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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不仅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更阻碍了女性技术人才的专业进步
“2008年起,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如果对招聘职位提出性别限定,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实施之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王福刚向媒体强调。对于面临就业的女性,这无疑是则好消息。可是,如果我们稍加回忆,不难记起早在五年前,北京市工商局便和北京人事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招聘广告中不得有性别歧视。
画饼充饥的法律救济

这五年,恰恰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引领“中国号”劈波斩浪,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年。然而,厦门大学最新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遭受性别歧视,由于法律救济涉及的金钱及时间成本,女性求职者无力承担,沉默往往是无奈之下最有效的“理性选择”,司法救济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2006年末首次披露了全国女性就业普查情况。资料显示,2004年底,我国第二、三产业每10个就业人员中女性不到4人。加之,就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才使用等方面的性别差异、负担家务分散了精力,使女职工在专业技术领域竞争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数据显示,我国第二、三产业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男女性别比为1∶0.599,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男女性别比已经演变成1∶0.345。可见,性别歧视不仅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更阻碍了女性技术人才的专业进步。
从“毕婚族”到“蒙娜丽莎的微笑”
实际上,为了减少求职过程中不必要的障碍,一些女生一毕业便结婚,嫁接到好背景,然后再顺理成章地解决求职问题,“毕婚族”成了诸多女性的又一选择。对京、深、沪三个城市的年轻女性白领随机抽样调查显示:81%的女性能够接受这种“曲线”就业的方式。这让笔者不禁想起2006年春曾让影评人褒贬不一的纯女性电影《蒙娜丽莎的微笑》。影片中主人公执教的韦斯利学院中,学生未来的成功就是取决于婚姻。这与上述的“毕婚族”何其相似?
保护就业平等权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综观历史,不难发现,新技术革命使欧美国家的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为女性提供了合适职业与发展领域,使女性得以兼顾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的双重角色。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2000-2005年数据显示,女性在获得高薪资岗位方面的表现都要优于男性,特别是在保健、金融和管理类岗位上这一现象尤其突出。与之呼应,欧美国家在就业平等方面的立法渐臻上乘。法律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再是空洞的条文。
反观我国,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是76.9% 比同年美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出9.1个百分点。然而,大量劳动力在中国市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溢出,中国产业结构布局仍不合理,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第三产业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还不高,2006年我国GDP中第三产业的比重仅为39.9%。,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比较尖锐,这些都为用人单位抬高门槛、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条件。
解放后,我国吸取西方立法经验,在保护妇女就业平等权利方面积极努力,《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此外,《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颇为详细的规定。保护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初成体系。然而,在经济基础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难以消除积淀已久的歧视行为,中国女性职场发展仍障碍重重。
法律是公眾的普遍共识,任何社会意识都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于法律时,相关的社会意识往往处于混沌与混乱之中。因此,女性职场所遭受的不平等,并非单纯法律博弈的问题,而应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等更宏大视角的下去审视。
“2008年起,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如果对招聘职位提出性别限定,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实施之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王福刚向媒体强调。对于面临就业的女性,这无疑是则好消息。可是,如果我们稍加回忆,不难记起早在五年前,北京市工商局便和北京人事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招聘广告中不得有性别歧视。
画饼充饥的法律救济

这五年,恰恰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引领“中国号”劈波斩浪,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五年。然而,厦门大学最新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遭受性别歧视,由于法律救济涉及的金钱及时间成本,女性求职者无力承担,沉默往往是无奈之下最有效的“理性选择”,司法救济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2006年末首次披露了全国女性就业普查情况。资料显示,2004年底,我国第二、三产业每10个就业人员中女性不到4人。加之,就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才使用等方面的性别差异、负担家务分散了精力,使女职工在专业技术领域竞争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数据显示,我国第二、三产业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男女性别比为1∶0.599,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男女性别比已经演变成1∶0.345。可见,性别歧视不仅导致就业机会不均等,更阻碍了女性技术人才的专业进步。
从“毕婚族”到“蒙娜丽莎的微笑”
实际上,为了减少求职过程中不必要的障碍,一些女生一毕业便结婚,嫁接到好背景,然后再顺理成章地解决求职问题,“毕婚族”成了诸多女性的又一选择。对京、深、沪三个城市的年轻女性白领随机抽样调查显示:81%的女性能够接受这种“曲线”就业的方式。这让笔者不禁想起2006年春曾让影评人褒贬不一的纯女性电影《蒙娜丽莎的微笑》。影片中主人公执教的韦斯利学院中,学生未来的成功就是取决于婚姻。这与上述的“毕婚族”何其相似?
保护就业平等权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综观历史,不难发现,新技术革命使欧美国家的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为女性提供了合适职业与发展领域,使女性得以兼顾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的双重角色。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2000-2005年数据显示,女性在获得高薪资岗位方面的表现都要优于男性,特别是在保健、金融和管理类岗位上这一现象尤其突出。与之呼应,欧美国家在就业平等方面的立法渐臻上乘。法律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再是空洞的条文。
反观我国,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是76.9% 比同年美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高出9.1个百分点。然而,大量劳动力在中国市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溢出,中国产业结构布局仍不合理,最能提供就业岗位的第三产业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还不高,2006年我国GDP中第三产业的比重仅为39.9%。,社会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比较尖锐,这些都为用人单位抬高门槛、设置性别限制提供了条件。
解放后,我国吸取西方立法经验,在保护妇女就业平等权利方面积极努力,《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此外,《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颇为详细的规定。保护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初成体系。然而,在经济基础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难以消除积淀已久的歧视行为,中国女性职场发展仍障碍重重。
法律是公眾的普遍共识,任何社会意识都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于法律时,相关的社会意识往往处于混沌与混乱之中。因此,女性职场所遭受的不平等,并非单纯法律博弈的问题,而应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等更宏大视角的下去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