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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4月的一天上午,农民洪某正在自己的承包地浇水,突然本组村民郭某跑来,说其丈夫李某下地窖好久了,至今漫上来,请洪某帮忙救人。洪某立即赶到现场,毫不犹豫地下到深达5米的地窖中,因窖中缺氧,洪某昏倒在地窖中。后来洪某和李某被人救起,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缺氧性窒息”、“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法医鉴证,伤残程度为十级。2005年10月洪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1648元,同时要求补偿伤残补助费。
庭审中,被告郭某辩称,原告为救他人而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目前她尚无能力给予补偿,而且原告在救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与郭某在该事故中均无过错,洪某在救助郭某丈夫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郭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由郭某补偿洪某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本案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郭某要求救人,洪某因救人受到损害,双方主,见上均无过措,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湖北省老河,市光化办事处政法办 张帮安 邮编:441800)
2005年4月的一天上午,农民洪某正在自己的承包地浇水,突然本组村民郭某跑来,说其丈夫李某下地窖好久了,至今漫上来,请洪某帮忙救人。洪某立即赶到现场,毫不犹豫地下到深达5米的地窖中,因窖中缺氧,洪某昏倒在地窖中。后来洪某和李某被人救起,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缺氧性窒息”、“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法医鉴证,伤残程度为十级。2005年10月洪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1648元,同时要求补偿伤残补助费。
庭审中,被告郭某辩称,原告为救他人而使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目前她尚无能力给予补偿,而且原告在救助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与郭某在该事故中均无过错,洪某在救助郭某丈夫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郭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由郭某补偿洪某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本案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郭某要求救人,洪某因救人受到损害,双方主,见上均无过措,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湖北省老河,市光化办事处政法办 张帮安 邮编:4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