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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