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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C2C交易的出现推动了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因此在制定相应的C2C交易税收政策时,应当从促进与鼓励C2C交易发展的角度出发,设置一定的税收优惠,给予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构建;C2C交易;税收法律制度;对策
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部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税收对策,然而我国在其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有所欠缺并且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变得刻不容缓。
一、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f一)纳税主体的认定
纳税主体一般为在C2C交易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卖家。根据经营者身份的不同,可将C2C交易经营者分为是自然人和合伙商店两大类:前者以个人的身份在C2C交易平台上注册开店,类似于传统贸易中的个体工商戶;后者是两或三人共同拥有合伙店铺。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机关制定C2C交易税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这两类主体,因此,笔者从理论上给出以下几点认定标准:首先,C2C交易经营者主要进行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并能够获得可观的收益;其次,C2C交易经营者必须具备课税能力;再次,C2C交易持续经营了一段时间。
(二)课税对象的确定
离线C2C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方式,只是借助于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如交易双方进行磋商、下订单等等,货物仍然通过传统的物流配送方式发送到消费者手中并且仍然采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这种交易方式只是将传统店铺搬到網上进行货物的订购,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改变,即使与传统的税收制度存在冲突,但还是可以依靠传统的税法框架,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使用传统的方式识别交易的各种课税对象即应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等等,并且国家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管方式进行征管稽查。
在线C2C交易中,交易双方在C2C交易平台上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都被转化为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播直接可以完成交易。因此,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是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即网络产品和网络产品的信息,这些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从长远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将把这种网络产品和网络产品的信息规定为C2C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课税对象。
(三)税种的选择
间接电子商务下,买卖双方只是以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实物的转移还是通过线下交易。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增值额而征收,作为一种流转税,还对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进口金额计征。其征税范围包括有形资产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无形商品和劳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扩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人范围,明确规定传统市场和网络市场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且还要明确网上商城的经营管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对于C2C交易中符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物品征收增值税,对C2C交易经营者和传统贸易经营者征收不同的税款,并且适当给予C2C交易以税收优惠,这样既不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不影响其它流转环节的纳税义务人的利益,同时为了扶植C2C交易模式的发展,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在C2C交易纳税义务人进项税扣除的环节给予相应的优惠。同时借鉴传统税法中的相关做法,对于刚刚在C2C交易平台上注册开店的个人,不会立马对其进行征税,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机成熟时,再对这种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进行征税,为C2C交易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更利于其发展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法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由于C2C交易具有跨国性,我国境内的C2C交易经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其收入不只是来源于本国境内,也包括我国的C2C交易经营者在境外的所得。因此,在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会涉及我国居民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只要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各类经营者是中国公民,就得以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根据C2C交易所进行的业务不同,来按照不同的税目设置税率。因此在考虑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扩展个人所得税税种的经营范围,它必须包括网络贸易和网络服务。
C2C交易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采用无纸化的操作方式,它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票据都是通过在网上进行数字化传递。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要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书立并签订应税凭证,就应该缴纳印花税。C2C交易所采用的无纸化的操作形式与传统贸易中当事人当面签订的合同效力一致,起着同样的作用。同样也应该对C2C交易经营者征收印花税。
国家为了鼓励国际问C2C交易的发展,对于跨国的C2C交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关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这部分的关税权。从长远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将会针对国际问的C2C交易征收关税。
二、构建C2C交易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合理确认C2C交易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
对于国内C2C直接交易来说,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代缴代征,对于国内直接C2C交易主体征收增值税,无需再去明确何地为征税地点。在C2C交易模式中,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能够比较清晰的监控资金、账目来往情况,这为税务机关监控税源提供了重要依据。这能有效解决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来源难以监控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将支付宝这类的C2C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纳入网上征管系统。在C2C交易双方成立交易时,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按自行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进行代扣代缴。然后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把相关的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最后将已经通过代扣代缴形式上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税负公平,并为税务机关进行提供了征税依据。 (二)建立以资金流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
C2C交易将传统商务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集成到一起,大大缩短了供应链,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整个C2C交易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资金流动的安全。鉴于国家税务机关难以监控C2C交易税源,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通过跟踪资金的流转来计征税款,将资金的流动看作是解决解决C2C交易税收问题的重要突破口。笔者认为:首先,C2C交易双方都应该主动到相关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2C交易平台应该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同时推动C2C交易网络平台的规范化、法治化;其次,由于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能够详细的掌握交易双方的来往資金账目、资金流转、交易金额等,笔者认为应该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的地位,由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税款,那么政府就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易额数据制定相关税率和税额,制定税率划分区段,设定适当不同比例的税收额度。具体操作如下:将各个卖家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传送到平台,电子商务安全支付代扣代缴并将相关的交易自动发送到税控中心,税控中心再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以及不同卖家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分类计税入库。
(三)实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共同管理
我国应建立C2C交易工商税务登記制度,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C2C交易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登记工作。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C2C交易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进行税务登记,所以国家税务机关无法监管C2C交易的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笔者认为,国家税收征管法应该规定对C2C交易经营者实行个人工商登记制度,在全面完善C2C交易个人的工商登记后,在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依法征税纳税。纳税人在从事电C2C交易前到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纳税人须提供网上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网络银行账户等向有关税务机关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国家税务机关建立专门的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
(四)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征管
为了细化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需要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管稽查部门,对卖家建立专门的个人数据库,对C2C交易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税务检查,在相关网站及时公布纳税人信息,保证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了防止税源流失,建立C2C电子商务模式纳税人信息库和纳税风险评级体系,对纳税人进行评级,分级管理、重点关注。
关键词:构建;C2C交易;税收法律制度;对策
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部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税收对策,然而我国在其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有所欠缺并且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变得刻不容缓。
一、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f一)纳税主体的认定
纳税主体一般为在C2C交易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卖家。根据经营者身份的不同,可将C2C交易经营者分为是自然人和合伙商店两大类:前者以个人的身份在C2C交易平台上注册开店,类似于传统贸易中的个体工商戶;后者是两或三人共同拥有合伙店铺。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机关制定C2C交易税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这两类主体,因此,笔者从理论上给出以下几点认定标准:首先,C2C交易经营者主要进行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并能够获得可观的收益;其次,C2C交易经营者必须具备课税能力;再次,C2C交易持续经营了一段时间。
(二)课税对象的确定
离线C2C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方式,只是借助于网络来完成交易的一部分,如交易双方进行磋商、下订单等等,货物仍然通过传统的物流配送方式发送到消费者手中并且仍然采用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这种交易方式只是将传统店铺搬到網上进行货物的订购,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改变,即使与传统的税收制度存在冲突,但还是可以依靠传统的税法框架,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使用传统的方式识别交易的各种课税对象即应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等等,并且国家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管方式进行征管稽查。
在线C2C交易中,交易双方在C2C交易平台上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都被转化为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播直接可以完成交易。因此,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是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即网络产品和网络产品的信息,这些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从长远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将把这种网络产品和网络产品的信息规定为C2C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课税对象。
(三)税种的选择
间接电子商务下,买卖双方只是以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实物的转移还是通过线下交易。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增值额而征收,作为一种流转税,还对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进口金额计征。其征税范围包括有形资产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无形商品和劳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扩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人范围,明确规定传统市场和网络市场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且还要明确网上商城的经营管理者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对于C2C交易中符合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物品征收增值税,对C2C交易经营者和传统贸易经营者征收不同的税款,并且适当给予C2C交易以税收优惠,这样既不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不影响其它流转环节的纳税义务人的利益,同时为了扶植C2C交易模式的发展,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在C2C交易纳税义务人进项税扣除的环节给予相应的优惠。同时借鉴传统税法中的相关做法,对于刚刚在C2C交易平台上注册开店的个人,不会立马对其进行征税,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机成熟时,再对这种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个人进行征税,为C2C交易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更利于其发展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法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由于C2C交易具有跨国性,我国境内的C2C交易经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其收入不只是来源于本国境内,也包括我国的C2C交易经营者在境外的所得。因此,在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会涉及我国居民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只要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各类经营者是中国公民,就得以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根据C2C交易所进行的业务不同,来按照不同的税目设置税率。因此在考虑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扩展个人所得税税种的经营范围,它必须包括网络贸易和网络服务。
C2C交易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采用无纸化的操作方式,它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票据都是通过在网上进行数字化传递。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要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书立并签订应税凭证,就应该缴纳印花税。C2C交易所采用的无纸化的操作形式与传统贸易中当事人当面签订的合同效力一致,起着同样的作用。同样也应该对C2C交易经营者征收印花税。
国家为了鼓励国际问C2C交易的发展,对于跨国的C2C交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关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这部分的关税权。从长远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将会针对国际问的C2C交易征收关税。
二、构建C2C交易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合理确认C2C交易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
对于国内C2C直接交易来说,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代缴代征,对于国内直接C2C交易主体征收增值税,无需再去明确何地为征税地点。在C2C交易模式中,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能够比较清晰的监控资金、账目来往情况,这为税务机关监控税源提供了重要依据。这能有效解决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来源难以监控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将支付宝这类的C2C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纳入网上征管系统。在C2C交易双方成立交易时,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按自行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进行代扣代缴。然后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把相关的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最后将已经通过代扣代缴形式上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税负公平,并为税务机关进行提供了征税依据。 (二)建立以资金流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模式
C2C交易将传统商务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集成到一起,大大缩短了供应链,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整个C2C交易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资金流动的安全。鉴于国家税务机关难以监控C2C交易税源,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通过跟踪资金的流转来计征税款,将资金的流动看作是解决解决C2C交易税收问题的重要突破口。笔者认为:首先,C2C交易双方都应该主动到相关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2C交易平台应该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同时推动C2C交易网络平台的规范化、法治化;其次,由于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能够详细的掌握交易双方的来往資金账目、资金流转、交易金额等,笔者认为应该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的地位,由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税款,那么政府就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交易额数据制定相关税率和税额,制定税率划分区段,设定适当不同比例的税收额度。具体操作如下:将各个卖家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传送到平台,电子商务安全支付代扣代缴并将相关的交易自动发送到税控中心,税控中心再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以及不同卖家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分类计税入库。
(三)实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共同管理
我国应建立C2C交易工商税务登記制度,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C2C交易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登记工作。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C2C交易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进行税务登记,所以国家税务机关无法监管C2C交易的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笔者认为,国家税收征管法应该规定对C2C交易经营者实行个人工商登记制度,在全面完善C2C交易个人的工商登记后,在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依法征税纳税。纳税人在从事电C2C交易前到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纳税人须提供网上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网络银行账户等向有关税务机关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国家税务机关建立专门的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
(四)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征管
为了细化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需要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征管稽查部门,对卖家建立专门的个人数据库,对C2C交易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税务检查,在相关网站及时公布纳税人信息,保证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了防止税源流失,建立C2C电子商务模式纳税人信息库和纳税风险评级体系,对纳税人进行评级,分级管理、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