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花大力气抓农民工工资清欠,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据有关方面统计显示,2003年及以前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清偿率大都超过9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9%。但与此同时又冒出一些欠薪的新动向——如超时工作不发加班费、劳动定额过大、随意罚款、克扣员工年终福利等,这种隐性欠薪已成为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新形式,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突出,给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度,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全年的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然而现在很多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而超时部分的工作往往是无偿的。
今年8月20日《红山晚报》曾报道,在一家批发处打工的刘敏每天早晨7点到单位,一直到晚上7点半才下班,每天工作12个半小时,五年来,除了每年的春节七天假期,再没有休息过一天。当记者问她每天超出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会有一定的补助时,刘敏一脸的苦笑,“哪敢去想加班费呀,休一天还要扣一天的工资,所以即使有个头疼脑热的也不请假。”原来,她家里的孩子正上初三,因为害怕失去这份工作,所以她根本不敢提休息和加班费的事情。而据了解,在销售、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业,光工作不休息或少休息的情况更多,而且除了春节没有休息日,工资也是固定的,根本没有加班费一说。
超时工作在其他工种同样存在。据一名负责维修信号的职工反映,他们一个月要上10个白班10个夜班,平均每个月上班240个小时,如果按正常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的话,每个月多上72小时。一直以来,他们都在按这样的时间工作,但是加班工资却没有一分,大家曾集体找领导反映、要求,但始终无人理睬。
面对着无偿加班已成为“家常便饭”,大多数人表现出来的只能是无奈。虽然大家都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加之有的企业待遇还不错,谁愿意为了一点加班费而丢掉饭碗呢?有的企业老板正是抓住了员工的这一心理,能不给就不给。
劳动定额过大
2006年,杭州等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对清欠问题进行督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已开始采用更隐蔽的方式克扣、拖欠劳动者薪酬。如某服装加工企业给工人定下的劳动定额是每天加工50件衣服。表面上看,这家企业开出的待遇很不错:薪酬按完成的定额数量确定,做得越多薪水越高,甚至“上不封顶”。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工人根本完不成定额,以至于连基本工资都要被扣。不少工人为了完成“基本任务”只能加班加点。
现在,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都是采取“计件工资制”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表面上看,做得越多,获得越多;做得越少,获得越少,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是很公平合理的。然而,由于劳动定额大多由企业方单方面制定,根本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又缺乏行业指导性意见,企业主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往往故意将定额标准定得过高过大,导致许多职工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任务,薪酬明显偏低。工人们为了养家糊口,获得高一点的收入,不得不“自觉自愿”地无偿加班,而工厂则巧妙地规避了加班工资。
随意罚款
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不但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达到处罚程度的过错事实,而且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没有规章,随意罚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职工公布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一些企业的领导却凭着自已的好恶,张口就来,随意处罚工人。
2005年11月,罗先生来到深圳布吉秀峰工业城的秦征纸品有限公司从事车间印刷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加班费另计。今年5月10日,由于他另有发展打算,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工申请,公司方同意其6月10日辞工。但在公司通知他领取工资时,他才得知公司只同意支付他1900元。据他计算,实际应支付工资为2676元,其间相差好几百元。交涉后罗先生得知,由于他曾在工作中出现过两次工作失误和两天没上班的情况(其中一天为周六)。其中,因工作失误,公司不仅逼他写了检讨书,还罚扣了400元。由于两天没上班,另外还罚扣了他6天的工资。最后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公司方认识到随意对工人进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发给了罗先生全部工资。
克扣年终福利
作为激励和奖励员工的有效手段,年终时,大约有九成企业向员工发放年终福利,其中,大约有将近4成的企业在年终时以实物形式发放部分或全部的福利。所发放的物品大多注重实用性,也符合年终节日的气氛。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大肆给员工发放质价不符的物品,暗中克扣了员工的年终福利,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伤害。
据在晋江某鞋业公司工作的小徐介绍,按照合同规定,他所在的公司每年在年终应额外给他发放两个月的月薪,大约是3000元。可是到了年底,公司只给了他一半的现金,剩下部分就由实物代替了。这些实物包括所谓的名牌西服、名酒、娱乐场所的消费券等,居然还有折扣券。小徐介绍,这些东西对他来说一点也不实用。而且他还了解到,提供这些物品的不是老板的亲戚,就是公司的关系户,折合成现金成本只有500多元。等于说,他的年终奖最终被老板和他的亲戚两头搜刮。
而有的企业,则干脆玩起了猫腻——他们怕年底时不发年终奖会引起众怒,于是把平时每月工资里的一部分扣下来等年终时一起发放,表面上皆大欢喜,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员工辛辛苦苦挣的那点工资。
除了上述四种,隐性欠薪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如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曾发现,一些单位在招收员工后,以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笔钱。还有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模糊与工作岗位、劳动薪酬相关的条款,以便日后可以随意调动员工岗位,克扣员工工资。此外,大量用劳务工、临时工代替正式合同工,每月只发放生活费,隔月隔季发放工资等,也都是隐性欠薪的表现形式。
隐性欠薪作为欠薪问题的“升级版本”,不仅蒙蔽了劳动者,也让有关部门难以察觉,因此危害更大,查处更难。因此,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强劳动合同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外,还要加强对清欠过程中凸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的研究,使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更贴近企业的实际。除此而外,劳动者在应对隐性欠薪时,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投诉,争取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超时工作不给加班费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全年的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然而现在很多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而超时部分的工作往往是无偿的。
今年8月20日《红山晚报》曾报道,在一家批发处打工的刘敏每天早晨7点到单位,一直到晚上7点半才下班,每天工作12个半小时,五年来,除了每年的春节七天假期,再没有休息过一天。当记者问她每天超出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会有一定的补助时,刘敏一脸的苦笑,“哪敢去想加班费呀,休一天还要扣一天的工资,所以即使有个头疼脑热的也不请假。”原来,她家里的孩子正上初三,因为害怕失去这份工作,所以她根本不敢提休息和加班费的事情。而据了解,在销售、服务行业,尤其是餐饮业,光工作不休息或少休息的情况更多,而且除了春节没有休息日,工资也是固定的,根本没有加班费一说。
超时工作在其他工种同样存在。据一名负责维修信号的职工反映,他们一个月要上10个白班10个夜班,平均每个月上班240个小时,如果按正常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的话,每个月多上72小时。一直以来,他们都在按这样的时间工作,但是加班工资却没有一分,大家曾集体找领导反映、要求,但始终无人理睬。
面对着无偿加班已成为“家常便饭”,大多数人表现出来的只能是无奈。虽然大家都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现在工作这么难找,加之有的企业待遇还不错,谁愿意为了一点加班费而丢掉饭碗呢?有的企业老板正是抓住了员工的这一心理,能不给就不给。
劳动定额过大
2006年,杭州等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对清欠问题进行督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已开始采用更隐蔽的方式克扣、拖欠劳动者薪酬。如某服装加工企业给工人定下的劳动定额是每天加工50件衣服。表面上看,这家企业开出的待遇很不错:薪酬按完成的定额数量确定,做得越多薪水越高,甚至“上不封顶”。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工人根本完不成定额,以至于连基本工资都要被扣。不少工人为了完成“基本任务”只能加班加点。
现在,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都是采取“计件工资制”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表面上看,做得越多,获得越多;做得越少,获得越少,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是很公平合理的。然而,由于劳动定额大多由企业方单方面制定,根本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又缺乏行业指导性意见,企业主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往往故意将定额标准定得过高过大,导致许多职工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任务,薪酬明显偏低。工人们为了养家糊口,获得高一点的收入,不得不“自觉自愿”地无偿加班,而工厂则巧妙地规避了加班工资。
随意罚款
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不但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达到处罚程度的过错事实,而且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没有规章,随意罚款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职工公布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一些企业的领导却凭着自已的好恶,张口就来,随意处罚工人。
2005年11月,罗先生来到深圳布吉秀峰工业城的秦征纸品有限公司从事车间印刷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加班费另计。今年5月10日,由于他另有发展打算,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工申请,公司方同意其6月10日辞工。但在公司通知他领取工资时,他才得知公司只同意支付他1900元。据他计算,实际应支付工资为2676元,其间相差好几百元。交涉后罗先生得知,由于他曾在工作中出现过两次工作失误和两天没上班的情况(其中一天为周六)。其中,因工作失误,公司不仅逼他写了检讨书,还罚扣了400元。由于两天没上班,另外还罚扣了他6天的工资。最后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公司方认识到随意对工人进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发给了罗先生全部工资。
克扣年终福利
作为激励和奖励员工的有效手段,年终时,大约有九成企业向员工发放年终福利,其中,大约有将近4成的企业在年终时以实物形式发放部分或全部的福利。所发放的物品大多注重实用性,也符合年终节日的气氛。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大肆给员工发放质价不符的物品,暗中克扣了员工的年终福利,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伤害。
据在晋江某鞋业公司工作的小徐介绍,按照合同规定,他所在的公司每年在年终应额外给他发放两个月的月薪,大约是3000元。可是到了年底,公司只给了他一半的现金,剩下部分就由实物代替了。这些实物包括所谓的名牌西服、名酒、娱乐场所的消费券等,居然还有折扣券。小徐介绍,这些东西对他来说一点也不实用。而且他还了解到,提供这些物品的不是老板的亲戚,就是公司的关系户,折合成现金成本只有500多元。等于说,他的年终奖最终被老板和他的亲戚两头搜刮。
而有的企业,则干脆玩起了猫腻——他们怕年底时不发年终奖会引起众怒,于是把平时每月工资里的一部分扣下来等年终时一起发放,表面上皆大欢喜,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员工辛辛苦苦挣的那点工资。
除了上述四种,隐性欠薪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如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曾发现,一些单位在招收员工后,以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笔钱。还有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模糊与工作岗位、劳动薪酬相关的条款,以便日后可以随意调动员工岗位,克扣员工工资。此外,大量用劳务工、临时工代替正式合同工,每月只发放生活费,隔月隔季发放工资等,也都是隐性欠薪的表现形式。
隐性欠薪作为欠薪问题的“升级版本”,不仅蒙蔽了劳动者,也让有关部门难以察觉,因此危害更大,查处更难。因此,有关部门除了要加强劳动合同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监督和执法力度外,还要加强对清欠过程中凸现的新问题、新动向的研究,使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更贴近企业的实际。除此而外,劳动者在应对隐性欠薪时,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投诉,争取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