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政策是由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所引发的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反应体系,旨在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对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主要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进入21世纪,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又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 刑事法律 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9-01
一、我国改革开放后主要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自从进入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体制的转变,社会与经济进入大变革、大发展时期,长期处于封闭禁锢的社会状态被打破,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停滞不前转向飞速发展。社会道德、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剧烈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面对新机遇所带来的新挑战。由此引发了自建国以来的一个新的犯罪高潮。“严打”作为此时期主要的刑事政策,有效的遏制了当时的犯罪高潮、稳定了社会治安局势。但是在改革之初,仍然存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导致社会仍然保持着一元化特点,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重人治而轻法制。在国家组织形式上通过单位制把个人纳入行政框架,使个人成为“组织人”,泯灭其独立人格。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严打”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起到了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从进来的南平事件及一系列类似事件表明,犯罪是多方面因素构成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深层次矛盾激化的产物。在一定的社会中,总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进入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后,犯罪行为也有了一定的转变。“严打”作为一种事后补救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愈发重要,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权意识也愈发的显现出来。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忽视人权保障的“严打”刑事政策被重视人权保障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代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二、我国改革开放后主要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梁根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与公正,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且认为“严打”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在人治模式下的效率价值,而忽略自由与公正的价值;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则是在追求效率与执行价值的同时兼顾公正与自由的价值。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述。“从重从快”反映出“严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而所谓的效率价值,就是以付出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实际结果。作为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就是希望能有效的配置刑事资源,在投入较少或者是较小刑事成本的情况下,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预防和处罚犯罪。
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严打”实践中却忽视了公正。为了提高效率,公检法机关之间强调配合,却忽视了相互制约,有的地方甚至实行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公、检、法联合办案,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性荡然无存。司法机关总是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标和衡量政绩的标准,而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效率与执行价值的同时兼顾公正与自由的价值。民主与人权作为公正与自由价值的核心,引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内涵和标准。
自由,对于社会人而言,是指属于个人的一切不被任何他人违背本人意愿所占有和控制。在法律上是指人的自由权,即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而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定就是以尊重人权,广泛关注社会各阶层权利,重视保障人的各项权利为出发点,旨在努力追求刑罰权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以保障公民权利。《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可以看出此解释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作为法的价值的公正亦即正义,即对法律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行均衡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对待犯罪该严则严,指严重犯罪从重处罚,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以维护社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但同时该宽则宽,对一些性质并不严重,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浅,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的量裁,应该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同时重视“相济”,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更好的在宽严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在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同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技术上能把现有的罪名,以归纳整理的方式明确划分轻罪与重罪,明确划分出“宽”与“严”的界限,以指导我国社会发展新时期下的刑事司法实践。
注释:
[日]大谷实著.黎红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辛科.我国刑事政策哲学基础与价值内涵的演变.和谐社会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http://baike.baidu.com/view/9261.htm.
关键词刑事政策 刑事法律 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89-01
一、我国改革开放后主要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自从进入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体制的转变,社会与经济进入大变革、大发展时期,长期处于封闭禁锢的社会状态被打破,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停滞不前转向飞速发展。社会道德、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剧烈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面对新机遇所带来的新挑战。由此引发了自建国以来的一个新的犯罪高潮。“严打”作为此时期主要的刑事政策,有效的遏制了当时的犯罪高潮、稳定了社会治安局势。但是在改革之初,仍然存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导致社会仍然保持着一元化特点,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重人治而轻法制。在国家组织形式上通过单位制把个人纳入行政框架,使个人成为“组织人”,泯灭其独立人格。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严打”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起到了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从进来的南平事件及一系列类似事件表明,犯罪是多方面因素构成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深层次矛盾激化的产物。在一定的社会中,总会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进入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后,犯罪行为也有了一定的转变。“严打”作为一种事后补救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公民权利的保障愈发重要,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权意识也愈发的显现出来。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忽视人权保障的“严打”刑事政策被重视人权保障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代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二、我国改革开放后主要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梁根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效率与公正,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且认为“严打”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在人治模式下的效率价值,而忽略自由与公正的价值;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则是在追求效率与执行价值的同时兼顾公正与自由的价值。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述。“从重从快”反映出“严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而所谓的效率价值,就是以付出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实际结果。作为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就是希望能有效的配置刑事资源,在投入较少或者是较小刑事成本的情况下,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预防和处罚犯罪。
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严打”实践中却忽视了公正。为了提高效率,公检法机关之间强调配合,却忽视了相互制约,有的地方甚至实行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公、检、法联合办案,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性荡然无存。司法机关总是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标和衡量政绩的标准,而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效率与执行价值的同时兼顾公正与自由的价值。民主与人权作为公正与自由价值的核心,引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内涵和标准。
自由,对于社会人而言,是指属于个人的一切不被任何他人违背本人意愿所占有和控制。在法律上是指人的自由权,即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而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定就是以尊重人权,广泛关注社会各阶层权利,重视保障人的各项权利为出发点,旨在努力追求刑罰权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以保障公民权利。《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可以看出此解释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作为法的价值的公正亦即正义,即对法律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行均衡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对待犯罪该严则严,指严重犯罪从重处罚,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以维护社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但同时该宽则宽,对一些性质并不严重,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浅,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的量裁,应该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同时重视“相济”,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更好的在宽严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在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同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技术上能把现有的罪名,以归纳整理的方式明确划分轻罪与重罪,明确划分出“宽”与“严”的界限,以指导我国社会发展新时期下的刑事司法实践。
注释:
[日]大谷实著.黎红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辛科.我国刑事政策哲学基础与价值内涵的演变.和谐社会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http://baike.baidu.com/view/92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