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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用额度2万元以下群体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趋势,严重影响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常常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恶意透支、年轻无业人员涉案多、涉案数额较大等特点。此类案件激增,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原因分析
造成此类群体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表现为多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分子贪图非法利益,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大量的公私财物,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个别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机制存在不合理,导致发放信用卡泛滥。商业银行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指标。银行间为了抢占市场和扩大业绩也进行了恶性竞争,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缺乏严格的审核,放宽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诸多原因造成了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大量人员加入信用卡持卡人行列,信用卡泛滥的现象日渐明显。多头授信、随意授信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如某银行在办理苏某勇信用卡审批时,仅凭其提供的资信调查函就给予通过审批,而没有进行详细的核查,而苏某勇托亲朋好友随便找一家装饰公司盖章证明,办到了信用卡,为其实施信用卡诈骗创造了条件。
二是资信审核实际操作难度大,导致信用卡发放“没门槛”。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商业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变通措施;部分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中介机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信用卡管理知识,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详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如方某忠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向银行提供了一家公司开具的其月入9000元收入证明,银行无法核实真伪,最终通过其申请,并为其办理了购车贷款,几个月后,方某忠还不起贷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查处。
三是缺乏责任倒查机制,导致发卡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对信用卡工作人员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重考核发卡数量,轻考核发卡质量。没有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没能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对没能把好发卡质量关而把信用卡发放给没有持卡信用资格的群体,对发生信用卡诈骗的相关人员缺乏倒查问责有效机制,没能有效警示金融机构及广大员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是缺乏对POS机的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非法套现时有发生。首先,POS机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很多金融机构在办理POS机时,只是书面审查所需证件,很少到营业场所实地考察。如此简单的审核之后,交上一定数量的押金,一台POS机就可以使用。其次,金融机构过份追逐利益。不管是消费还是套现,只要持卡人刷卡,金融机构就会有手续费收入,在这些手续费中,发卡银行取七成,发放POS机的机构取二成,银联取一成,即使POS机非法套现金融机构也有利可图,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要向金融机构支付高额透支利息,持卡人逾期还款严重就会触犯法律,有司法机关为其“讨钱”,因此金融机构才会对套现中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第三,对非法套现的监管约束不力。POS机商户为了收取手续费而与信用卡持卡人相互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真刷卡、假消费”的方式实现非法套现,由于POS机分散,银联公司难以逐一检查监督,从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监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五是第三方支付制度不完善,导致风险防控机制滞后。信用卡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现代化金融工具,其支付功能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利用信用卡消费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也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制度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发卡行作为第三方支付方没能从刷卡消费中事先及时发现问题,当某些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透支功能盲目消费后不能偿还造成“恶意透支”,风险已经成为了现实。如沈某华办理的信用卡主要是进行日常消费,刚开始有还一点,后来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逐渐丧失还款能力,最终欠款2.4万多元,逾期一年多而无法归还被立案侦查。
六是宣传不到位,导致持卡使用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要填写许多表格和协议,很多申请办卡人员没有详细阅读相关内容,一味听从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填写签名,金融机构也是例行公事,没有把非法透支的危害讲明讲透,没有真正警示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充分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超期不还欠款,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有些持卡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计后果透支消费,加上透支消费利息较高,当透支超过其承受力,难免产生越透越多的恶性循环,最终坠入犯罪深渊。如苏某平通过个人身份证件和名下的一辆小车行驶证复印件在银行申领两张信用卡,刚开始刷卡是小额消费,而且都能及时归还,随着次数增多,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消除,在一次刷卡消费1.9万多元后,由于凑不齐还款,资金链断层,经银行多次催款,逾三个月未能归还,最终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立案侦查。
七是轻缓刑居多,导致警示教育作用有限。由于涉案群体经济条件有限,能办到的信用卡额度较小,恶意透支数额不大,且犯罪事实均有相关书证、物证给予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此,大多数犯罪分子能通过各种途径筹钱归还透支款项和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量刑,因此此类案件判处缓刑者居多,对不法分子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二、防范对策
防范此类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堵住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银行应当改变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在对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同时,银行应当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一方面严把信用卡申请人资料信息审查关,做好办卡“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证件、亲见签名;另一方面严把信用卡担保人资信审查关,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源头上制止。此外,银行应当提高信用卡的服务质量。在发卡和欠款催收等阶段承担说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说明有关恶意透支行为的后果和风险等。
二是规范POS机日常管理,严格准入监管。银行在办理、开通POS机业务之前,应当要求出具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开具的申请人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的证明材料,查验代码证,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POS机开通之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掌握POS机商户的业务种类和经营规模,限制其申领POS机的数量。同时,银行要加强对信用卡支付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报警、及时处理,必要时先采用拒付等非常规手段。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POS管理的信息沟通,以促进综合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对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银行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电信等多部门之间的社会征信体系网络,有利于提高各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达到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为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及时制止恶意透支行为。
四是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震慑功能。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应强调“宽严相济”的理念,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罪犯应坚决打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典型案件向社会昭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政府部门应当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
一、原因分析
造成此类群体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表现为多方面,主观方面主要是犯罪分子贪图非法利益,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大量的公私财物,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个别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机制存在不合理,导致发放信用卡泛滥。商业银行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指标。银行间为了抢占市场和扩大业绩也进行了恶性竞争,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缺乏严格的审核,放宽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诸多原因造成了信用卡发放门槛过低,大量人员加入信用卡持卡人行列,信用卡泛滥的现象日渐明显。多头授信、随意授信为恶意透支、非法套现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如某银行在办理苏某勇信用卡审批时,仅凭其提供的资信调查函就给予通过审批,而没有进行详细的核查,而苏某勇托亲朋好友随便找一家装饰公司盖章证明,办到了信用卡,为其实施信用卡诈骗创造了条件。
二是资信审核实际操作难度大,导致信用卡发放“没门槛”。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商业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地变通措施;部分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中介机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信用卡管理知识,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详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如方某忠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向银行提供了一家公司开具的其月入9000元收入证明,银行无法核实真伪,最终通过其申请,并为其办理了购车贷款,几个月后,方某忠还不起贷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查处。
三是缺乏责任倒查机制,导致发卡相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对信用卡工作人员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重考核发卡数量,轻考核发卡质量。没有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没能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对没能把好发卡质量关而把信用卡发放给没有持卡信用资格的群体,对发生信用卡诈骗的相关人员缺乏倒查问责有效机制,没能有效警示金融机构及广大员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四是缺乏对POS机的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非法套现时有发生。首先,POS机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很多金融机构在办理POS机时,只是书面审查所需证件,很少到营业场所实地考察。如此简单的审核之后,交上一定数量的押金,一台POS机就可以使用。其次,金融机构过份追逐利益。不管是消费还是套现,只要持卡人刷卡,金融机构就会有手续费收入,在这些手续费中,发卡银行取七成,发放POS机的机构取二成,银联取一成,即使POS机非法套现金融机构也有利可图,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要向金融机构支付高额透支利息,持卡人逾期还款严重就会触犯法律,有司法机关为其“讨钱”,因此金融机构才会对套现中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第三,对非法套现的监管约束不力。POS机商户为了收取手续费而与信用卡持卡人相互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真刷卡、假消费”的方式实现非法套现,由于POS机分散,银联公司难以逐一检查监督,从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监管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五是第三方支付制度不完善,导致风险防控机制滞后。信用卡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现代化金融工具,其支付功能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利用信用卡消费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也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制度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发卡行作为第三方支付方没能从刷卡消费中事先及时发现问题,当某些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透支功能盲目消费后不能偿还造成“恶意透支”,风险已经成为了现实。如沈某华办理的信用卡主要是进行日常消费,刚开始有还一点,后来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逐渐丧失还款能力,最终欠款2.4万多元,逾期一年多而无法归还被立案侦查。
六是宣传不到位,导致持卡使用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要填写许多表格和协议,很多申请办卡人员没有详细阅读相关内容,一味听从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填写签名,金融机构也是例行公事,没有把非法透支的危害讲明讲透,没有真正警示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充分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超期不还欠款,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有些持卡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计后果透支消费,加上透支消费利息较高,当透支超过其承受力,难免产生越透越多的恶性循环,最终坠入犯罪深渊。如苏某平通过个人身份证件和名下的一辆小车行驶证复印件在银行申领两张信用卡,刚开始刷卡是小额消费,而且都能及时归还,随着次数增多,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消除,在一次刷卡消费1.9万多元后,由于凑不齐还款,资金链断层,经银行多次催款,逾三个月未能归还,最终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立案侦查。
七是轻缓刑居多,导致警示教育作用有限。由于涉案群体经济条件有限,能办到的信用卡额度较小,恶意透支数额不大,且犯罪事实均有相关书证、物证给予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此,大多数犯罪分子能通过各种途径筹钱归还透支款项和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量刑,因此此类案件判处缓刑者居多,对不法分子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二、防范对策
防范此类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依法惩处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堵住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漏洞,强化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银行应当改变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在对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及信用卡中介人员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同时,银行应当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一方面严把信用卡申请人资料信息审查关,做好办卡“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证件、亲见签名;另一方面严把信用卡担保人资信审查关,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源头上制止。此外,银行应当提高信用卡的服务质量。在发卡和欠款催收等阶段承担说明义务,向持卡人、授信商户说明有关恶意透支行为的后果和风险等。
二是规范POS机日常管理,严格准入监管。银行在办理、开通POS机业务之前,应当要求出具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开具的申请人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的证明材料,查验代码证,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POS机开通之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掌握POS机商户的业务种类和经营规模,限制其申领POS机的数量。同时,银行要加强对信用卡支付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报警、及时处理,必要时先采用拒付等非常规手段。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POS管理的信息沟通,以促进综合整治违法套现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对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银行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海关、质检、电信等多部门之间的社会征信体系网络,有利于提高各部门的信息开放程度,达到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避免银行因为相关数据的滞后而无法及时制止恶意透支行为。
四是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震慑功能。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应强调“宽严相济”的理念,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罪犯应坚决打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典型案件向社会昭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政府部门应当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深入社区、商场、学校等地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倡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