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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以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为其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内容和必要保障,而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出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与检察工作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举措,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诸多方面。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多项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特别是和谐社会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要求更是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監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不谋而合。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运用自身职权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从而达到保障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大多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这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也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给予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不仅提供了宪法性的保障,使得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具备了宪法和法律的基础,对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地位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大的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三个特征都与法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实现正是要依靠司法为主要力量来完成。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民主法治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权力,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等。据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查工作主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体现:
首先,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办事”成为各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日常行为的准则。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司法理念,在自身工作中确保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构建和维护民主法治的社会大环境。
第二,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最基本的价值体现,检察机关要本着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查工作主题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从我做起接受监督,切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期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直接目的,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拉大,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下,检察机关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逮捕、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以打击,同时注重做好预防犯罪及控告申诉工作,通过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与化解群众矛盾的双管齐下,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结语
总之,和谐社会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更非一时一地之力,整个建设的工程就如同一盘复杂而宏大的棋局,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作出不懈地努力。作为这盘棋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以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以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等手段,积极地、深入地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评论员文章,载《求是》2005年第5期;
[2]《胡锦涛强调: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
[3]《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载《中国人大》,2007年3月2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九条;
[5]《实践检察工作主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韩起祥,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八期;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与检察工作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举措,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诸多方面。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多项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都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特别是和谐社会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要求更是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監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不谋而合。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运用自身职权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从而达到保障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大多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这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也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给予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不仅提供了宪法性的保障,使得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具备了宪法和法律的基础,对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职能的地位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大的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三个特征都与法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实现正是要依靠司法为主要力量来完成。所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民主法治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权力,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等。据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中的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查工作主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体现:
首先,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办事”成为各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日常行为的准则。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司法理念,在自身工作中确保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构建和维护民主法治的社会大环境。
第二,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永恒主体,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最基本的价值体现,检察机关要本着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查工作主题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从我做起接受监督,切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期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直接目的,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在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拉大,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下,检察机关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逮捕、起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以打击,同时注重做好预防犯罪及控告申诉工作,通过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与化解群众矛盾的双管齐下,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结语
总之,和谐社会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更非一时一地之力,整个建设的工程就如同一盘复杂而宏大的棋局,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作出不懈地努力。作为这盘棋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以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以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等手段,积极地、深入地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评论员文章,载《求是》2005年第5期;
[2]《胡锦涛强调: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一版;
[3]《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载《中国人大》,2007年3月2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九条;
[5]《实践检察工作主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韩起祥,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八期;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