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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各类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从整体上说,还是制约大于鼓励,缺乏制度上的包容和引导。
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强化精神障碍的全病程管理,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而如何适应法律要求,让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连续、有效的服务,今后的路还很漫长、很曲折。
就此,本刊记者专访了衡平机构执行理事、精神卫生法治项目创始人黄雪涛律师,就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及公民社会建立的话题向她作了深入地了解。
投身NGO 为公民社罗会助力
成长于东莞的黄雪涛,从小受香港电视的影响,“从青春期开始,我就在思考社会转型,看到开放社会的种种细节,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有强烈的认同感”。
多年的法学专业训练,让黄雪涛觉得,法律的美妙之处值得追求。在多名NGO朋友的帮助下,2010年4月,衡平机构(Equity and Justice Initiative)在深圳成立。黄雪涛担任精神卫生法律项目负责人,全身投入NGO领域。
衡平机构,简称EJI,是一家公益法律机构,致力于在公共健康与残障领域守护和倡导公民权利与尊严。目前主要项目有精神病人权利项目、残疾人权利项目。
其中,衡平机构主要研究的精神病人权利项目(MHLP),其使命是在精神卫生领域推动法治,防止滥用精神病医学剥夺公民权利,推动“替代性决策模式”转型为“支持性自主决策模式”,消除基于精神障碍的歧视,守护公民自主权。
2010年10月,衡平机构写了中国民间第一份精神病收治法律分析报告,直指精神病收治在制度上的八大缺陷,是造成“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乱象的罪魁祸首。其工作,直接推动了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神卫生法》的修改,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国家责任等被纳入其中。此外,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为面临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转换模式 让弱者自主决策
法律中的自主权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尊重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一直是法律的敏感点。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恰巧就是自主权的边界,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
黄雪涛提到,弱者的独立人格基础薄弱,自主决策不被尊重和保护,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现状。“如《残疾人保障法》,是从怜悯、慈善的角度提供救济、关怀。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视角是有问题的。制度不应该是从施舍的角度把人保护起来,而要从‘替代性决策’向‘支持性自主决策’转型。例如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都存在被‘替代决策’这个问题,导致既有保护过度,也有保护不足。我们应该扭转由强势群体决策的思维模式,让弱势群体表达自己的需求,才知道什么才是弱势群体真正需要的支持,再由社会来提供相应的支持。”
在制度上,我国法律对监护权没有监督。监护人滥用权利不受监督、不受约束,这是很明显的精神病医学滥用现象。外界认为的“被精神病”现象,也是因为监护权不受约束和监督而导致的结果。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本身的缺陷,就是法律规定在被监护人权利受侵害时,只有监护人才能代表提起诉讼,监护权是垄断性的,难以挑战的。事实上,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处于不受监督的监护之下,处境都是非常悲惨的。只是因为明显错误的事情发生了,也就是一些很有能力的人被监护了、被收治了,才引起大家的关注。”黄雪涛在提到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制度缺陷时,认为监护权没有被监督是最大的制度缺陷,监护责任过重,也是导致监护权过大、被监护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原因,国家和社会应从制度和服务这两个层面,推动“支持性自主决策”,建立对监护权的监督和支持机制,而不应该是没有支持的单纯监督。
制度引导 使公益法律主流化
中国当下社会,很多人普遍有无助感,这源于个体的碎片化、分散性,所以公民社会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公民自治秩序很重要,靠我们自己就能解决很多问题。”黄雪涛说到,与内地法律基础相同的香港,内地政府和香港政府都已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相对于内地而言要顺利很多。这主要是社会环境的差别,香港的公民社会很发达,市民、媒体、NGO的服务和倡导都很活跃;而在内地,整个公民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弱势群体的推广和服务,基本都被代表了,其实这未必是残疾人自己真实的声音和需求。
所以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弱势群体自己出来发声,并且有社工来支持服务。这样,公民社会才能自由健康地发展起来。
在谈到国家和社会该如何推动公益法律的发展时,黄雪涛说,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为弱势群体解决不少法律问题,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援助都是政府拨款,由律协经营,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则行政化管理,变成政府的职能部门。她建议,法律援助可以由国家财政出钱,让民间自主运营,使法律援助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此外,公益法律是个长久、持续性且社会需求很大的行业,但是在国内不被民众重视,很多慈善、公益基金所筹资金,基本投放给教育、赈灾等,对民间公益法律的支持特别少。因此,黄雪涛呼吁各界社会人士能够关注公益法律,给予资金、资源上的支持。公益法律不仅需要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也需要其它不同行业的关注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公益法律工作需要的能力是多样化的。
对于公益法律行业的未来,黄雪涛充满信心。在她看来,这个行业不仅有很大的社会需求,而且能够看到成效,能看到它成功改变一些东西,而且资源是可持续、可循环的。
所以不难看到,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初步成形,这是中国社会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生命力的表现,既是我们乐观看待中国的社会领域在今后一个时期能够健康发展的希望所在,也是我们乐观看待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文化建设的凭借。
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强化精神障碍的全病程管理,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而如何适应法律要求,让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连续、有效的服务,今后的路还很漫长、很曲折。
就此,本刊记者专访了衡平机构执行理事、精神卫生法治项目创始人黄雪涛律师,就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及公民社会建立的话题向她作了深入地了解。
投身NGO 为公民社罗会助力
成长于东莞的黄雪涛,从小受香港电视的影响,“从青春期开始,我就在思考社会转型,看到开放社会的种种细节,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有强烈的认同感”。
多年的法学专业训练,让黄雪涛觉得,法律的美妙之处值得追求。在多名NGO朋友的帮助下,2010年4月,衡平机构(Equity and Justice Initiative)在深圳成立。黄雪涛担任精神卫生法律项目负责人,全身投入NGO领域。
衡平机构,简称EJI,是一家公益法律机构,致力于在公共健康与残障领域守护和倡导公民权利与尊严。目前主要项目有精神病人权利项目、残疾人权利项目。
其中,衡平机构主要研究的精神病人权利项目(MHLP),其使命是在精神卫生领域推动法治,防止滥用精神病医学剥夺公民权利,推动“替代性决策模式”转型为“支持性自主决策模式”,消除基于精神障碍的歧视,守护公民自主权。
2010年10月,衡平机构写了中国民间第一份精神病收治法律分析报告,直指精神病收治在制度上的八大缺陷,是造成“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乱象的罪魁祸首。其工作,直接推动了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神卫生法》的修改,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国家责任等被纳入其中。此外,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采纳了他们的意见,为面临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转换模式 让弱者自主决策
法律中的自主权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尊重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一直是法律的敏感点。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恰巧就是自主权的边界,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制度的缺陷。
黄雪涛提到,弱者的独立人格基础薄弱,自主决策不被尊重和保护,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现状。“如《残疾人保障法》,是从怜悯、慈善的角度提供救济、关怀。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视角是有问题的。制度不应该是从施舍的角度把人保护起来,而要从‘替代性决策’向‘支持性自主决策’转型。例如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都存在被‘替代决策’这个问题,导致既有保护过度,也有保护不足。我们应该扭转由强势群体决策的思维模式,让弱势群体表达自己的需求,才知道什么才是弱势群体真正需要的支持,再由社会来提供相应的支持。”
在制度上,我国法律对监护权没有监督。监护人滥用权利不受监督、不受约束,这是很明显的精神病医学滥用现象。外界认为的“被精神病”现象,也是因为监护权不受约束和监督而导致的结果。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本身的缺陷,就是法律规定在被监护人权利受侵害时,只有监护人才能代表提起诉讼,监护权是垄断性的,难以挑战的。事实上,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处于不受监督的监护之下,处境都是非常悲惨的。只是因为明显错误的事情发生了,也就是一些很有能力的人被监护了、被收治了,才引起大家的关注。”黄雪涛在提到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制度缺陷时,认为监护权没有被监督是最大的制度缺陷,监护责任过重,也是导致监护权过大、被监护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原因,国家和社会应从制度和服务这两个层面,推动“支持性自主决策”,建立对监护权的监督和支持机制,而不应该是没有支持的单纯监督。
制度引导 使公益法律主流化
中国当下社会,很多人普遍有无助感,这源于个体的碎片化、分散性,所以公民社会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公民自治秩序很重要,靠我们自己就能解决很多问题。”黄雪涛说到,与内地法律基础相同的香港,内地政府和香港政府都已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施相对于内地而言要顺利很多。这主要是社会环境的差别,香港的公民社会很发达,市民、媒体、NGO的服务和倡导都很活跃;而在内地,整个公民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弱势群体的推广和服务,基本都被代表了,其实这未必是残疾人自己真实的声音和需求。
所以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弱势群体自己出来发声,并且有社工来支持服务。这样,公民社会才能自由健康地发展起来。
在谈到国家和社会该如何推动公益法律的发展时,黄雪涛说,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为弱势群体解决不少法律问题,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援助都是政府拨款,由律协经营,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则行政化管理,变成政府的职能部门。她建议,法律援助可以由国家财政出钱,让民间自主运营,使法律援助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此外,公益法律是个长久、持续性且社会需求很大的行业,但是在国内不被民众重视,很多慈善、公益基金所筹资金,基本投放给教育、赈灾等,对民间公益法律的支持特别少。因此,黄雪涛呼吁各界社会人士能够关注公益法律,给予资金、资源上的支持。公益法律不仅需要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也需要其它不同行业的关注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公益法律工作需要的能力是多样化的。
对于公益法律行业的未来,黄雪涛充满信心。在她看来,这个行业不仅有很大的社会需求,而且能够看到成效,能看到它成功改变一些东西,而且资源是可持续、可循环的。
所以不难看到,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初步成形,这是中国社会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生命力的表现,既是我们乐观看待中国的社会领域在今后一个时期能够健康发展的希望所在,也是我们乐观看待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文化建设的凭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