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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事件使美国缔造并操控的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大的秘密监控体系掀起了其“面纱”的一角。当人们对于“棱镜”等秘密监控计划的了解逐渐增加时,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这个秘密司法机构也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可以说,不了解这个号称全美国“保密最严法院”的前世今生,人们就无法看清“斯诺登事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和美国强大的国家安全机器的真实面目。
丘奇委员会——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
“助产婆”
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创设源于1975年1月27日美国参议院决定成立的调研政府情报机构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因爱达荷州参议员弗兰克·丘奇担任主席,故该委员会史称“丘奇委员会”。在此之前,国会对于以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为代表的联邦情报机构制约乏力,这些拥有执法权的机构经常自恃使命特殊,为所欲为,不仅在国外实施暗杀和颠覆行动,而且对包括爱因斯坦、卓别林、海明威等知名人士在内的许多美国公民进行秘密监控。1972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媒体陆续披露了联邦司法与情报机构的劣迹,整肃和约束情报机构被列入国会的重要日程,丘奇委员会由此诞生。这个委员会由来自两党的11名参议员组成,有工作人员150名。
1976年5月丘奇委员会发表了厚达半米多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范情报机构行为的立法建议,该委员会本身后来演变为参议院情报委员会。1978年经国会通过、总统签署,《对外情报监视法》开始生效。正是依据这一联邦法律,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正式设立。
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设置与权限
创设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初衷是防止情报机构滥用监控特权,特别是要保护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对外情报监视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是审查情报机构监控活动的司法机关,它发布的命令或裁决意见是情报机构开展秘密监控计划的法律依据。该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其中1人被委任为主持法官。与这个法院同时诞生的还有美国对外情报监视复议法院,它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3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或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这个复议法院就是对外情报监视案件的上诉法院。如果情报机构的监控申请遭到否决,可以上诉到复议法院。不过,这种情况仅有过两次,更无相关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权限很大,任何对于美国本土“目标”(包括美国公民、在美国的外国人及外国机构)的秘密监控都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情报特权的制约者还是政府的“橡皮
图章”?
9.11事件改变了一切。当美国遭受空前的恐怖袭击后,小布什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应对局面,这些措施中包括:在六年间以总统授权监控计划的名义绕开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程序、起草和通过《爱国者法》、连续修订《对外情报监视法》等等。应当说,9.11后国会的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大大降低了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审查门槛,极大地解除了对情报机构秘密监控计划和搜查行动的限制。虽然联邦司法部承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监控对于美国公民的影响,且监控所得信息不会永久保留,但这些承诺在实践中都大打折扣。
更加致命的问题是,在崇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其实根本就无法与政府的行政分支“分立”,二者关系其实还很密切,这种密切关系表现在各个方面。
一是物理距離小。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成立后的30年中,一直在司法部大楼的六层办公,直到2009年才搬离。
二是意识形态近。在现任的11名法官里,10人是由保守意识形态倾向明显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遴选的,而且这些人出任联邦地区法官的提名多来自共和党总统,其中5人为老布什和小布什父子所提名。另外,许多法官与国防和情报部门的高官是校友。所以,这些法官都力挺秘密监控措施。
三是单方色彩浓。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在审理监控申请案时永远只面对“原告”,即政府部门,法庭上没有“被告”,这些“被告”方也无从知晓要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在全美各级各类法院中,这种仅凭一方陈述就做出裁决的法院独此一家。
四是审批通过率超高。1979年~ 2012年间,情报机构共向法院提交了3万多份秘密监控或搜查行动申请,其中仅有11份被法官否决,通过率达99.97%!
五是合作方式灵活。为解政府燃眉之急,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可以违反程序,在自家客厅中接待情报机构人员,快速签发命令。曾经供职于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詹姆斯·罗伯森最近对媒体坦言,这个法院不像法院,倒像一个政府的行政机构。
“合法”但“违宪”的秘密行动?
9.11后,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依据2008年大幅度修订的《对外情报监视法》和《爱国者法》,批准了情报机构多项大范围、综合性、长期性的秘密监控计划,其中就包括被曝光的“棱镜”计划以及强令美国的电信、光缆通讯和互联网技术公司进行合作的情报收集行动。令人惊讶的是,一些影响深远的重大决定仅由一名法官做出,且有关裁决意见对其他10名法官也都严格保密。例如:2004年7月14日法官科琳·科勒-科特利批准国家安全局收集互联网元数据的计划就是如此。
正是因为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大开绿灯,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才能“依法”放手实施对全世界的“巨型吸尘器”式的秘密情报监控计划。斯诺登事件发生后,若干该法院的法官竭力为政府辩护,但绝大多数选择了沉默。事实明摆着,对于美国公民(包括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和他们的亲朋好友)而言,个人自由和隐私已经成为过去的名词了。时刻处在秘密监控之下的国民还是自由的人民吗?如果说,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们只是忠于职守,谈不上助纣为虐,那么一个更大的问题就是,他们所赖以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他们下令批准的秘密监控措施是否与被全体美国人尊为立国根本的联邦宪法相违背?
随着公众对秘密监控计划了解的深入,美国规范对外情报监视行动的法律体系将面临重大挑战。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美国人有自己的回答。一些人认为情报机构的所作所为无可非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也不断有法律界人士表态,情报机构的秘密监控计划“合法”但是“违宪”。前副总统戈尔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控计划违反了联邦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第一条修正案和规定公民人身及财产不得遭受无端搜查扣押的第四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一批国会议员已经开始了有针对性的动作。从2008年起,身为参议院情报委员会成员的罗恩·怀尔登就一直大力推进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公开化,要求解密法官的裁决意见。众议员贾斯汀·阿玛什最近指出,秘密的法庭意见使法律模糊不清,它们妨碍公众就重要政策事项进行辩论,阻止国会履行“立良法、修恶法”的职责。他与15名众议员一起,支持美国公民与自由联盟要求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公开法庭意见的动议。6月11日,以杰夫·默克利为首的八位参议员提出跨党派议案,要求结束对外情报监视法院严格保密的状态,把真相公之于众。
7月7日,因反对越战而在1971年向媒体披露“五角大楼文件”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华盛顿邮报》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尖锐的文章。他认为,当今美国法律的状况堪忧,斯诺登为维护美国宪法做出了贡献,希望他的揭秘有助于掀起一个拯救美国民主的运动。他还意味深长地说,我们要把自己从失控的秘密监控中解放出来,因为这种监控使实权向政府行政分支和情报机构转移,其结果就是一个“美利坚监控国”!此文发表后短短四天内,在被调查的1万多位读者中,有56%投了赞成票。可以预言,随着公众对秘密监控计划了解的深入,美国规范对外情报监视行动的法律体系将面临重大挑战。
丘奇委员会——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
“助产婆”
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创设源于1975年1月27日美国参议院决定成立的调研政府情报机构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因爱达荷州参议员弗兰克·丘奇担任主席,故该委员会史称“丘奇委员会”。在此之前,国会对于以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为代表的联邦情报机构制约乏力,这些拥有执法权的机构经常自恃使命特殊,为所欲为,不仅在国外实施暗杀和颠覆行动,而且对包括爱因斯坦、卓别林、海明威等知名人士在内的许多美国公民进行秘密监控。1972年“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媒体陆续披露了联邦司法与情报机构的劣迹,整肃和约束情报机构被列入国会的重要日程,丘奇委员会由此诞生。这个委员会由来自两党的11名参议员组成,有工作人员150名。
1976年5月丘奇委员会发表了厚达半米多的最终报告,提出了规范情报机构行为的立法建议,该委员会本身后来演变为参议院情报委员会。1978年经国会通过、总统签署,《对外情报监视法》开始生效。正是依据这一联邦法律,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正式设立。
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设置与权限
创设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初衷是防止情报机构滥用监控特权,特别是要保护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对外情报监视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是审查情报机构监控活动的司法机关,它发布的命令或裁决意见是情报机构开展秘密监控计划的法律依据。该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其中1人被委任为主持法官。与这个法院同时诞生的还有美国对外情报监视复议法院,它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3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或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这个复议法院就是对外情报监视案件的上诉法院。如果情报机构的监控申请遭到否决,可以上诉到复议法院。不过,这种情况仅有过两次,更无相关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权限很大,任何对于美国本土“目标”(包括美国公民、在美国的外国人及外国机构)的秘密监控都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情报特权的制约者还是政府的“橡皮
图章”?
9.11事件改变了一切。当美国遭受空前的恐怖袭击后,小布什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应对局面,这些措施中包括:在六年间以总统授权监控计划的名义绕开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程序、起草和通过《爱国者法》、连续修订《对外情报监视法》等等。应当说,9.11后国会的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大大降低了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审查门槛,极大地解除了对情报机构秘密监控计划和搜查行动的限制。虽然联邦司法部承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监控对于美国公民的影响,且监控所得信息不会永久保留,但这些承诺在实践中都大打折扣。
更加致命的问题是,在崇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美国,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其实根本就无法与政府的行政分支“分立”,二者关系其实还很密切,这种密切关系表现在各个方面。
一是物理距離小。对外情报监视法院成立后的30年中,一直在司法部大楼的六层办公,直到2009年才搬离。
二是意识形态近。在现任的11名法官里,10人是由保守意识形态倾向明显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遴选的,而且这些人出任联邦地区法官的提名多来自共和党总统,其中5人为老布什和小布什父子所提名。另外,许多法官与国防和情报部门的高官是校友。所以,这些法官都力挺秘密监控措施。
三是单方色彩浓。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在审理监控申请案时永远只面对“原告”,即政府部门,法庭上没有“被告”,这些“被告”方也无从知晓要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在全美各级各类法院中,这种仅凭一方陈述就做出裁决的法院独此一家。
四是审批通过率超高。1979年~ 2012年间,情报机构共向法院提交了3万多份秘密监控或搜查行动申请,其中仅有11份被法官否决,通过率达99.97%!
五是合作方式灵活。为解政府燃眉之急,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可以违反程序,在自家客厅中接待情报机构人员,快速签发命令。曾经供职于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詹姆斯·罗伯森最近对媒体坦言,这个法院不像法院,倒像一个政府的行政机构。
“合法”但“违宪”的秘密行动?
9.11后,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依据2008年大幅度修订的《对外情报监视法》和《爱国者法》,批准了情报机构多项大范围、综合性、长期性的秘密监控计划,其中就包括被曝光的“棱镜”计划以及强令美国的电信、光缆通讯和互联网技术公司进行合作的情报收集行动。令人惊讶的是,一些影响深远的重大决定仅由一名法官做出,且有关裁决意见对其他10名法官也都严格保密。例如:2004年7月14日法官科琳·科勒-科特利批准国家安全局收集互联网元数据的计划就是如此。
正是因为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大开绿灯,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才能“依法”放手实施对全世界的“巨型吸尘器”式的秘密情报监控计划。斯诺登事件发生后,若干该法院的法官竭力为政府辩护,但绝大多数选择了沉默。事实明摆着,对于美国公民(包括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和他们的亲朋好友)而言,个人自由和隐私已经成为过去的名词了。时刻处在秘密监控之下的国民还是自由的人民吗?如果说,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法官们只是忠于职守,谈不上助纣为虐,那么一个更大的问题就是,他们所赖以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他们下令批准的秘密监控措施是否与被全体美国人尊为立国根本的联邦宪法相违背?
随着公众对秘密监控计划了解的深入,美国规范对外情报监视行动的法律体系将面临重大挑战。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美国人有自己的回答。一些人认为情报机构的所作所为无可非议,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也不断有法律界人士表态,情报机构的秘密监控计划“合法”但是“违宪”。前副总统戈尔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秘密监控计划违反了联邦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第一条修正案和规定公民人身及财产不得遭受无端搜查扣押的第四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一批国会议员已经开始了有针对性的动作。从2008年起,身为参议院情报委员会成员的罗恩·怀尔登就一直大力推进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公开化,要求解密法官的裁决意见。众议员贾斯汀·阿玛什最近指出,秘密的法庭意见使法律模糊不清,它们妨碍公众就重要政策事项进行辩论,阻止国会履行“立良法、修恶法”的职责。他与15名众议员一起,支持美国公民与自由联盟要求对外情报监视法院公开法庭意见的动议。6月11日,以杰夫·默克利为首的八位参议员提出跨党派议案,要求结束对外情报监视法院严格保密的状态,把真相公之于众。
7月7日,因反对越战而在1971年向媒体披露“五角大楼文件”的丹尼尔·埃尔斯伯格在《华盛顿邮报》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尖锐的文章。他认为,当今美国法律的状况堪忧,斯诺登为维护美国宪法做出了贡献,希望他的揭秘有助于掀起一个拯救美国民主的运动。他还意味深长地说,我们要把自己从失控的秘密监控中解放出来,因为这种监控使实权向政府行政分支和情报机构转移,其结果就是一个“美利坚监控国”!此文发表后短短四天内,在被调查的1万多位读者中,有56%投了赞成票。可以预言,随着公众对秘密监控计划了解的深入,美国规范对外情报监视行动的法律体系将面临重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