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八准八不准”。新办法出台,老百姓大快人心,因为不少人在生活中深受违法医疗广告之害,对违法医疗广告深恶痛绝。不过新办法如同大多数政策一样,又有矫枉过正的倾向,相当于规定医疗机构只能“发名片”,不能做“自我介绍”,这显然会影响到医疗机构与潜在患者源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