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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以来,高等教育的国家干预权和高校的自主权利一直发生着矛盾冲突,且构成了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一条基本线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必须谋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让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深入到高等教育管理领域。
关键词:法制化 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 教育立法 执法监督
当前,发达国家正在迈进知识经济的门槛,而我国知识经济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这种新经济形态要求教育具有创造性、多样性、开放性和个体化的特征。为了适应这种趋势,我们必须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大科学化、规范化的力度,实行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孟子早在2300年前就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至理名言,揭示了法制化对于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以及终生学习观念的形成,包括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领域日益广泛等等,这些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是单纯地靠行政手段可以解决得了的,只能在法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以调节和解决,这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大家知道,在现代教育发展的历程中,加强法制化建设是各个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影响普遍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依据自身的关系特点,依靠法制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关系,从而保证教育在综合国力中的最基础地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共识以及高等教育对社会影响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和应有的回应。
一、法制化与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概念的界定
所谓法制化,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进行。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律轨道),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法制化的目的是要反对“人治”,实行“法治”。要保障我国的法制化,必须保障几个前提:一是深化法制观念。二是处理好党法关系。三是健全法律监督机制。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诉诸于法律调节领域。简而言之,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间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一个过程,它包括三个环节或三个阶段:立法阶段、守法阶段、执法阶段。教育管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用国家立法来规范各项教育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执教。教育管理法制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教育管理者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完备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教育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检查、仲裁机制,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上所述,我国的高等教育要走上法制化,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司法,还必须有法律监督。
二、教育立法及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立法
教育立法是近代伴随着教育体系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预和控制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的现象。到了本世纪中,以立法形式管理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管理的共同特点和趋势。依法治教、教育管理活动法制化亦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开始了系统建设并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6部教育基本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面对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暴露的新问题,如:市场介入对教育公益性的挑战,实现受教育权遭遇的尴尬境遇等及现实中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以及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玲案等。这些迫切需要理论界作出回应,为教育立法和决策提供学术支持。于是《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应运而生。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教育领域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调整对象和实用范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要根本落实办学自主权,改变现行的运行机制中学校出不了真正的教育家,有的只是充当“车间主任”或“生产队长”角色的现象。这就需要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育活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普遍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如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仅规定了所有权问题,但对于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制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与办学自主权有关的办学者的“经营权”,以及经营学校所必需要的人、财、物的管理权,教育教学的指挥权、决策权,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学校人格”的独立性。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学校办学责任,促使学校挖潜优化,办出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面向社会,适应经济发展的能力。教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填补空缺需要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不断地推进,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在条文方面和精神方面更好地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人为本。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权利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逻辑起点
特别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和起点。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体制、办学体制、招生体制、毕业生就业体制、领导管理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等子系统。显然,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是以这些子系统的法制化为内容的,各子系统的法制化又是以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作为起点的。上述四项权利中,投资权利为基础,办学权利为核心,招生毕业权利为首位,管理权利为保障,彼此相互影响、互为依存,构架成为大学的权利体系。我国《教育法》颁布以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立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薄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合法权利间的矛盾与冲突,表现了我国法制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最近几年的高等教育诉讼中,由学生状告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这说明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力的冲突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回应。高等教育法制对这两者的调整目标应该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在理论上说,国内已有学者通过采用国外相关的行政理论和制度规则作出了颇有见地的论证。
(2)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滞后,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教育管理者较少从法律角度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自从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个学校均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力度,也逐步将依法治校的理念付诸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不一,做法各异,有些学校甚至走向误区,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
(3)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这一方面表现在许多高校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未能“程序制度化”,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过分强调一些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另一方面表现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特别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就得不到学位,这种规定是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的,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以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三、教育执法、立法监督和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1.执法和法律监督
实践证明,有了良好的教育法律,并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教育发展的作用,否则,只是如花瓶而仅仅起装饰作用。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危害更大。因此,有了教育法律,不等于就依法治教了。关键还是要看教育法律有无得到切实的执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进程。教育部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转变高等教育管理的方式,依法把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下去,把该属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比如,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责权的规定,遵循“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加大力度,加快进程,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真正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事业”的目标;《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作为办学者所具有的独立与举办者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还专门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财产管理等七个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确立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含义,为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我们所颁布的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半途而废”现象并不少见,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发挥不够,因此我们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完善教育立法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教育法律制度研究的有效途径。执法监督是教育法制化的保障。执法监督能最大限度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将教育立法宗旨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行政行为,从而有力地推动教育法制化进程。80年代末,上海曾通过地方人大的监督纠正了三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一是修改教育经费预算。将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由5.7%提高到8%(年终实际增长比例为13%)。二是制止不适宜的校舍置换。在人大的监督之下,置换校舍的方案得到了制止。执法监督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力。由于中央集权,地方缺少办学自主权(特别是高等教育),势必影响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教育法制的精神体现。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不是“简政放权”,而应为严格执法,“简政还权”。总之,有监督才有法治。实施监督是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教育管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法制化的高等教育管理呢?
第一、必须依法建章立制。
依法建章立制是高校法制化的基础。建章立制涉及到高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制定高校的章程,统领学校管理。章程的制定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校的实际,适应本校未来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得到学校广大教工的支持和认可,并在教代会上获得通过。其次,建章立制应体现在学校的教学、人事、财务和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只有完善高校全方面的管理体制,才能建立起高校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第二、必须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管理者在对学校进行领导和管理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要从过去主要依赖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范围,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学校管理者要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必须建立学生管理与救济机构。
学生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要注意保护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学生权益有效保护的最终途径,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现代化。
第四、要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为了使中国教育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我们应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国外的的先进做法,学习发达国家管理中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日本的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自从1947年出台《学校教育法》以来共计修改了36次,这说明日本在本世纪40年代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我国教育也应合理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与做法,不断加快学校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作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把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为指导,有效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振兴与科技兴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同时我们也期待着人大、政府在尽快完善主干教育法律体系的同时,严格教育执法,依法进行监督,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推动我国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振改.实论高等教育管理观的转变.教学与管理,2000.5.
[2]董春胜.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02.
[3]束漫漫.浅谈高校管理法制化实现之路.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6卷第2期.
[4]乐军波.权力与权利冲突中的高等教育法制基本问题解析.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05.
[5]Reading and writing(初中版).2006.9.
[6]金林南.《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陈振文.对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探讨.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关键词:法制化 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 教育立法 执法监督
当前,发达国家正在迈进知识经济的门槛,而我国知识经济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这种新经济形态要求教育具有创造性、多样性、开放性和个体化的特征。为了适应这种趋势,我们必须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大科学化、规范化的力度,实行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孟子早在2300年前就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至理名言,揭示了法制化对于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以及终生学习观念的形成,包括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领域日益广泛等等,这些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是单纯地靠行政手段可以解决得了的,只能在法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以调节和解决,这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大家知道,在现代教育发展的历程中,加强法制化建设是各个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影响普遍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依据自身的关系特点,依靠法制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关系,从而保证教育在综合国力中的最基础地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共识以及高等教育对社会影响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和应有的回应。
一、法制化与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概念的界定
所谓法制化,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进行。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律轨道),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法制化的目的是要反对“人治”,实行“法治”。要保障我国的法制化,必须保障几个前提:一是深化法制观念。二是处理好党法关系。三是健全法律监督机制。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诉诸于法律调节领域。简而言之,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间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一个过程,它包括三个环节或三个阶段:立法阶段、守法阶段、执法阶段。教育管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用国家立法来规范各项教育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执教。教育管理法制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教育管理者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完备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教育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检查、仲裁机制,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上所述,我国的高等教育要走上法制化,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司法,还必须有法律监督。
二、教育立法及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立法
教育立法是近代伴随着教育体系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预和控制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的现象。到了本世纪中,以立法形式管理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管理的共同特点和趋势。依法治教、教育管理活动法制化亦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开始了系统建设并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6部教育基本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面对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暴露的新问题,如:市场介入对教育公益性的挑战,实现受教育权遭遇的尴尬境遇等及现实中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以及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玲案等。这些迫切需要理论界作出回应,为教育立法和决策提供学术支持。于是《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应运而生。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教育领域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调整对象和实用范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要根本落实办学自主权,改变现行的运行机制中学校出不了真正的教育家,有的只是充当“车间主任”或“生产队长”角色的现象。这就需要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育活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普遍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如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仅规定了所有权问题,但对于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制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与办学自主权有关的办学者的“经营权”,以及经营学校所必需要的人、财、物的管理权,教育教学的指挥权、决策权,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学校人格”的独立性。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学校办学责任,促使学校挖潜优化,办出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面向社会,适应经济发展的能力。教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填补空缺需要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不断地推进,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在条文方面和精神方面更好地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人为本。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权利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逻辑起点
特别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和起点。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体制、办学体制、招生体制、毕业生就业体制、领导管理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等子系统。显然,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是以这些子系统的法制化为内容的,各子系统的法制化又是以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作为起点的。上述四项权利中,投资权利为基础,办学权利为核心,招生毕业权利为首位,管理权利为保障,彼此相互影响、互为依存,构架成为大学的权利体系。我国《教育法》颁布以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立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薄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合法权利间的矛盾与冲突,表现了我国法制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最近几年的高等教育诉讼中,由学生状告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这说明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力的冲突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回应。高等教育法制对这两者的调整目标应该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在理论上说,国内已有学者通过采用国外相关的行政理论和制度规则作出了颇有见地的论证。
(2)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较滞后,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教育管理者较少从法律角度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自从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个学校均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力度,也逐步将依法治校的理念付诸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不一,做法各异,有些学校甚至走向误区,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
(3)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这一方面表现在许多高校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未能“程序制度化”,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过分强调一些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另一方面表现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特别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就得不到学位,这种规定是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的,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以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三、教育执法、立法监督和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1.执法和法律监督
实践证明,有了良好的教育法律,并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教育发展的作用,否则,只是如花瓶而仅仅起装饰作用。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危害更大。因此,有了教育法律,不等于就依法治教了。关键还是要看教育法律有无得到切实的执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进程。教育部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转变高等教育管理的方式,依法把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下去,把该属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比如,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责权的规定,遵循“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加大力度,加快进程,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真正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事业”的目标;《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作为办学者所具有的独立与举办者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还专门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财产管理等七个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确立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含义,为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我们所颁布的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半途而废”现象并不少见,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发挥不够,因此我们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完善教育立法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教育法律制度研究的有效途径。执法监督是教育法制化的保障。执法监督能最大限度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将教育立法宗旨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行政行为,从而有力地推动教育法制化进程。80年代末,上海曾通过地方人大的监督纠正了三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一是修改教育经费预算。将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由5.7%提高到8%(年终实际增长比例为13%)。二是制止不适宜的校舍置换。在人大的监督之下,置换校舍的方案得到了制止。执法监督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力。由于中央集权,地方缺少办学自主权(特别是高等教育),势必影响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教育法制的精神体现。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不是“简政放权”,而应为严格执法,“简政还权”。总之,有监督才有法治。实施监督是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教育管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法制化的高等教育管理呢?
第一、必须依法建章立制。
依法建章立制是高校法制化的基础。建章立制涉及到高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制定高校的章程,统领学校管理。章程的制定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校的实际,适应本校未来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得到学校广大教工的支持和认可,并在教代会上获得通过。其次,建章立制应体现在学校的教学、人事、财务和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只有完善高校全方面的管理体制,才能建立起高校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第二、必须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管理者在对学校进行领导和管理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要从过去主要依赖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范围,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学校管理者要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必须建立学生管理与救济机构。
学生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要注意保护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学生权益有效保护的最终途径,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现代化。
第四、要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为了使中国教育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我们应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国外的的先进做法,学习发达国家管理中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日本的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自从1947年出台《学校教育法》以来共计修改了36次,这说明日本在本世纪40年代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我国教育也应合理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与做法,不断加快学校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作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把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为指导,有效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振兴与科技兴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同时我们也期待着人大、政府在尽快完善主干教育法律体系的同时,严格教育执法,依法进行监督,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推动我国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振改.实论高等教育管理观的转变.教学与管理,2000.5.
[2]董春胜.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02.
[3]束漫漫.浅谈高校管理法制化实现之路.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6卷第2期.
[4]乐军波.权力与权利冲突中的高等教育法制基本问题解析.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05.
[5]Reading and writing(初中版).2006.9.
[6]金林南.《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陈振文.对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探讨.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