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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大常委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扶贫开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明确任务,围绕扶贫开发的目标推进扶贫工作;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特困村“三基”建设;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扶贫开发工作;增加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