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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育龄劳动妇女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还是一片空白,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及健全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特点的生育保险制度,既要充分考虑到必要性也要考虑到可行性。农民对生育保险的意识单薄,从而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建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可以弥补我国政策在生育保险上的漏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育保险 育龄妇女 农村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已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妇女在生育期间或者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靠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措施,使其快速恢复劳动能力。比如,早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险公约》规定在公私企业以及分支机构中的就业女工要加入保险制度。我国在20世纪五十年代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加入了生育保险的有关内容。并且在1955年,政务院颁布了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城镇的女性劳动者,在我国农村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还是巨大的空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我国应该跟多的关注有近八亿人口的农村,更多的关注农村妇女劳动者。
从建立农村育龄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必要性的角度上看,在生育期间,家庭劳动力减少,这就造成了直接的家庭经济损失。在生育期间,劳动妇女处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甚至需要其他人的照顾,从而牵制了一定的家庭劳动力,使那些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于此同时,高昂的生育费,以及沉重的农村医疗负担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积极提倡农村育龄妇女去医院生育,这就意味着在她们要承担相对于传统的在家中分娩而言额外的经济开销,但就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这笔开销过于沉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同时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生育观念的约束,导致农村无法接受政府的提倡,农村地区生育的风险也就大大增加。
另外,从建立农村育龄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可行性的角度上看,首先国家财政多大力支持起到巨大的支称作用。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自1978年以来翻了近67倍,为农村生育保险实施所需的财力提供了保障。其次,目前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农民在经济上已经具备了可接受性。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农民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接受程度逐步提高。第三、城镇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经验总结的过程当中,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合理、实用的生育保险体系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为农村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鲜活模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参考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建立适当的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来发展当地的农村生育保险事业。这些有利条件为生育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当然,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合理科学的分析以及解决。比如当面对资金亏空时应如何面对。长期发展来看,国家可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任何乡镇企业,在规定的期间范围内,除了按期如数缴纳本企业的生育保险外,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款一定比例的优惠,同时,国家将在政策范围内优先为其提供诸如贷款等优惠措施,也可以通过向企业发行短期国债募集资金的形式,来维护基金的安全运行。同时还要防止生育医疗服务提供人趁机提高收费标准。医院、医生和药房等,如果遇到趁机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德国的办法,德国自1989年开始,通过立法对部分药品实行法定价格,凡超过此价格,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报销,在中国可以推行这样一种措施,即如果是在医院方面的所有医疗费用,患者个人无需直接缴纳,所有的费用由医院负责开出相应的票据,患者拿着此票据去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与个人核实后,直接将钱交给医院。医生方面,实行医生责任制,即自孕妇住院并确定主治医生那一时刻起,不得随意更换主治医生,除非属于医疗所需,孕妇在医院里的一切与生育有关的费用必须经过主治医生的签字方可生效,否则不得实施,若已经实施的,经办机构可以行使拒绝给付权。此外,一经发现主治医生有违规或徇私舞弊的行为,诸如要求患者做无用的医疗检查等,最高可以吊销其行医资格证并罚款。对于有困难家庭的生育保险缴费,是全额缴纳还是酌情减免,酌情减免又以什么为标准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会在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地暴露出来。对于低保户,一是在政策实施前期,将其生育保险划入医疗保险中,对其采用“一缴双保”政策,这样可以缓解低保户的经济压力,当然,其保险待遇不可按照生育保险的标准全额给付,最高不得高于正常参保者缴满3个季度费用所享受的保障金待遇。二是只要低保户在生育前缴费满1个季度,即可以享受标准保险金额的60%;满2个季度的可得到标准保险金额的80%;3个季度以上(包含3个季度),皆可享受全额保险金。
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农民的生育保险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不仅可以为今后农业发展持续不断地提供劳动力,保证农村地区劳动力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一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基础,在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一定会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郭震威,郭志刚,王广州.2003—2050年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夫妇人数变动预测[J].人口研究,2005(2):2-7.
[2]奖励扶助制度评估课题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摘要[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3):15-16.
[3]王存同.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西北人口,2011(3):112-116.
[4]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7):23-24.
关键词:生育保险 育龄妇女 农村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已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妇女在生育期间或者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靠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措施,使其快速恢复劳动能力。比如,早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险公约》规定在公私企业以及分支机构中的就业女工要加入保险制度。我国在20世纪五十年代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加入了生育保险的有关内容。并且在1955年,政务院颁布了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仅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城镇的女性劳动者,在我国农村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还是巨大的空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我国应该跟多的关注有近八亿人口的农村,更多的关注农村妇女劳动者。
从建立农村育龄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必要性的角度上看,在生育期间,家庭劳动力减少,这就造成了直接的家庭经济损失。在生育期间,劳动妇女处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甚至需要其他人的照顾,从而牵制了一定的家庭劳动力,使那些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于此同时,高昂的生育费,以及沉重的农村医疗负担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积极提倡农村育龄妇女去医院生育,这就意味着在她们要承担相对于传统的在家中分娩而言额外的经济开销,但就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这笔开销过于沉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同时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生育观念的约束,导致农村无法接受政府的提倡,农村地区生育的风险也就大大增加。
另外,从建立农村育龄劳动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可行性的角度上看,首先国家财政多大力支持起到巨大的支称作用。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自1978年以来翻了近67倍,为农村生育保险实施所需的财力提供了保障。其次,目前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安全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农民在经济上已经具备了可接受性。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农民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接受程度逐步提高。第三、城镇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经验总结的过程当中,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合理、实用的生育保险体系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为农村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鲜活模型。农村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参考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建立适当的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来发展当地的农村生育保险事业。这些有利条件为生育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当然,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合理科学的分析以及解决。比如当面对资金亏空时应如何面对。长期发展来看,国家可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任何乡镇企业,在规定的期间范围内,除了按期如数缴纳本企业的生育保险外,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款一定比例的优惠,同时,国家将在政策范围内优先为其提供诸如贷款等优惠措施,也可以通过向企业发行短期国债募集资金的形式,来维护基金的安全运行。同时还要防止生育医疗服务提供人趁机提高收费标准。医院、医生和药房等,如果遇到趁机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德国的办法,德国自1989年开始,通过立法对部分药品实行法定价格,凡超过此价格,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报销,在中国可以推行这样一种措施,即如果是在医院方面的所有医疗费用,患者个人无需直接缴纳,所有的费用由医院负责开出相应的票据,患者拿着此票据去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与个人核实后,直接将钱交给医院。医生方面,实行医生责任制,即自孕妇住院并确定主治医生那一时刻起,不得随意更换主治医生,除非属于医疗所需,孕妇在医院里的一切与生育有关的费用必须经过主治医生的签字方可生效,否则不得实施,若已经实施的,经办机构可以行使拒绝给付权。此外,一经发现主治医生有违规或徇私舞弊的行为,诸如要求患者做无用的医疗检查等,最高可以吊销其行医资格证并罚款。对于有困难家庭的生育保险缴费,是全额缴纳还是酌情减免,酌情减免又以什么为标准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会在该项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地暴露出来。对于低保户,一是在政策实施前期,将其生育保险划入医疗保险中,对其采用“一缴双保”政策,这样可以缓解低保户的经济压力,当然,其保险待遇不可按照生育保险的标准全额给付,最高不得高于正常参保者缴满3个季度费用所享受的保障金待遇。二是只要低保户在生育前缴费满1个季度,即可以享受标准保险金额的60%;满2个季度的可得到标准保险金额的80%;3个季度以上(包含3个季度),皆可享受全额保险金。
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农民的生育保险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不仅可以为今后农业发展持续不断地提供劳动力,保证农村地区劳动力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一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基础,在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一定会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郭震威,郭志刚,王广州.2003—2050年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夫妇人数变动预测[J].人口研究,2005(2):2-7.
[2]奖励扶助制度评估课题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评估报告摘要[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3):15-16.
[3]王存同.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西北人口,2011(3):112-116.
[4]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7):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