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底线教育与生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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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省沅江市一名年仅12岁的小学生(以下简称“少年”)因对母亲的管教积怨已久,在被母亲责打之后,愤而将其砍死。由于少年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警方遂将少年从派出所释放,要求监护人对其进行看护。面对“你把你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的疑问,少年答曰:“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当进一步被追问“以后怎么办”时,少年反问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我们假设上述对话是真实而准确的,那么尝试对其中所包含的不成问题的问题进行释义,既是解少年之惑,也是为其他少年提个醒,更希望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底线教育和法治教育提供些许参考。
  问题一:杀的是自己妈妈,是否就没事了?
  少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的无罪无悔辩白,让人不寒而栗。无独有偶,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8年12月22日网传的虐童视频是此前真实发生的父母殴打女童事件。当有记者采访此事时,涉事父亲刘某华却以“关你屁事,我打的是我女儿”回应。12岁少年“我杀的是我妈妈”和34岁父亲“我打的是我女儿”的反应如出一辙,其背后的理据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伤害行为属于法外之地。长期在“我打的是我的孩子,无关他人”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有可能就长成了“我杀的是我爸我妈,无关他人”的人。这既与家庭暴力属于私事的传统陈腐观念有关,也与现行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甚至是不予处罚相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即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最多只判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非家庭成员)身体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另外,2018年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该通报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警方认定周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的原因不是依据有关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是否大等性质认定,而仅仅因为是父女关系就免于处罚。试想一下,假设该男子是女童父母委托的一位朋友,警方是否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二是“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这句话也耐人寻味。警方处理该问题的出发点显然是基于社会治安、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背后隐含的逻辑是父女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私事,不会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故没必要处理。实际上,若从女童的视角出发,女童享有身体权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包括其亲生父亲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特别是在高铁这样的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儿童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理应从重处罚。南昌警方如此草率的处理是有违儿童保护最大利益原则的。
  家庭成员间的暴力伤害不违法不为罪的认知偏差,既与落后传统观念的传递有关,也与少年平时虽受母亲责打,而母亲并未受到处罚的示范作用相连,更是缺乏法制教育所致。学校至少要让学生了解下列相关的法律规章等规定:(1)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孩子以上述方式对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实施了暴力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反之亦然。(2)2015年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同时,明确了监护侵害行为的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及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等内容。学生要对父母的打骂行为说不!让学生了解当自己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时,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将自己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3)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和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特别要求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除此之外,作为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儿童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和社会、学校有义务保护每一个儿童健康发展;反过来,父母也不是子女的所有物。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杀妈妈与杀别人性质无异,是不能容忍的恶行。
  问题二:学校是否有权利不让少年上学?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即便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尽管少年仍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确保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受教育权造成危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包括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应当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可见,少年能否回到原学校继续上学,既不是学校单方面就能决定的事情,也不是其他家长反对就能够阻止的。对少年行为进行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以及能否上学的决定,属于超越了学校权利的刑事检察工作内容。   问题三:12岁少年杀了人,是否能逍遥法外?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这条规定来看,少年尽管不用坐牢,但有可能由政府收容教养。少年自杀害母亲以来,有家不能回,因为邻居和其他村民反对;学校不能去,因为同学和家长惧怕;工读学校不能上,因为“杀人”远远超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畴,工读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也有可能反对;举家搬迁,异地生活、上学也不现实,因为网络无处不在,少年几无藏身之地……可见,12岁少年杀人,虽无刑责,但有“凶手”之名。因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没有进行充分的帮教和改造,确保没有社会危险之前,是不能让其回归社会的,故少年不可能逍遥法外。
  没有父母陪伴、缺少心理抚养,情绪调控能力不足、共情力缺乏,规则意识淡薄、底线教育缺失……凡此种种病因导致12岁少年持刀刺向母亲的恶果。我们常说“法不外乎情”。“法”虽指国法,但一般不会超出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少年虽然暂时不需要坐牢,但他终其一生都将受到人性的拷问,他长大后的良心发现将是其摆脱不掉的更大“法网”。从这个意义上讲,少年也不可能逍遥法外。
  因此,政府需要有所作为,沅江市政府针对少年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商讨出一套完整的后续处置方案及时而有必要。但从长远来看,国家需要摈弃“一事一议”“就事论事”的技术主义思维,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实施细则,增强对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干预机制。
  社会病了不该让12岁少年一人吃药。虽然这桩案件是一个极端个案,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其典型性令人膽寒。继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杀人、2013年复旦大学的研究生林森浩借愚人节“整人”之机将同宿舍同学黄洋投毒致死、2017年湖南沅江某校高三学习尖子生罗某杰因不满教师管教将鲍老师残忍杀害,还有屡见不鲜的恶性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之后,少年之案再一次向教育发出了警告: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并改进我们的底线教育,把对学生进行尊重生命的底线教育作为摆在学校和教师面前的重要且紧急的课题。国家如何从制度层面强化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可能是问题解决之本。而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而言,学校在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理想目标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底线教育。底线在哪里,虽难有标准答案,但自古以来,不伤、不杀、不偷、不抢、不奸、不骗等基本伦理是最基本的、也是公认的不能逾越的红线。无论学生学业成绩好坏,如果缺乏做人、做事的底线,所谓的“未来”也真就成了“未”来了。
  少年这三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令人沉重。真心希望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夯实底线教育,升华生命教育,不要让“少年”和“少年三问”再度出现!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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