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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惩治职务犯罪行为,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打击了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的条款暴露出其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在理论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势力的实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并提出建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