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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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农村房屋建设也迎来了新的高峰期,在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专项资金补贴,这又是一项保障困难村民“有房住”的惠民工程,各地农村掀起了一股兴建住房的热潮。
  关键词: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一、农村房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一)危害性大,处理难度高
  农村建房事故对农民工的危害性较大,大部分是非死即残,受伤害的农民工往往都是农村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农民家庭带来灾难。所以,受伤害的农民家属起诉的死亡或受伤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医疗费涉及金额较大,使房主、包工头难以承受。
  (二)涉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雇佣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合伙关系、承揽关系、租赁关系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农村建房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劳务合伙。第二,工料全包。一般多见于关系较为亲密的房主的包工头之间。第三,只包工但不包料。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由房主购买提供,建房所需的架材、机械设备、工人由包工头来负责,并且组织人员开展施工工作。
  二、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成因
  一旦将某块地皮购买成功后,那么这块地皮就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的购建房屋,其他人包括政府在内都无权干涉。而且在修建过程中,因房主和包工头所凭借的只是个人的经验,而没有经过任何专业人士和专业知识的指导,因此构建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也经常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的数量不断增加。
  1.施工者技术水平差
  一般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接下一个活之后,就采取就近原则,找寻能有时间参与施工的人员,并且组成一个小队,然后展开房屋的建筑工作。可以说,这种由无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构建的房屋中存在着很多的隐患,尽管他们凭借曾有的经验自觉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可是因很多农民工大都不会使对安全施工知识都不知道,再加上对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不熟练,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容易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2.安全意识不强
  农村建房多聘请的是泥工师傅,没有受过安全方面的培训;房主及承包方基本都是农民工出身,为了节省开支,为成本降到最低,在房屋建设中未购置安全设备,也就无法进行各类安全防护,给施工人员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在农村房屋建筑中各个地方都普遍存在着为节省开支,重营得轻安全,对工作不进行安全培训和保护,这就导致了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也失去了自我保护的意识。
  3.施工设备简陋陈旧
  农村房屋建设中,由于农村普遍存在贫困现象,资金缺乏,房主没钱雇佣专业施工承包队,所以大多数施工队的施工设备都落后陈旧,有些甚至是临时凑齐,这就导致了工人施工过程当中对工具的利用率降低,在施工现在随处可见施工调和陈旧破损,性能较着,脚手架等高空作业设备也未能起到确保安全的程度,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
  4.农村建房无人监督管理
  随着农村建房管理不完善,国土资源局除了对建房占地的合法性规范之外,对在建房过程中施工设计,施工管理方面没有要求和规范,没有了施工标准对施工承包队来说就没有了约束依据,也就自然存在安全防护和责任归属方面的空白,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建设中就缺乏政府参与和部门监管。
  三、对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的对策分析
  (一)从政府管理方面
  1.完善立法,加快农村住房建设规范化进程
  在中国,很多政策的提出都在保证农村住房建設,但是农村住房建设是一个重大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农村住房的审批以及建设施工,并不能正真保证其安全无误的进行。事故的发生很是频繁,这也是因为农村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大问题。究其原因,农村住房改造在数量上来说相对繁多,尽管农村住房建设并不是大工程,但是农村住房在建设过程中无法保证建筑材料货源地的安全和质量,这也和中国目前发展状况有联系。国家也无法保证农村住房改造使用材料的安全性。其中还包含建筑工人的技术要求是否达标,因为农村经济水平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导致从何原因下产生的建筑事故频发。所以说,农村住房改造,要从根本上入手。
  2.完善保险制度,分散农民建房风险
  如果无法避免事故的频发,,事故随时发生后,当事人即承包方因为经济原因无力承担事故的后果,那就应该从分散风险角度的立场出发来为当事人考虑,提前为试工队员和涉及的施工工员进行保险。为承包双方以买保险的方式来仙妮蕾德风险,这就使得在建房事故发生以后,使受害人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补偿,也减小了农民工自发经济实力弱小的使当事人所承当的高额赔偿费用,同时也减小了受害和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激化。
  (二)司法判决方面
  1.受害人过错大小的判定
  不仅受害人(或称雇员)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分担、房主或者包工者赔偿责任的减轻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重大过失为过失中最为严重者,尽管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这一概念,但很少有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
  2.建房合同性质的鉴别
  对雇佣和承揽的概念没有正确的理解是现今生活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尽管雇佣和承揽都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可是两者所具有法律性质和引发纠纷后的诉讼结果又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正确理解雇佣和承揽的概念,认真辨别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性质和类型,不仅能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同时也能使法律秩序更为稳定,社会更加和谐。
  农房建设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就是雇佣和承包。从表面来看二者都是为建房所服务的的,然而,实际上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大。农民在房屋建造时和承包者会签订建房合同,这种合同因受雇者所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分为“重包”和“轻包”。“重包”意味着承包者所承担的责任较多,除非房主本人出现问题或者过错,否则将根据各自错误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轻包”,也就是说,房屋的建造主要有房主本人负责,有房主本人提供材料,并进行建屋管理,而承包者只需提供劳务,组织受雇者进行建造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雇佣合同,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周立,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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