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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为了保证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恰当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公正的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和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面对这样的国情实施土地市场评估、坚持和完善司法救济、深化司法独立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司法救济;司法独立
一、案例
(一)案例实事
2011年6月14日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在大若村征地85亩(原为基本农田)进行商业金融房地产开发。在在三不公的情况下,欺骗上级将基本农田10.09公顷编至在坡度60度以上的荒山、荒地上骗取征地指标,并在安置补偿不到位,擅自在大若村张贴强制征地公告。在村民的强烈抗议下,继而在6月20日镇政府雇请150多人强行镇压村民,随意殴打村民。严重侵犯大若村村民的生命权和生存权。
(二)对案例的思考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们从此次修改的亮点中可以看出来:
(1)国家对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视。国家政策的改革直接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方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房地产商、被征收人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2)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3)面对这样的利益关系,我们又该怎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二、政府、房地产商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关系
政府是最大赢家。《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还应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以“政府行为”为手段的征收模式,这样看上去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困难重重,但2008年国内的征收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却搞的轰轰烈烈,丝毫没有受到《物权法》的干扰,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
推在台前的房地产商。为了鼓励投资,国家金融政策曾对房地产大幅倾斜,而这种政策的倾斜为房地产商带来了暴利,按规定,银行贷款的前提是开发商前期投入25%的资金,剩余的资金开发商通过抵押批文和楼盘从银行获取建设资金后,接下来就是用“假按揭”的办法套取资金,先期的抵押贷款可以让开发商的资金退出来,而按揭贷款则让他们提前获得利润,后期销售只不过是把银行的贷款填平而已,而建筑成本实际上是由银行来承担,这就是房地产商津津乐道的“空手套白狼”。
谁是买单者?——被征收人 在这场战争中被征收人的所失与征收人的所得成正比吗?被征收人真的得到公正的补偿了吗?实际上长期以来被征收人受“产值倍数之惑”,成为这场战争的牺牲品。
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我们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当征收申请人提出征收申请和征收审批机关审查申请时,需要将相关信息告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参与权是指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参与决定土地征收申请审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的权利。
(3)恰当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指被征收人及其依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的权利,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性地剥夺被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整合搜人转让土地上的其他权利。
(4)公正的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补偿权是指当被征收人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被国家征收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10年5月15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征地,但是因征地引发的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断地见诸报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被征地人的行政救济权保护问题。
四、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面对国情实施土地市场评估
高额拆补偿产生了许多“一夜暴富”的农民,并由此产生了“拆二代”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怎样让被拆迁农民从“一夜暴富”到“一生幸福”呢?在实践中遵循市场规律,正确定位市场角色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坚持和完善司法救济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工作和履行职务时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一级分别设立具备一定独立性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切实维护申请人利益。在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不管行政复议是否前置,都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样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更好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三)深化司法独立
在我国也存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首先司法权的有限独立。西方司法独立是建立在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鼎足而立基础上的,因而其司法权完全独立于其他两权。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而并非单纯的立法机关,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存在着权力的上位与下位、授予与承受、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而司法从根本上说不能独立于人大,只能独立于行政权,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人大可以随意介入司法程序,干涉已经授受出去的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深化司法独立,审批权和执法权分离,审判分离不掺杂个人感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靳相木、陈箫.土地征收“公正补偿”内涵及其实现——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观的比较
[2]邹爱华.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
关键词:土地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司法救济;司法独立
一、案例
(一)案例实事
2011年6月14日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在大若村征地85亩(原为基本农田)进行商业金融房地产开发。在在三不公的情况下,欺骗上级将基本农田10.09公顷编至在坡度60度以上的荒山、荒地上骗取征地指标,并在安置补偿不到位,擅自在大若村张贴强制征地公告。在村民的强烈抗议下,继而在6月20日镇政府雇请150多人强行镇压村民,随意殴打村民。严重侵犯大若村村民的生命权和生存权。
(二)对案例的思考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们从此次修改的亮点中可以看出来:
(1)国家对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视。国家政策的改革直接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方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房地产商、被征收人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2)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3)面对这样的利益关系,我们又该怎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二、政府、房地产商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关系
政府是最大赢家。《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还应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以“政府行为”为手段的征收模式,这样看上去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开发房地产困难重重,但2008年国内的征收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却搞的轰轰烈烈,丝毫没有受到《物权法》的干扰,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
推在台前的房地产商。为了鼓励投资,国家金融政策曾对房地产大幅倾斜,而这种政策的倾斜为房地产商带来了暴利,按规定,银行贷款的前提是开发商前期投入25%的资金,剩余的资金开发商通过抵押批文和楼盘从银行获取建设资金后,接下来就是用“假按揭”的办法套取资金,先期的抵押贷款可以让开发商的资金退出来,而按揭贷款则让他们提前获得利润,后期销售只不过是把银行的贷款填平而已,而建筑成本实际上是由银行来承担,这就是房地产商津津乐道的“空手套白狼”。
谁是买单者?——被征收人 在这场战争中被征收人的所失与征收人的所得成正比吗?被征收人真的得到公正的补偿了吗?实际上长期以来被征收人受“产值倍数之惑”,成为这场战争的牺牲品。
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我们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是指当征收申请人提出征收申请和征收审批机关审查申请时,需要将相关信息告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参与权是指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参与决定土地征收申请审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的权利。
(3)恰当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指被征收人及其依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的权利,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性地剥夺被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整合搜人转让土地上的其他权利。
(4)公正的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补偿权是指当被征收人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上的其他权利被国家征收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10年5月15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征地,但是因征地引发的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断地见诸报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被征地人的行政救济权保护问题。
四、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面对国情实施土地市场评估
高额拆补偿产生了许多“一夜暴富”的农民,并由此产生了“拆二代”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怎样让被拆迁农民从“一夜暴富”到“一生幸福”呢?在实践中遵循市场规律,正确定位市场角色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坚持和完善司法救济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工作和履行职务时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一级分别设立具备一定独立性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切实维护申请人利益。在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不管行政复议是否前置,都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样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更好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三)深化司法独立
在我国也存在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首先司法权的有限独立。西方司法独立是建立在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鼎足而立基础上的,因而其司法权完全独立于其他两权。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而并非单纯的立法机关,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存在着权力的上位与下位、授予与承受、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而司法从根本上说不能独立于人大,只能独立于行政权,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人大可以随意介入司法程序,干涉已经授受出去的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深化司法独立,审批权和执法权分离,审判分离不掺杂个人感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靳相木、陈箫.土地征收“公正补偿”内涵及其实现——基于域外经验与本土观的比较
[2]邹爱华.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