商机关举报,一旦查证属实,工商机关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②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前期调研结果可以发现,青奥会的标识之所以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很大程度是由于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和贪图便宜的心理,他们在购买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购买行为有可能助长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笔者在调研后进行了法制宣传,根据宣传结果的反馈,大部分消费者在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后表示,在以后的消费中将注意真伪的辨别。 2 隐性营销问题
奥运会中的隐性营销亦称隐性市场,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
2.1 北京奥运中的隐性营销行为
观察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隐性营销现象,归纳起来隐性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将经营的产品与北京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借奥运会之名推销产品。许多非赞助商在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后,通过将其经营的产品与北京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借奥运之名推销产品,其表现形式为:
借宣传北京奥运之名扩大企业影响、并借机推销。如打出“某某企业与您共迎2008北京奥运。”以此增强企业的社会关注度和知名度,进而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利用奥运门票的稀缺性开展产品促销活动。有些企业通过奥运门票促销来推销本企业的产品,如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参加抽奖,获得奥运门票。
利用关注度高的赛事现场转播的机会促销产品。隐性营销行为人把自己企业标识印在饮料、零食上,在距离比赛或活动场馆不远的地方免费发放给观众,让观众带入场内,并可能出现在电视的转播屏幕。
通过赞助媒体和新闻人的机会扩大品牌影响力,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有些企业通过绕过活动的主办方,通过直接赞助活动的参与人来进行隐性营销。
②通过与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合作来利用奥运会的品牌价值推销商品。有些企业通过与赞助商合作,移花接木,同样起到“搭便车”的目的。
2.2 北京奥运会期间处理隐性营销侵权问题的经验对
保护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启示
为了避免北京奥运隐性营销问题出现在青奥会上,南京市在《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基于商业目的为青奥喝彩或赞助活动的承办方,都应当在得到青奥会知识产权人的授权后才能使用青奥会的知识产权。否则,便是违规使用,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由于该规定的内容具有概括性,使商家难以准确了解法律的界限,自认为合法的宣传行为实际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隐性营销行为;执法人员也无法准确辨别商家行为合法与否,大量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执法人员的认识错误而逃离法律的制裁,而合法的营销行为亦可能被执法人员认定为违法而遭受处罚。
对于隐性营销的行为人,南京市政府也缺乏相应的处理办法,仅在《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规定对侵权人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侵权的工具。然而,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隐性营销的侵权成本很低,商家往往只是打着青奥会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而已,并不存在可供没收和销毁的侵权工具和物品。
2.3 预防南京青奥会隐性营销侵权的建议
①明确隐性营销行为的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本文认为,可以对违法的隐性营销的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如规定未经授权的下列行为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隐性营销行为:在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对青奥会赛事进行转播中,通过赞助该转播故意侵占竞争对手赞助的赛事的广告时间;赞助奥运会青奥中某一参赛队伍的个别运动员;销售、进口、出口含有类似“某某并非青奥会赞助商”说明的商品,或提供含有前述说明的服务;提供与青奥会官方赞助商同样或类似的服务项目;实行与青奥会官方赞助商同样或类似的广告策略或方案;在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明示或暗示与青奥会有关联;通过各种促销或商品赠与活动使自己和青奥会相联系;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青奥会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其他市场运作行为。
通过对隐性营销行为的列举性规定,为“蠢蠢欲动”者设立明确的法律高压线,使商家明确知悉法律的界限,将有效减少青奥会中隐性营销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也可准确辨别商家行为的性质,统一执法制度和认定标准,为执法的公正提供保证。
②禁止合法赞助商滥用权利,擅自转授权。对于官方赞助商的授权范围,我们也应予以明确。要求取得官方授权的企业,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青奥会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借允许其他企业使用以转嫁广告成本,并以此牟利。
③明确隐性营销的责任承担,加大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是隐性营销问题猖獗的重要原因。南京在预防青奥会中的隐性营销时,应明确对隐性营销的处罚原则,根据隐性营销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④利用大众传媒对公众进行宣传,建立违法行为曝光平台。青奥组委会可以建立专门的曝光平台,对有隐性营销和其他侵权行为的企业曝光。企业之所以实施这些侵权行为,无非是想借着青奥会的契机提高自己的企业形象。没有一家企业愿意成为大众眼里的骗子,曝光平台将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域名抢注问题
3.1 域名抢注现象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包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亟待制止和纠正。
以北京奥运为例,在北京奥运举办期间曾出现大量恶意注册与奥林匹克和北京2008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它们或对所注册的域名长期闲置,或刊载与奥林匹克毫无关联的商业内容,或大量非法高价售卖恶意抢注的上述域名,更有甚者,传播大量与奥运精神相违背的内容。
3.2 防止抢注南京青奥会相关域名对南京青奥会具有
重要意义
有助于维护青奥会的国际形象和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青奥会中如果发生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抢注人将能随时利用抢注的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 进而登载故意混淆青奥会权利人工作的内容, 或登载贬低、毁损青奥会信誉的内容, 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将严重损害南京维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也将侵害中国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会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有利于维护青奥会的经济来源。域名抢注者抢注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奥林匹克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 以谋取巨额不当利益, 这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通过预防恶意抢注南京青奥会相关域名,将维护青奥会的经济来源。
3.3 预防抢注青奥会域名的建议
①将与青奥会口号、标志有关商标进行预防性注册。据了解,目前已申请登记、注册的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很少,有大量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尚未注册登记,这为域名抢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青奥会域名进行防御性注册时可奉行拿来主义, 将国外已经形成的成熟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直接用于南京青奥会的域名防御注册。基本做法: 将有关商标商号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 以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首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 这不仅显得大气简洁,而且可彰显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理念;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 以防范于未然。
②加大官方域名宣传。青奥组委会应该将青奥会的官网、域名等向公众公布,让公众了解真正与青奥会相关的网站,以免上“假域名”的当。
③完善南京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目前,我们只能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保护青奥会的域名,而没有一部真正针对青奥会域名保护的法规,这导致对青奥会域名的保护难以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时经常陷入难以判断是否违法的尴尬境地。因此,针对青奥会的域名保护,我们可以完善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将与青奥会相关的字母注册为域名同样视为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利用,必须得到授权,从而加强对青奥会相关域名的保护。
4 结 语
2014年青奥会实际离我们并不遥远,对于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应从现在开始着手进行。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隐性营销问题、域名抢注问题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笔者相信,通过基层工商机关加强开展青奥会保护工作,从严执法、加强普法,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法律规定、做好预防措施等系列行为,将有效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南京有能力为国际社会呈现一届完美的青奥会。
参考文献:
[1] 李江,蔡明明.对“2014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南京体育学报,2010,(6).
[2] 袁真富.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在反隐性市场上的利益平衡[J].法学,2009,(9).
[3] 郭宁,杨速炎.保护知识产权:北京奥运对隐性营销说不[DB\OL].www.cqn.com.cn,2008-08-13.
[4] 张豫宁.打一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持久战[J].中华商标,2002,(12).
[5] 胡峰,王霖.重大体育赛事隐性营销行为规制[J].体育大学学报,2012,(2).
[6] 谢潇.规制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探索[J].中国体育,2007,(10).
[7] 刘艺工,周久人.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10).
[8] 刘强,胡峰.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保护[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
[9] 申立.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保护[J].体育学刊,2004,(2).
作者简介:李安琪(1992-),女,江苏盐城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关键词: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隐性营销;域名抢注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6-0012-03
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是一项专为年轻人设立的体育赛事。2010年2月11日,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22次会议上,中国南京以47票战胜申办对手波兹南,成功获得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的承办权。南京市政府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在获取青奥会主办权的当年12月便发布了《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笔者参加了“青奥会标识商业运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课题小组,通过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结合南京现阶段对青奥会已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课题小组的前期问卷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围绕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隐性营销问题和恶意抢注问题,对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做了几点前瞻性研究。
1 侵犯青奥知识产权问题
1.1 问题的提出
现今的大型体育赛事常常与巨大的市场利益联系在一起。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收入给北京奥运组委会的分成约为10~13亿美元,北京奥运组委会市场开发收入约为6~8亿美元,也就是说,承办2008年奥运会给中国带来近20亿美元的收入。其中,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和百年奥运一脉相承、在赛事规格上堪称“小奥运”的青奥会所蕴藏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法商家绞尽脑汁通过各种方式利用青奥会在南京举办的契机来获取不当利益。此类行为一旦出现,不仅严重侵害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更影响了青奥会的品牌价值和国际形象。
1.2 北京奥运会期间处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经验对保
护青奥会知识产权具有借鉴意义
就北京奥运来看,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后的前两年,共有144起违反该条例的不法行为被查处,累计罚款10.1万美元。从侵权范围看,涉及生活用品、体育用品、工业用品各个产业;从侵权时间看,历时6年之久;从侵权地点看,遍布全国各个大街小巷,侵权范围之广令人咋舌。面对广范围、大数量的侵权行为,违法者远远多于执法者,有关部门的执法任务很重,难免在执法时有疏漏之处,这种情况极易滋生商家侥幸心理。部分商家为了高额的利益,很可能不惜赌上一把,冒险侵权。
总结北京奥运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本文认为,侵权范围广、以及执法上的疏漏是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应该是我们在研究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1.3 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市场调研结论
为了更好地研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笔者所在的“青奥会标识商业运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课题小组专门设计了有关青奥会知识的问卷,共向不同年龄段的市民发放了800份问卷。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群众对青奥会有一定关注和了解,其中14~45年龄段内的人群对于青奥的了解程度和支持热情较高,而这个年龄段正是最具消费力的群体;同时82.3%的消费者愿意购买带有青奥会标识的商品,其原因大多出于对青奥会本身的信赖,但他们大多对于所购买商品是否与青奥会有实质性的联系却不在意。
课题组还对商家进行了走访,目的在于了解商家在此期间打算如何利用青奥会提高自己商品的销量。调查发现,65%左右的商家并不知道自己在店门口擅自打出:“某某店为青奥会喝彩”之类的标语或者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擅自印青奥会商标、吉祥物的行为构成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侵犯。而有10%左右的表示商家知道,但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认为大家都这么干,自己不干就吃亏了。
调研结果表明,消费者对青奥会标识的商品较信赖,但辨别标识真伪的意识淡薄,而大部分商家甚至未认识到自己擅自使用青奥会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青奥会的知识产权,这也是我们在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时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1.4 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行为的建议
①基层工商机关应尽早启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严执法。北京奥运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最大的不足在于执法的疏漏。以此为鉴,南京的基层工商机关应尽早启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严执法。
首先,应加强风险控制。基层工商机关应在事前了解、分析可能突发性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事件,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在最短时间控制局面,减小损失。
其次,完善巡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基层工商机关可以加强对青奥会特许零售商店、青奥会标识印制单位的监管,同时严格化涉奥广告登记审查,并拓宽监督渠道,将青奥会标识保护工作与12315工作结合起来。在商场、市场、高校、农村、景区、社区建立起工商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监管网络。
最后,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平台。基层工商机关对于本区域内的青奥会特许经营点予以公布,鼓励群众对于自己知晓范围内的不属于特许经营的销售侵权商品现象,及时向工商机关举报,一旦查证属实,工商机关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②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公民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从前期调研结果可以发现,青奥会的标识之所以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很大程度是由于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和贪图便宜的心理,他们在购买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购买行为有可能助长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笔者在调研后进行了法制宣传,根据宣传结果的反馈,大部分消费者在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后表示,在以后的消费中将注意真伪的辨别。 2 隐性营销问题
奥运会中的隐性营销亦称隐性市场,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
2.1 北京奥运中的隐性营销行为
观察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隐性营销现象,归纳起来隐性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将经营的产品与北京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借奥运会之名推销产品。许多非赞助商在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后,通过将其经营的产品与北京奥运会联系在一起,借奥运之名推销产品,其表现形式为:
借宣传北京奥运之名扩大企业影响、并借机推销。如打出“某某企业与您共迎2008北京奥运。”以此增强企业的社会关注度和知名度,进而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
利用奥运门票的稀缺性开展产品促销活动。有些企业通过奥运门票促销来推销本企业的产品,如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参加抽奖,获得奥运门票。
利用关注度高的赛事现场转播的机会促销产品。隐性营销行为人把自己企业标识印在饮料、零食上,在距离比赛或活动场馆不远的地方免费发放给观众,让观众带入场内,并可能出现在电视的转播屏幕。
通过赞助媒体和新闻人的机会扩大品牌影响力,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有些企业通过绕过活动的主办方,通过直接赞助活动的参与人来进行隐性营销。
②通过与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合作来利用奥运会的品牌价值推销商品。有些企业通过与赞助商合作,移花接木,同样起到“搭便车”的目的。
2.2 北京奥运会期间处理隐性营销侵权问题的经验对
保护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启示
为了避免北京奥运隐性营销问题出现在青奥会上,南京市在《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做了相关规定,要求基于商业目的为青奥喝彩或赞助活动的承办方,都应当在得到青奥会知识产权人的授权后才能使用青奥会的知识产权。否则,便是违规使用,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由于该规定的内容具有概括性,使商家难以准确了解法律的界限,自认为合法的宣传行为实际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隐性营销行为;执法人员也无法准确辨别商家行为合法与否,大量的违法行为可能因为执法人员的认识错误而逃离法律的制裁,而合法的营销行为亦可能被执法人员认定为违法而遭受处罚。
对于隐性营销的行为人,南京市政府也缺乏相应的处理办法,仅在《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规定对侵权人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直接用于侵权的工具。然而,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隐性营销的侵权成本很低,商家往往只是打着青奥会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而已,并不存在可供没收和销毁的侵权工具和物品。
2.3 预防南京青奥会隐性营销侵权的建议
①明确隐性营销行为的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本文认为,可以对违法的隐性营销的行为进行列举性规定,如规定未经授权的下列行为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隐性营销行为:在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对青奥会赛事进行转播中,通过赞助该转播故意侵占竞争对手赞助的赛事的广告时间;赞助奥运会青奥中某一参赛队伍的个别运动员;销售、进口、出口含有类似“某某并非青奥会赞助商”说明的商品,或提供含有前述说明的服务;提供与青奥会官方赞助商同样或类似的服务项目;实行与青奥会官方赞助商同样或类似的广告策略或方案;在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明示或暗示与青奥会有关联;通过各种促销或商品赠与活动使自己和青奥会相联系;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青奥会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其他市场运作行为。
通过对隐性营销行为的列举性规定,为“蠢蠢欲动”者设立明确的法律高压线,使商家明确知悉法律的界限,将有效减少青奥会中隐性营销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也可准确辨别商家行为的性质,统一执法制度和认定标准,为执法的公正提供保证。
②禁止合法赞助商滥用权利,擅自转授权。对于官方赞助商的授权范围,我们也应予以明确。要求取得官方授权的企业,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青奥会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借允许其他企业使用以转嫁广告成本,并以此牟利。
③明确隐性营销的责任承担,加大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是隐性营销问题猖獗的重要原因。南京在预防青奥会中的隐性营销时,应明确对隐性营销的处罚原则,根据隐性营销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④利用大众传媒对公众进行宣传,建立违法行为曝光平台。青奥组委会可以建立专门的曝光平台,对有隐性营销和其他侵权行为的企业曝光。企业之所以实施这些侵权行为,无非是想借着青奥会的契机提高自己的企业形象。没有一家企业愿意成为大众眼里的骗子,曝光平台将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域名抢注问题
3.1 域名抢注现象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包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亟待制止和纠正。
以北京奥运为例,在北京奥运举办期间曾出现大量恶意注册与奥林匹克和北京2008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它们或对所注册的域名长期闲置,或刊载与奥林匹克毫无关联的商业内容,或大量非法高价售卖恶意抢注的上述域名,更有甚者,传播大量与奥运精神相违背的内容。
3.2 防止抢注南京青奥会相关域名对南京青奥会具有
重要意义
有助于维护青奥会的国际形象和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青奥会中如果发生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抢注人将能随时利用抢注的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 进而登载故意混淆青奥会权利人工作的内容, 或登载贬低、毁损青奥会信誉的内容, 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将严重损害南京维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也将侵害中国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会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有利于维护青奥会的经济来源。域名抢注者抢注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奥林匹克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 以谋取巨额不当利益, 这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通过预防恶意抢注南京青奥会相关域名,将维护青奥会的经济来源。
3.3 预防抢注青奥会域名的建议
①将与青奥会口号、标志有关商标进行预防性注册。据了解,目前已申请登记、注册的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很少,有大量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尚未注册登记,这为域名抢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青奥会域名进行防御性注册时可奉行拿来主义, 将国外已经形成的成熟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直接用于南京青奥会的域名防御注册。基本做法: 将有关商标商号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 以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首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 这不仅显得大气简洁,而且可彰显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理念;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 以防范于未然。
②加大官方域名宣传。青奥组委会应该将青奥会的官网、域名等向公众公布,让公众了解真正与青奥会相关的网站,以免上“假域名”的当。
③完善南京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目前,我们只能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保护青奥会的域名,而没有一部真正针对青奥会域名保护的法规,这导致对青奥会域名的保护难以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时经常陷入难以判断是否违法的尴尬境地。因此,针对青奥会的域名保护,我们可以完善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将与青奥会相关的字母注册为域名同样视为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利用,必须得到授权,从而加强对青奥会相关域名的保护。
4 结 语
2014年青奥会实际离我们并不遥远,对于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应从现在开始着手进行。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问题、隐性营销问题、域名抢注问题应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笔者相信,通过基层工商机关加强开展青奥会保护工作,从严执法、加强普法,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法律规定、做好预防措施等系列行为,将有效预防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南京有能力为国际社会呈现一届完美的青奥会。
参考文献:
[1] 李江,蔡明明.对“2014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J].南京体育学报,2010,(6).
[2] 袁真富.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在反隐性市场上的利益平衡[J].法学,2009,(9).
[3] 郭宁,杨速炎.保护知识产权:北京奥运对隐性营销说不[DB\OL].www.cqn.com.cn,2008-08-13.
[4] 张豫宁.打一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持久战[J].中华商标,2002,(12).
[5] 胡峰,王霖.重大体育赛事隐性营销行为规制[J].体育大学学报,2012,(2).
[6] 谢潇.规制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探索[J].中国体育,2007,(10).
[7] 刘艺工,周久人.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10).
[8] 刘强,胡峰.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保护[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
[9] 申立.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保护[J].体育学刊,2004,(2).
作者简介:李安琪(1992-),女,江苏盐城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