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压力增大,我国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数持续上升,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方面所面临的社会背景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必须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精神卫生教育、完善法律和改革现行体制加以解决。
【关键词】精神疾病;权益保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0000-01
1 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伴随这种疯狂的速度而来的成功的压力、剧增的人口、纷繁的信息乃至拥堵的交通、家庭的破碎让中国人心理问题丛生。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中国约有39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而我国有关方面对全国抑郁症患病率的最低估计为2%,即有2600万抑郁症患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640亿人民币。另对中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有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人。因社会压力增大,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数持续上升,因未及时进行心理治疗演变成精神病患者的人数也在持续上升。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社会等有害因素的不利影响下,大脑出现紊乱,表现为精神活动失常,是脑功能失常的总称;分为精神病、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四类。精神病是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是由于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大脑功能紊乱。
研究大脑功能的手段和方法,较研究人体其他器官的难度大。因此在医学发展上,精神病的科学研究进度较其他临床科目要晚。在较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对精神病的看法为不可知论及神学的观点所充塞。至今在脑科学知识不普及的地区,对精神病的陈腐观点、偏见仍相当普遍。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
2 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不完善的原因
2.1 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精神病管治工作以亲属及监护人监管为主。但由于经济原因和恐惧心理等多种因素,大多数亲属及监护人未能履行责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的因为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避之惟恐不及,无心监护;还有的虽有监护的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人父母均已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无人监护。有的干脆将其关锁在家中,用铁链锁在黑屋内,任其自生自灭。有的任其流散社会,致使其反复作案,影响社会治安。
2.2 司法机关的困境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采取法律手段阻力重重,需要将精神病人控制人身自由时,法制部门不批准,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的嫌犯不予收押。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高昂的费用没有解决渠道。
2.3 资金投入不足
每年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占国民收入的5%左右,而精神卫生医疗得到的仅是这5%中的零头,和其他类型的疾病相比,它只占有其中最小的一部分。相对而言,精神类疾病负担占所有疾病总负担的20%。政府资金的投入不仅要针对这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还应该面向众多患者和家庭。许多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常常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加之社会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的歧视,使许多患者的家庭对其消极应对。
2.4 法律上的空白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与精神疾病特别相关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还只是“拼凑之物”,仍未出台国家性的法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病人必需入院接受治疗(通常这决定现时是由家人做的),当病人损毁物件、伤及他人或自杀身亡时提供服务的机构有何责任亦没有法律界定。就地方法规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法律和精神病医学工作者一直在向社会呼吁,为规范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管理,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精神卫生法》。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医疗等问题存在疏漏,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实践中难免发生侵权案件。
3 加强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精神卫生教育
面对如此严峻的精神疾病造成的损失和负担,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同时,社会上要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健康知识,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教育,提高广大医生的医疗水平,增加他们对精神卫生的了解和重视,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率,分流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病源,缓解压力。
3.2 督促监护人负起职责
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病人、对社会是否负责任,直接影响着精神病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成败。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对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造成后果的,可对监护人处以治安处罚;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对监护人虐待精神病人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对监护人作出相应处罚。
3.3 完善法律法规
精神病人作为无自制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足够的立法支持才能保障。加快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立法探索方面,卫生部在1985年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现在已拟出了第17稿。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这无疑是对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促进。
3.4 成立公益基金
对确实无力支付强制治疗费用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对受害人补偿公益基金,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精神疾病是一种发病率很高的疾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看似是一个行业立法,实则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因此,我国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进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精神卫生问题,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 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2.
[2] 郑玉波. 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2一135.
[3] 龙卫球. 民法总论(第二版)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0.
[4] 裴国玺等. 关于我国精神卫生法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医学与社会,2005年4月第18卷第4期.
[5] 戴文益. 中國精神疾病现状及其出路[J]. 安全与健康,2005.4.
[6] 陈刚等. 我国精神病人管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6年第3期.
[7] 魏树发.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关键词】精神疾病;权益保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0000-01
1 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伴随这种疯狂的速度而来的成功的压力、剧增的人口、纷繁的信息乃至拥堵的交通、家庭的破碎让中国人心理问题丛生。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中国约有3900万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而我国有关方面对全国抑郁症患病率的最低估计为2%,即有2600万抑郁症患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640亿人民币。另对中国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有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人。因社会压力增大,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数持续上升,因未及时进行心理治疗演变成精神病患者的人数也在持续上升。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社会等有害因素的不利影响下,大脑出现紊乱,表现为精神活动失常,是脑功能失常的总称;分为精神病、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四类。精神病是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是由于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大脑功能紊乱。
研究大脑功能的手段和方法,较研究人体其他器官的难度大。因此在医学发展上,精神病的科学研究进度较其他临床科目要晚。在较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对精神病的看法为不可知论及神学的观点所充塞。至今在脑科学知识不普及的地区,对精神病的陈腐观点、偏见仍相当普遍。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精神疾病患者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
2 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不完善的原因
2.1 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精神病管治工作以亲属及监护人监管为主。但由于经济原因和恐惧心理等多种因素,大多数亲属及监护人未能履行责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的因为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避之惟恐不及,无心监护;还有的虽有监护的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人父母均已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无人监护。有的干脆将其关锁在家中,用铁链锁在黑屋内,任其自生自灭。有的任其流散社会,致使其反复作案,影响社会治安。
2.2 司法机关的困境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采取法律手段阻力重重,需要将精神病人控制人身自由时,法制部门不批准,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的嫌犯不予收押。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高昂的费用没有解决渠道。
2.3 资金投入不足
每年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占国民收入的5%左右,而精神卫生医疗得到的仅是这5%中的零头,和其他类型的疾病相比,它只占有其中最小的一部分。相对而言,精神类疾病负担占所有疾病总负担的20%。政府资金的投入不仅要针对这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还应该面向众多患者和家庭。许多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常常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加之社会对精神类疾病患者的歧视,使许多患者的家庭对其消极应对。
2.4 法律上的空白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与精神疾病特别相关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还只是“拼凑之物”,仍未出台国家性的法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病人必需入院接受治疗(通常这决定现时是由家人做的),当病人损毁物件、伤及他人或自杀身亡时提供服务的机构有何责任亦没有法律界定。就地方法规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法律和精神病医学工作者一直在向社会呼吁,为规范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管理,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精神卫生法》。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医疗等问题存在疏漏,立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实践中难免发生侵权案件。
3 加强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精神卫生教育
面对如此严峻的精神疾病造成的损失和负担,政府部门要加大投入。同时,社会上要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健康知识,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教育,提高广大医生的医疗水平,增加他们对精神卫生的了解和重视,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率,分流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病源,缓解压力。
3.2 督促监护人负起职责
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对精神病人、对社会是否负责任,直接影响着精神病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成败。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对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造成后果的,可对监护人处以治安处罚;给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对监护人虐待精神病人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对监护人作出相应处罚。
3.3 完善法律法规
精神病人作为无自制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足够的立法支持才能保障。加快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在立法探索方面,卫生部在1985年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现在已拟出了第17稿。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这无疑是对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促进。
3.4 成立公益基金
对确实无力支付强制治疗费用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对受害人补偿公益基金,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精神疾病是一种发病率很高的疾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看似是一个行业立法,实则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医疗卫生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因此,我国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进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精神卫生问题,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永军. 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2.
[2] 郑玉波. 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2一135.
[3] 龙卫球. 民法总论(第二版)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30.
[4] 裴国玺等. 关于我国精神卫生法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J].医学与社会,2005年4月第18卷第4期.
[5] 戴文益. 中國精神疾病现状及其出路[J]. 安全与健康,2005.4.
[6] 陈刚等. 我国精神病人管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6年第3期.
[7] 魏树发.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与立法选择[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